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川区金垭镇农技站长唯利是图,坑害农民! ——四川省达川区金垭镇农技站长徐继兵利用职务之便开设农资门市 达川区金垭镇农技站长徐继兵利用职务之便开设的农资化肥农药种子门市。 镇农技站,作为一级政府职能部门,本应该指导农民科学种田,引导农民致富奔小康,可四川省达川区金垭镇农技站长却一心只顾经营有自己的农资门市,一方面利用农技站的名义找乡财政领工资,一方面利用自己的农资经营门市赚农民的钱,将大部分时间用于经营自己的门市,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从事正常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农民意见很大,希望达川区政府引起重视。 四川省达川区金垭镇农技站站长徐继兵利用职务之便开设农资门市,期间将国家补助发放的肥料私自赠予在他门市上购买水稻种子的农户,造成农民误认为购买他种子就能获得国家免费发放的肥料。作为农技站站长的他本应无偿的为农民服务,但是当水稻种植户在其他地方购买的种子有了庄稼病虫害请教他时他根本就不管,很多农户敢怒不感言,现在竟明目张胆的销售起未经国家和地方审定的水稻品种---晶两优华占!据调查:晶两优华占水稻品种尚未通过国家及地方农业部门审定,根本就不允许在达州市从事经营及种植生产活动。 四川省达川区金垭镇农技站站长徐继兵开设农资门市目张胆的销售起未经国家和地方审定的水稻品种---晶两优华占! 《中国种子法》
审定编号:湘审稻2015022
作物种类:水稻
品种名称:晶两优华占
选育单位:湖南亚华种业科学研究院、中国水稻研究所
品种来源:晶4155S×华占
已往审定情况:无
特征特性:该品种属籼型两系杂交一季晚稻。省区试结果:在我省作一季晚稻栽培,全生育期126.8天。株高120厘米,株型适中,生长势较强,植株整齐,分蘖力强,叶姿直立,叶鞘绿色,稃尖秆黄色,无芒,叶下禾,后期落色好。每亩有效穗19.4万穗, 每穗总粒数172.7粒,结实率77.9%,千粒重23.2克。抗性:叶瘟2.3级,穗颈瘟2.7级,稻瘟病抗性综合指数1.7,白叶枯病6级,稻曲病3.5级。耐高温能力中等,耐低温能力强。米质:糙米率80.2%,精米率73.3%,整精米率66.2%,粒长6.4毫米,长宽比3.2,垩白粒率19%,垩白度4.5%,透明度2级,碱消值6.5级,胶稠度85毫米,直链淀粉含量15.4%。
产量表现:2013年省区试平均亩产587.77公斤,比对照增产0.98%。2014年省区试平均亩产625.78公斤,比对照增产3.41%。两年区试平均亩产606.78公斤,比对照增产2.20%,日产量4.79公斤,比对照高0.83%。
栽培技术要点:5月20日左右播种,每亩大田用种量0.75公斤,每亩秧田播种量10公斤, 浸种时进行种子消毒。稀播培育壮秧;叶龄5.5叶左右移栽, 秧龄控制在30天以内;插植规格20厘米×26厘米,每蔸插2-3粒谷秧,每亩插基本苗6万以上;需肥水平中上,一般亩施纯氮12公斤,五氧化二磷6公斤、氧化钾6.5公斤,采取重施底肥,早施追肥,后期看苗补施穗肥的施肥方法。加强田间管理,注意防治稻飞虱、稻螟虫、稻曲病等病虫害。
审定意见:该品种达到审定标准,通过审定。适宜在我省作一季晚稻种植。
审定编号:湘审稻2015022
作物种类:水稻。
品种名称:晶两优华占
选育单位:湖南亚华种业科学研究院、中国水稻研究所
品种来源:晶4155S×华占
已往审定情况:无。
四川省达川区金垭镇农技站站长徐继兵开设农资门市目张胆的销售起未经国家和地方审定的水稻品种---晶两优华占!只能在湖南销售,通过国审和川审并标明适宜在四川地区种植才可以销售及推广。 据该镇当地农户调查所知,现在达川区各乡镇农技站每周都有召开全镇广播会的惯例,可广播的内容:大多都是农技站长宣传推销自己经营的农资产品,而且不管品质低劣。使各乡镇广播成为自己“借公谋私”,谋取暴利的舆论工具,使代表政府心声的广播会演变成了自己谋取暴利的”广告会”。有些乡镇农技站长私自改动区农业局的《病虫情报》发布‘个人病虫情报’,借助政府广播舆论传媒大势广告自己的农资商品,把一个政府的病虫通知搞成了个人广播广告,向农民宣传推广的仅仅只是自己经销的农资产品,从中谋取暴利。所以某乡镇广播一响,农民戏称,“某某的广告会又开始了”,农民意见很大!!!更有某乡镇农技站长向全镇广播会上说,只有自己农资站卖出的农资才是真货,否则都是假的,这种广告实在要不得。如果万一出现质量问题,将会直接影响政府形象,这样就把简单的经营问题变成社会问题,干群矛盾,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希望引起达川区农业局和达川区政府领导的重视。
希望四川省达川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涉农服务上采取硬的措施,让乡镇农技干部,少跑一些外头,多跑一些田头,不要天天守着自己的农资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利,更不要只盯着农民的口袋,而要想办法丰富农民的脑袋。 附:司法条译 第二十三条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或者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发布广告,或者广告中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述的内容与审定、登记公告不一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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