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陇县检察院副检长徐志涛隐瞒证据。(1)隐瞒照片。在案卷第 110 页显示:有七张勘查照片,其中就有显示本案所谓受害人真面目的照片。一审、二审、再审法官和律师未见到,也未当庭拿出来让张雍辩认,证实七张勘查照片被隐瞒了。(2)隐瞒报案笔录。本案的所谓受害人的第二份笔录中14页称:“回去以后,我就发觉第一个与我发生性关系给的 100 元钱,及自己的包内的10元钱不见了,我就哭了,我就向马安派出所报了强奸案”。依据《刑事诉讼法》109 条规定: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盖章,这是法定程序。可在本案案卷中沒有这份报案笔录。一审、二审、再审也未当庭出示。因此,无论报案笔录中是什么内容,都不应当隐瞒。(3)隐瞒证人过检笔录。证人许期川在 03 年9 月5日的调查笔录中证实:“过检时我说我不是这么说的”。可案卷中沒有这份笔录。这三份被隐瞒的证据,隐瞒了案件的事实真象。依法应当追究办案人的责任,监督责令徐志涛将这三份证据交出来,进行质证认定。(请见案卷中证人许期川 2003 年 9 月 5 日的调查笔录第 4 页和案卷笔录 14 页、110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