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1644|评论: 0

14岁男生抢劫,强奸锤杀女大学生,猎律网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6-1-26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size=14.44444465637207px]   3.jpeg
[size=14.44444465637207px]  案发现场截图
[size=14.44444465637207px]  现在的孩子是怎么了?十几岁就敢入室抢劫,就敢杀人?太疯狂了,您完全不能想象,一个满脸稚气的初中生,就然是一个手段残忍的杀人犯!
[size=14.44444465637207px]  猎律网了解到,1月25日,十堰市一名14岁初三男生为买一块手机电池,入室抢劫,并将一名20岁女大学生杀死。
[size=14.44444465637207px]  受害人张某今年20岁,十堰郧阳人,是武汉市某高职院校大三学生,学校放寒假不久前才回到家。1月19日下午,张某在送妹妹上学返家途中,被住在楼下的犯罪嫌疑人柯某尾随敲门入室,残忍地将其杀害。
[size=14.44444465637207px]  当天下午放学后,小妹妹见无人来接便自己回家。上楼时发现姐姐裸身躺在五楼平台与楼梯拐角处,满地是血,哭喊着跑下楼呼喊马路对面的家长,家长进入现场目睹惨状后立刻报警。
[size=14.44444465637207px]  接警后,茅箭区公安分局人民路派出所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先期处置,在确认被害人死亡后立即将警情通报茅箭刑侦大队。
[size=14.44444465637207px]  经细致勘查现场及调查走访,案发后4小时,民警于当日20时许在该小区12号楼2单元704室将犯罪嫌疑人柯某抓获归案。
[size=14.44444465637207px]  经查,柯某是十堰郧阳人,在某中学初三就读,年仅14岁。19日14时许,正愁无钱购买手机电池的柯某,发现与其住在同一单元601室的受害人张某独自一人回家,当即产生抢劫的念头。在尾随受害人张某回家并确定其独自一人后,柯某返回自己家中携带凶器到受害人家敲门,伺机入室抢劫。
[size=14.44444465637207px]  张某开门后,柯某持刀将其逼入室内实施抢劫,抢得200余元后又见色起意,威胁张某将其衣服脱下意欲强奸,中途因害怕留下证据又终止。因害怕张某下楼报警,柯某又从张某家中找出一把榔头追至楼梯间拐角处,用榔头猛击张某头部,致其当场死亡,随后逃离现场。
[size=14.44444465637207px]  未成年人犯罪是否会清判?猎律网注册律师解释,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size=14.44444465637207px]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size=14.44444465637207px]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size=14.44444465637207px]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
[size=14.44444465637207px]  我们不禁要问,尾随抢劫,入室强奸杀人,手段如此残忍,这还是一个“孩子”吗,这样的未成年人,竟比成年罪犯更加凶残狠毒!猎律网律师呼吁,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判罚,需要更改,否则我们如何面对那些枉死的灵魂?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0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