平昌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2015年度报告公示的公告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2015年12月31日前在平昌县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选择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http://gsxt.scaic.gov.cn)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报送2015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也可以在同一时期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应报未报2013、2014年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需要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后,方能报送2015年年度报告。 未依法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3年未依法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将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会示系统向社会会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将依法实施信用约束。 特此公告! 平昌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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