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弘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游建明物权纠纷上诉案 法宝推荐
【案由】 民事物权纠纷其他物权纠纷
【案件字号】 (2015)成民终字第3859号 【审理法官】 刘建敏 何春梅 于洋
【文书性质】 判决书 【审结日期】 2015.07.27
【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师/律所】 商智强,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 贺成才,四川兴睿峰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委托代理 合同 过错 合同约定 重新鉴定 诉讼请求 另行起诉 简易程序 反诉 维持原判 扣押 拍卖 变卖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案例
收起
【全文】【法宝引证码】CLI.C.7824388
成都弘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游建明物权纠纷上诉案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成民终字第38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弘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奇湘,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商智强,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游建明。
委托代理人贺成才,四川兴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弘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祥担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游建明物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4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原、被告于2012年12月19日签订《汽车分期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游建明因购车(车牌号为川a***44大众途锐小型越野客车,(以下简称案涉车辆)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双流支行)申办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透支金额546000元,弘祥担保公司为游建明向工行双流支行提供担保。合同第五条甲方(弘祥担保公司)的权利及义务约定:“在本合同担保有效期内,甲方(弘祥担保公司)对乙方(游建明)的资信情况有知情权。在发现乙方提供的资信情况(住址、电话、工作单位)发生任何变化或变更,甲方均有权对乙方的资信情况,进行重新调查。甲方对乙方的资信情况进行重新调查和审查后,认定乙方的资信状况已经无继续还款能力或不足以持续偿还银行贷款能力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结清剩余贷款本息,如乙方已无完全支付能力,应将抵押车辆交与甲方协商处置用于抵偿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第七条违约责任约定:“乙方(游建明)违约,甲方(弘祥担保公司)有权直接向乙方追偿,甲方有权将乙方的汽车置于甲方的指定的范围内由甲方控制,在甲方规定日期内乙方可赎回,……超过规定日期乙方未赎回的,乙方丧失赎回权并同意甲方依法自行处置其车辆,……”合同签订后,游建明购得案涉车辆,并于2013年1月8日登记。
2014年5月4日,弘祥担保公司未经游建明同意,扣押案涉车辆。2014年6月28日,成都衡信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为案涉车辆评估价格为510000元。2014年7月1日,弘祥担保公司与案外人邓维炳签订《旧机动车辆交易协议书》及《关于游建明车辆旧车交易补充协议》,弘祥担保公司以评估价格510000元将案涉车辆售予案外人邓维炳。2014年7月3日,案涉车辆办理所有权转移。2014年7月9日,游建明签收弘祥担保公司发出的《告知函》,通知游建明于2014年6月27日前往弘祥担保公司及银行处理案涉车辆的贷款善后等相关一切事宜,如逾期未前往处理,弘祥担保公司将按有关法律程序对该车辆进行评估、拍卖,以偿付欠款。
另查明,1、2014年5月27日,工行双流支行向弘祥担保公司发《信用卡专项分期借款担保逾期催收通知书》,载明因游建明连续逾期7期,要求弘祥担保公司履行担保责任,代为偿还游建明所有欠款,欠款金额为376200元。2014年6月4日,弘祥担保公司代游建明偿还借款376200元。2、2013年12月18日,游建明为案涉车辆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其他险种,共计交纳保险费14775.17元,保险期限自2013年12月29日起至2014年12月28日止。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采信了《汽车分期借款担保合同》、《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旧机动车辆交易协议书》、《关于游建明车辆旧车交易补充协议》、告知函、《信用卡专项分期借款担保逾期催收通知书》、电子银行回单、保险单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弘祥担保公司是否有权扣押及处置车辆。弘祥担保公司主张其有权扣押及处置车辆,主要基于双方《汽车分期借款担保合同》第五条和第七条的约定。游建明未按时归还银行借款,连续逾期7次,确实存在违约行为,根据担保合同第五条、第七条的约定,弘祥担保公司可以扣押车辆并处置,但本案中,弘祥担保公司在扣押车辆前并未履行担保责任,并且弘祥担保公司向游建明指定赎回期间的《告知函》在弘祥担保公司变卖案涉车辆之后才送达给游建明,弘祥担保公司在未经游建明同意、未指定赎回期间的情况下,未经司法程序而自行扣押并变卖游建明所有的案涉车辆,其行为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也没有法律依据,应当及时返还车辆并对因此给游建明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鉴于案涉车辆已经变卖并进行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故法院对游建明要求弘祥担保公司返还扣除代偿款后车辆的剩余价值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车辆的剩余价值,游建明对擅自委托成都衡信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案涉车辆进行评估有异议,递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但并未在法院规定时间来院就申请鉴定事项履行相关手续,同时,成都衡信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经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证明,属于四川省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成员单位,被纳入《四川省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名单》,具有二手车鉴定评估资质,且双方对评估案涉车辆时的基本数据如车辆购买时间、购买价格、行驶里程等均没有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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