怨天尤人不如主动出击!我找到了一个相同的案例和律师的意见,不如照此去做,或许会很有收获。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80369901008lue.html
2004年4月5日上午9时许,市民丁某路过一居民楼时,被突然掉下的装水泥和砖头的铁盆砸伤,当场昏迷,随即丁某被送往医院救治。
本就家庭困难的丁某,遇上这飞来横祸,真是雪上加霜。据丁某的妻子讲,此事也经社会媒体的多方关注,丁某被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颅骨骨折、颅内积血,住院51天,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由于不能确定究竟是哪层掉下来的铁盆,所以丁某便将三至七层的居民都告上了法院,要求该楼的三至七层居民赔偿经济损失49436.50元。
三至七层的五住户则认为,事发时,他们的阳台上没放任何物品,况且不能排除其它楼层掉下铁盆的可能性,所以责任不应该由他们负责。
铁东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五住户虽否认自家坠落物致伤丁某,但均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所以应该负赔偿责任。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判决五住户各承担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等9236.79元,总计赔偿丁某各项费用46183.93元。案件受理费2370元,由五住户各负担450元,丁某负担120元。
宣判后,其中一住户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五住户虽否认自家坠落物致伤丁某,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所以应该由其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费2300元由上诉人负担。丁某虽不知道谁才是铁盆的主人,但是却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文中人物系化名)
苏源刑事辩护 2013-08-10 22:26
http://zhidao.baidu.com/link?url ... 3sjUMyOu_TGVGe1N2UK
1、认定。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是指人工建造的附着于土地的永久性或临时性的设施,如房屋、桥梁、码头、堤坝、隧道、涵洞、埋设的管道、路标、电线杆、广告牌、脚手架、缆车、索道、护路林木,等等。
倒塌、脱落、坠落是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毁坏的常见危险。除此之外,凡是上述设施本身损坏而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均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
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建筑或者其他设施的塌落花流水是设计或施工的原因造成的,其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设计人或施工人追偿。
2、赔偿
侵害人致伤他人,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侵害人致人残疾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者致残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与所有人或管理人协商,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
http://news.66163.com/2015-10-23/1060344.shtml
今年3月30日早晨,我送孩子去上美术课,走到某小区5号楼南侧时,被一个突然从天而降的类似承重空调外挂机的铁架砸中头部,血流不止,路人见状迅速拨打了急救电话。经住院治疗,医院确诊为颅骨骨折、顶部硬膜出血,花去医疗费5万多元。我无法确定肇事者,5号楼共计14层,每层有19个单元。事故发生在该楼的南面,南面为每层楼6-19单元住户的外墙及窗户。我该向谁主张权利要求赔偿?
王女士
王女士:
根据您所反映的情况,您是被某小区5号楼从天而降的铁架砸伤头部,不清楚是楼上哪一家的铁架坠落,不清楚该向谁索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在排除刑事案件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5号楼南面的住户都可能是侵权人,住户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推定存在过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您可以综合考虑事发地点、砸伤部位、方向及铁架重量等因素,将肇事者的范围尽量锁定准确,如不能协商解决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5号楼2楼以上可能的侵权人均列为共同被告,还可将物业管理公司一并列为被告。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