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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控告检官张晓梅副检长徐志涛徇情磨和 在复查中隐瞒案件事实真象徇私舞弊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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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4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每一起上访,寄托的是老百姓对党和政府真诚的信赖!

      每一次失望,损害的是党和政府在老百姓心中的形象!

发表于 2016-1-24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咋个这么乱哦
发表于 2016-1-25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个,行吗?

发表于 2016-1-25 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是法出私门,还是公正司法?

发表于 2016-1-26 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将心比自,这些手握特权的,要是别人不择手段陷害你,你怎么办?

发表于 2016-1-26 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人民检察院立足检查职能,本着有错必纠、实事求是的

原则,积极推动法院再审立案,配合法院庭审,使冤假错案得以纠正。

发表于 2016-1-27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6-1-27 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值得关注!

发表于 2016-1-28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以牺牲国法为代价包庇司法腐败,借访民全家的泪和血去染红顶子,
互相串通,上下联谋,设陷伤害访民!天理不容,国法不容!
发表于 2016-1-29 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部门的腐败分子和其他部门的腐败分子相互勾结形成利益共同体。他们心照不宣,相互勾结,互相包庇,互相袒护,订立攻守同盟,结成铁板一块,一损俱损,一荣俱荣。

发表于 2016-5-19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仪陇县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徐志涛隐瞒了案卷笔录中三份证据:1、案卷110页显示的7张勘查照片;2、报案笔录;3、

过检笔录;

发表于 2016-5-19 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03年,申诉人拿到了本案全部案卷笔录共计172页。从案卷笔录中暴露出了三大问题:1、仪陇县公安机关采用引诱、欺骗、伪造、篡改、添加、暴力等非法方法收集了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2、仪陇县检察院主管刑案的副检长徐志涛隐瞒了案卷中三份证据;3、法院一再把公安机关收集的13条违法证据包装成“瑕疵证据”判决。

发表于 2016-5-20 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复查刑事案件,官官相护,护官坑民。

发表于 2016-5-21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还司法公正,还原事实真象,是谁的错就是谁的错,不要怕丢面子!往往是为了一个错误导致错上加错!坚持错误,小错就会变成大错;文过饰非,最终是欲盖弥彰,千夫所指;知错不改,结果必然是错上加错,错莫大焉。

发表于 2016-5-22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久诉不决的根本原因:制造冤案的公安、检官、法官幕后插手操控,

        把触角伸向了取证、起诉、审理、判决、裁定、通知、复查的各个办案

        环节和整个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没有坚守事实关、证据

        关、法律关、程序关。

发表于 2016-7-8 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仪陇县检察院副检长徐志涛隐瞒证据。(1)隐瞒照片。在案卷第 110 页显示:有七张勘查照片,其中就有显示本案所谓受害人真面目的照片。一审、二审、再审法官和律师未见到,也未当庭拿出来让张雍辩认,证实七张勘查照片被隐瞒了。(2)隐瞒报案笔录。本案的所谓受害人的第二份笔录中14页称:“回去以后,我就发觉第一个与我发生性关系给的 100 元钱,及自己的包内的10元钱不见了,我就哭了,我就向马安派出所报了强奸案”。依据《刑事诉讼法》109 条规定: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盖章,这是法定程序。可在本案案卷中沒有这份报案笔录。一审、二审、再审也未当庭出示。因此,无论报案笔录中是什么内容,都不应当隐瞒。(3)隐瞒证人过检笔录。证人许期川在 03 年9 月5日的调查笔录中证实:“过检时我说我不是这么说的”。可案卷中沒有这份笔录。这三份被隐瞒的证据,隐瞒了案件的事实真象。依法应当追究办案人的责任,监督责令徐志涛将这三份证据交出来,进行质证认定。(请见案卷中证人许期川 2003 年 9 月 5 日的调查笔录第 4 页和案卷笔录 14 页、110 页)。

发表于 2016-7-9 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05年,四川省检察院委派张晓梅复查本案。张晓梅在复查中对徐志涛的所作所为明知而故意隐瞒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7-9 23:59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7-9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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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0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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