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阳市交警大队乱下责任认定书,申请复议终止,我该怎么办?
2015年11月09日06时55分许,现年15岁的儿子骑自行车上学,从简阳市沱一桥方向,沿雄州大道往沱四桥方向正常速度行驶,至雄州大道东城客运站大门外时,遇到一老人翻越1.2米高的硬质隔离护栏后,(此处有人行过街天桥),并且突然由左向右横穿公路,(目前已经找到两位目击证人,并在交警大队做了笔录),我儿子紧急采取了无法避及也无法预见事故的措施后,仍致老人受伤,儿子怕对老人造成二次伤害,立即横放自行车后,准备扶起老人,周围群众叫儿子不要动老人,接着儿子紧急拨打了120、110,120到场后经抢救无效,老人当场死亡。在等待120和110的过程中,儿子始终没有离开现场一步,110警察来后,将儿子戴上手铐押解到简阳市公安局进行笔录,笔录结束后才取下手铐。笔录结束后的一周里,儿子在家整天没有说一句话,天天在沉默、彷徨中度过,作为父母的我们心如刀割。接下来进行了自行车安全鉴定,经鉴定“未发现自行车存在安全隐患”;死者尸体鉴定。2015年12月12日,简阳市交警大队下了事故责任书,判定我儿子负主要责任,依据是:我儿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对这个鉴定我严重不服,原因有: 1、死者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节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内容,首先此地有过街天桥而不走;其次此处有高1.2米的硬质栏杆,却要翻越;第三,翻越栏杆后死者并没有观察来往的车辆而是快跑,这样事故就发生了。他的这些行为才是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和主要责任。 2、我儿子在本起事故中,在规定路线上正常速度行驶,并没有过错,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因为这条规定是在车辆可控制的安全区域行驶的情况下适用,而并不适用行人在临近车辆时突然横穿的行为,这是任何人无法预见的,也是无法避让和无法克服的,并不是我儿子思想麻痹而导致的。 综上所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这起事故,如果不是死者不遵守交通规,翻越硬质隔离护栏,快速横穿公路,是不会发生的,他的行为是具有严重过错的,我儿子在本次事故中完全没有过错,而简阳市交警大队并没有根据这起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判定责任,而是为了照顾某些人的利益,故意把一些事实歪曲(我有人证、物证和照片)。责任书下来后我向资阳市交警大队申请了复议,复议因对方上诉而停止。走到这一步,我真不知道该怎么办了,恳请各位提出宝贵的建议和你对这起事故的看法。
================================== 编辑备注:简阳市公安局警务指挥中心警察公共关系科于1月14日进行了回复,内容详见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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