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收养搜索涉外收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涉外收养,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收养,即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至少有一方为外国人。狭义的涉外收养,是指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
涉外收养公证搜索涉外收养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收养关系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外国人(或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收养我国公民,从而建立拟制血亲关系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办理涉外收养公证,收养人和送养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并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收养人应提交:
1、护照及相关的身份证明
2、跨国收养申请书--内容主要有收养目的及保证不遗弃、不虐待收养子女等事项
3、出生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5、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6、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7、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8、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证明
9、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族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照顾儿童的特点等事项
10、收养人夫妻不能同时来我国办理收养公证的,未来华一方须提交自己同意收养的声明书和委托书
11、收养登记机关颁发的收养登记证书
12、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上述证件、证明材料中的2.3.4.5.6.7.8.9.10项须经收养人所在国的公证机构公证或有权的机关或机构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
送养人应提交:
1、送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送养人婚姻关系及子女情况证明--如系民政部门送养的须提供儿童来源证明
3、送养被监护的儿童,须提供所有监护人同意送养的声明
4、被收养人的健康检查证明或残疾证明
5、被收养人的照片及我国收养组织同意其送养的批件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在办理涉外收养公证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办理涉外收养公证,当事人应向被收养人住所地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处申请。办理涉外收养公证,必须由收养人亲自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收养人夫妻双方不能同时来中国办理收养公证的,不能来的一方可委托另一方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办理公证,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认证。当事人的送养、收养行为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或收养人所在国的法律。
相关知识:
涉外收养登记
1、应当亲自办理收养登记。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
2、收养人与送养人应当订立收养协议。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协议一式三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一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收存一份。
3、涉外收养登记的机关。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4、办理涉外收养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分别提供有关材料。收养人应当提供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及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送养人应当提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的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及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充当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照片。
5、涉外收养审查与登记。收养登记机关收到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和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颁发收养登记证书。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登记机关将登记结果通知中国收养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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