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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播报] 谈以“法不溯及既往”不退社会抚养费的荒谬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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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6 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法不溯及既往”成为了一个热词,因为计生委堂而皇之将其作为不退已收社会抚养费的借口,并自以为专业并显得底气十足。在此,我不得不指出其荒谬之处。

“法不溯及既往”指的是国家不能用当前制定的法律去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更不能由于人们过去从事了某种当时是合法但是现在看来是违法的行为而依照当前的法律处罚他们。通俗的理解就是:当新法比旧法更苛刻,就不能以新法溯及公民以往的行为,不能从新法从重处罚。同时“法不溯及既往”还有一个重要的补充原则,叫做“有利追溯”原则,这条原则认为法律规范的效力可以有条件的适用于既往行为,也就是如果先前的某种行为或者关系在行为时并不符合当时法律的规定,但依照现行法律是合法的,并且与相关各方都有利,就应当依照新法律承认其合法性并且予以保护。通俗的理解就是:当新法比旧法更宽松时,就可以新法去溯及公民以往的行为,应该从新法从轻处罚。无论是“法不溯及既往”还是“有利追溯”,其核心的法律原则都是保护公民的权益。

通过上面对“法不溯及既往”及“有利追溯”的法理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计生委在应用“法不溯及既往”的荒谬之处!其一:计生委所使用“法不溯及既往”维护的是其行政机构利益,而不是法治精神中的公民利益;其二:计生委断章取义,有意忽视“法不溯及既往”的重要补充原则“有利追溯”,拒绝公民以新法追溯挽回其被旧法侵犯利益的合理要求。所以大家不要被计生委“法不溯及既往”的所谓专业回答吓唬住,道理在我们这边。


即使退一步来说,承认某段时间的“法不溯及既往”,联系社会抚养费的预缴性,是政府把计划外公民一辈子可能占用社会公共资源的费用都预收了。计生委的“法不溯及既往”具体应用应该是计划外婴儿出生到2016年1月1日终止,对这段时间多占用的社会公共资源收取,但2016年1月1日后的未占用的社会资源的费用要退回给公民啊。既然电信收费可以精确到秒,社会抚养费的计算也可以按天精确计算。按人均寿命73岁来算,把一次性收取的社会抚养费除73,再除365,就是计划外公民每天多占用社会公共资源的应交费用了。据实结算后,把剩下的部分退还给公民,这才是合理啊。这才符合“法不溯及既往”及“有利追溯”的法治精神。所以,计生委,请不要再用“法不溯及既往”为借口,请退钱!

原文引自:http://nayun007.blo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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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6-1-6 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退钱,从道理上貌似有几分道理,可是难以执行了。

发表于 2016-1-6 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剪不断,理还乱,失独老人说华年。

发表于 2016-1-6 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到洞还想吐出来?;P

发表于 2016-1-6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元旦前一分钟不合法,后一分钟合法,这本身就是一个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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