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10120|评论: 19

[法律法规] 2014年3月5日刑事案阆中公安局不立案迟到在2016年1月8日调查立案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6-1-9 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阆中市公安局:
申请人:金维建,马大芳、金亮,住阆中市七里办事处白塔村三组,身份证号码: 512930195403250015,联系电话: 15309070510、13708079331(成都)。
申请人在阆中市七里办事处辖区内的七里大道39号楼房旁建筑的金亮慈竹收购加工厂房屋,面积95余平方米,于2014 年3 月 5日凌晨被不明身份的人用挖掘机挖掉,同时将机械和厂内加工使用的设备一并搬运走。申请人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之规定 ,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4年 3月 5日 ,申请人向阆中公安局报案后,至今没有书面回执。
申请人认为,阆中市公安局的作法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0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 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因此,申请人有权向阆中市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5条第2款规定: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第176条规定了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阆中市公安局既不立案,又不向申请人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违反了上述规定,使申请人无法依第176条的规定寻求救济,也无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同样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这类案件自诉的条件是要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根据公安部2015年12月30日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的规定,对于报案不接,接案后不登记、不受案、不立案、受案立案后不查处,越权管辖,违法受案立案,插手经济纠纷,以及虚报接报案和受案立案统计数据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特再次向贵局申请,请求贵局按规定予以立案,不然申请人将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诉。

                              申请人:金维建
                            2016年1月8日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80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楼主| 发表于 2016-1-9 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首次对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受案审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的期限作出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16-1-9 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改革完善

 楼主| 发表于 2016-1-9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楼主| 发表于 2016-1-23 01:08 | 显示全部楼层
责任,担当!

 楼主| 发表于 2016-1-29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居民,法人报案,行政受案、刑事立案审查制

 楼主| 发表于 2016-1-29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机关自律

 楼主| 发表于 2016-2-2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律,纠错

 楼主| 发表于 2016-3-11 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警察冠免堂皇的违法

 楼主| 发表于 2016-8-2 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权任性。

 楼主| 发表于 2016-12-6 23:51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起诉状
        原告:金维建,住阆中七里街道办事处长安小区6期6幢25单元302号。电话:15309070510。
被告:阆中市公安局
地址:阆中市七里办事处府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拿云(局长)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不作为,未向原告申请人生和财产安全保护履行职责,事发时报警不出警,报案不立案,使原告的财产遭受巨大毁损。
        2、判令对原告的竹片厂厂房95平方米、土地2亩和草房湾住宅用房380平方米及两处房屋内的机械、设备、办公用品、生活用品等物资共价值  300余万元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原告1995年、1994年分别修建在七里大道马孝溪竹片厂面积95平方米、位于七里大道与塔山街交汇处草房湾的住宅房,面积380平方米,两处房屋内的有机械设备、办公用品、生话用品、及物资,分别于2013年3月5日、2015年9月8日深夜被毁,当时报警公安不出警,报案不立案,同时原告两次在2014年和2015年5月28日还向被告申请了人生和财产保护申请书,被告不履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条規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生安全,人生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原告认为,被告阆中市公安局应依法负有保护公民的人生和财产安全责任,为切实保护原告的人生和财产安全不遭受侵害,原告的财产就应该得到保护,同时原告还向被告房屋财产被毁前就申请了人生和财产保护申请,原告的财产就更应该得到被告的保护。事发时原告向被告报警被告就应该出警,报案就应该立案侦查,被告不出警、不立案的行为属行政不作为,被告的作法连给原告的救济渠道都不给,为了维权无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上京上访,经上级追查,被告还是没有侦查案情,以敷衍的方式欺骗了上级领导和原告,被告不作为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特别巨大,应承担赔偿全部责任。
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要求在异地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金维建
                                                      2016年10月29日

发表于 2016-12-16 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发表于 2016-12-16 2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发表于 2016-12-16 23: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条例》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6 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民报案、控告后,司法机关不立案该怎么办?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权而且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因此,司法机关接到的案件有单位和公民个人在发现犯罪案件时向司法机关的报案、有被害人的控告,还有犯罪案件的有关知情者的举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上述报案、控告和举报的材料,应当立即开展工作,根据所提供的有关材料,按照管辖和分工的规定,迅速进行审查,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分析是否可能已经构成犯罪,需要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然后决定是否立案。如果认为已经构成了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应当决定立案侦查。

发表于 2016-12-27 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6-12-31 00:5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治的重要特征是讲道理,讲法律原理,讲公道人心。法治中国建设有没有希望,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是,执政者、司法者是否从善如流,是否听民意得民心。

发表于 2017-1-4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