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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相信法院”一说欠精准,“相信人民法院”一说更精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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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4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相信法院”一说欠精准,“相信人民法院”一说更精准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

2016年1月14日

1月14日上午,本人给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襄阳纪委、国资委监事会主席、襄阳人大等有关领导,发了以下短信:

Screenshot_2016-01-14-20-42-58涂.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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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午,与某内部参考刊物的副总编辑进行了交流之后,在网上看到某报结合一个案例所发的一篇文章,其中,有“相信法院”这一说。

我认为:

“相信法院”一说,不严谨,欠精准。精准地说,应该是“相信人民法院”。

“相信法院”,是建立在某法院的所做作为都是正义、正确的基础上和前提下的,某法院的所作所为,都是符合广大人民意愿的,是体现了“正义万岁”、“人民万岁”的。

“相信人民法院”,不单是在某法院的名称上说事,而是在某法院的行为是否与广大人民的意愿保持一致上说事,在某法院的行为是否能体现“正义万岁”和“人民万岁”上说事。

如果有一个法院在某方面的所作所为,与“正义万岁”和“人民万岁”相背离,那么,这个法院在某方面的所作所为,我们就不能相信是正义、正确的,我们就不能相信是符合广大人民意愿的。比如,襄阳中院曾违法养猪、违法造谣,曾“拿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当儿戏”,掌握并揭批、举报襄阳中院违法乱纪行为的刘先明,以及所有主持正义、伸张正义的人们,就都有权依据事实、依据法律,质疑或抨击襄阳中院违法乱纪的行为,就不能相信襄阳中院的违法乱纪行为也是正义、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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