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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少年犯该从轻发落还是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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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5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位19岁犯罪嫌疑人韦某曾于2010年在其家乡掐死一名男孩,因作案时年龄未满14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2011年,其在家乡又因持刀伤害小女孩被判刑6年。2015年11月,韦某减刑释放后来到广州市番禺区,两个月后涉嫌奸杀11岁女童。(光明网1月22日)
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课题组在全国各地进行的抽样调查是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发现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低龄化、恶性的趋势。我国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上文中当时未满14岁的韦某因此没有因为自己掐死一个男孩而付出代价,反而屡教不改,屡犯恶罪。在对待未成年犯罪处罚的问题上,我国从事理论研究与司法事务的不少人员均出现了过度保护的倾向,一味地强调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处罚的轻缓化,也未考虑未成年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及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被害人的权益,反而纵容了再次犯罪。保护少年儿童是毫无疑问,但是犯罪也分为很多种,岂能一概而论?对待恶性犯罪的青少年,一味考虑保护和量刑轻缓化很可能适得其反,失去了帮他们矫正自己是非观的机会,因此有关部门应该调整最低“刑责年龄”,对于少年犯,只要案情后果严重且有前科,也可以当作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处理,并按成人标准定罪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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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4 00: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惩不贷

发表于 2016-3-3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4_121:}

发表于 2016-5-8 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凡是杀人害命之徒,无论年龄大小,一律砍头示众,此令!
发表于 2016-5-9 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未成年人犯罪与精神病人犯罪适当减轻处罚可以理解,但其监护人理当承担连带责任才是。

发表于 2017-1-1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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