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安岳:收取水电气开户费违法 水电气公司被起诉退费-----文章来自胡代国的网易博客。 这是一起涉及全国范围内多年来的乱收费,也是一起公益诉讼,胡代国分文不取,还垫支书写费打印费车旅费等费用。 请看刘桂英等人已经递交给安岳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桂英,女,生于1975年2月11日,汉族,住安岳县柠都大道经廉路,身份证号码51102319750211388X。联系电话15282256053. 委托代理人胡代国,联系电话15984216745 被告:安岳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岳阳镇解放街155 ,法定代表人张欣宏 经理。 被告:安岳县自来水公司,住址安岳县奎星街,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电话:24522485 被告:安岳县顺发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岳县岳阳镇环城北段1号 ,法定代表人 李远荣,经理 办公室电话24543620 请求事项 1、判决被告安岳供电有限责任公司退还电户表安装费1300元。 2、判决被告安岳县自来水公司退还自来水户表安装综合费 2275元 . 3、判决被告安岳县顺发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天然气管网维护改造费2867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买房人刘桂英向卖房人安岳县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购买了一期经济适用住房面积66.99平方米,并签订了《安岳县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下称合同。合同第六条第3项第三次由买房人支付......6、水、电、气入户等费.2011年6月22日,经济适用住房办公室出具结算表,收取电户表安装费每户1300元、自来水户表安装综合费每户2275元、天然气管网维护改造费每户2867元(见结算表)(以下简称水电气入户费)。当买房人提出异议时,负责人解释是代为水、电、气公司收取。但是,卖房人没有出具公司授权委托书、物价局收费许可证批文、没有出具收费发票。原告认为三被告委托他人收取原告水电气入户费行为违反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2007年7月27日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32条规定:“经营者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计量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标明法定计量单位,并自备和使用与其经营或者服务项目相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根据前述规定,就本案而言,水表、电表(包括变压器)、气表等计量器具以及水、电、气管网费已经进入水电气收费的成本价,不应当重复收费,不应当让消费者承担。据此,三被告分别收取或委托他人收取水、电、气入户费的行为违反本法规定。 四川省物价局2005年2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商品房价格的成本构成中已包括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即开发项目内发生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等费用)。不再价外收取“两管三线”的安装费用。据此,三被告收取或委托他人收取水、电、气入户费的行为违反本规定。 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第八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据此,三被告收取或委托他人收取水、电、气入户费的行为违反本规定。 《资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据此,三被告分别收取或委托他人收取水、电、气入户费的行为违反本规定。 综上,请求贵院依法支持上述请求事项。 此致安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刘桂英 2016年1月6 日 附:本状副本三份,合同一份、结算表、身份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