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香水镇人民对江油市人民法院审判员邹艾岑枉法裁判联名血泪控告状!
一纸荒唐的判决书直接宣判重残老人的“死刑”
中央/省市有关媒体:
绵阳市/江油市人大:
绵阳市/江油市纪委:
绵阳市/江油市检察院内司委:
绵阳市/江油市法院纪委:
被举报人: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艾岑
【文引】原告杨成金诉江油市香水镇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由江油市人民法院审判员邹艾岑(以下简称“审判员)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简易程序)。经调解无果,江油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江油民初字第3495号》民事判决书,我(指原告杨成金之子杨永钢,下同)的代理律师于2016年1月8日代我领取并转交给我。
当我看到这份判决书的内容后,对法律的公平公正、法院是否还是“人民的法院”、法官是否还尚存最基本的良知,不由得产生了严重的质疑!这份判决不仅是对我个人权利的非法剥夺贻尽,更是对法律的肆意践踏!《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四、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法制精神和理念亦是荡然无存!与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完全背道而施。经不起丝毫历史和法律的检验!实乃法制社会之奇耻大辱!2015年3月2日,四川省高院在公布的《全省法院案件质量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首次明确案件质量责任终身责任制。实行审判人员负责制、合议庭成员负责制。
(一)、具体枉法裁判情形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与谁形成劳务关系、被告江油市香水镇政府和唐应强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唐应强系被告江油市香水镇政府追加,其所谓雇主身份,已为法院否决,此足见香水镇政府意图转嫁责任之不良居心。
[注]本控告状对法律适用及观点问题不作过多的阐述
二、故意违背事实
对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予认定;对证据不充分乃至完全不能成立的事实予以认定。
1、对鉴定意见肆意歪曲、篡改之
原、被告双方在诉前争议过程中,被告单方面一再强调上诉人自身存在疾病(高血压)。为确实有效的解决纠纷,故上诉人在进行司法鉴定时一并提出此项鉴定要求即“自身疾病(高血压)与损害后果(伤残)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鉴定”,以为裁判参考。但众所周知高血压导致的损害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显然是与‘时空’即工作地点、环境的危险性,救治是否极时等因素密切相关。故司法鉴定机构修改为“伤病关系及参与度鉴定”。鉴定意见5:“杨成金颅内出血系自身患高血压疾病所致,气温偏高劳作时疾病发作为其诱因,其参与度以不超过20—30%为宜”。即仅能认定气温偏高劳作(诱因)的参与度以不超过20—30%为宜,对于损害后果则无法进行认定。而一审判决直接将其认作“损害后果”的参与度为30%,但整个鉴定意见书都找不到“损害后果”这4个字,一审肆意歪曲、篡改之!反之,如果鉴定意见20—30%的参与度是自身疾病(高血压)的参与度,那么试问剩余的70-80%就应该是非(自身疾病)高血压的因素了,也即被上诉人应承担的过错比例,显然也绝非应如此理解!
2、对鉴定意见未按证据规则,依法、依职权进行应有的辨别、审查,进而依法适用
鉴定意见书 四、分析说理 5、“杨成金患原发性高血压(3级,极高危)致基底节区出血,整个病历资料均无外伤记载,故可确定杨成金系自身患高血压疾病,突发颅内出血系脑血管破裂所致…”。无外伤,并不必然推断出该结果?对此,原告还当法庭出示了派出所和原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人(另两名工友)也出庭作证证实,结合派出所笔录,足以证明摔倒在45度斜坡处,离地面2米多高,仰面朝上,耳朵、颈部有轻微刮伤,且头部撞击在杂草掩盖的一个大石头(连山石)上,结合事发前连日大雨,2014年8月10日晨8时许气温并不太高,很有可能是因雨水草滑,摔倒后引发的高血压!而非因气温高引发血压摔倒受伤!这一关健的鉴定说理无疑是存在问题的,而这将直接影响鉴定意见的作出。
不仅不对鉴定意见依法、依职权进行审查辨识,因为鉴定意见并不具有权威性!只是判案的证据之一。在否定原告误工费时竟然称“司法鉴定意见也认定了其超过误工费的计算年限,原告本人不属于劳动能力范畴…”。有无误工费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认定即可,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此措词给人感觉就是因为鉴定意见也认定,所以法院就可以认定了似的,你法院难道还要让鉴定机构牵着走不成? “原告本人不属于劳动能力范畴”这名话鉴定意见里是没有的,是判决书中法院人为增加的!
3、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事实在判决书中刻意回避
一审刻意掩盖被上诉人乱用工、不提供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提供极度危险的工作场所在湔江(香水镇至西屏镇方向)陡峭的河边公路割草,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工作服、标志牌、绳索等)及现场施工负责人/管理人,高温作业无任何防暑降温物品,受雇前也未对雇员进行任何身体健康检查等行政乱作为、不作为行为。且因行政不作为,导致的救治明显迟延,竟然称:“原告自身高血压疾病属于三级极高危,非专业人士对该疾病不能擅自采取措施…”。 救人者竟然能‘未卜先知’知道摔倒的老人是高血压三级极高危,而不予施救?3岁的幼童都知道救人要紧的道理,还需要专业人士才能采取措施?
从证人证言及证人出庭作证,派出所笔录乃至香水镇政府自认的时间,可明确得知原告在8时20分左右已摔倒(因为三位老人割草时目视都是能看到对方的),判决书对此只字不提!且刻意歪曲之,称“且在证人证言中可以确定在工友将原告抬出公路后约十多分种联系上路人,救护车没过多久就赶到…”。事实的真像是:“2014年8月10日早7时许,原告及另两名工友苟科成、仇贵祥在香八路‘石板河路段’清理杂草(割草)。原告在靠河一边,要到8时30分的样子,苟科成大约有20分钟没有看到原告,就叫仇贵祥去看一下;仇贵祥一路寻去,发现原告倒在路边下,距离地面有2米多高的样子,坡度约45度,仰面朝上(明显摔倒),耳朵、颈部有轻微刮伤,身体左侧被一些黄荆树、桃树挡住(否则就掉进河里被急流冲走了),头部撞在一块较隐蔽的石头上(连山石),仇贵祥叫原告不醒,于是就喊苟科成过来,二人又叫原告仍不醒,于是一起抬上公路,又苦于联系不上也找不到人帮忙,大概十五分钟后遇到佘朝明,才叫他联系上原告儿子杨勇钢,临近9时杨永钢赶到,9时许镇政府救护车赶到,9时44分赶到江油903医院就诊”。出事地点距江油903医院的里程是确定的,如果救护车(那怕是其他的什么车)及时赶到,以救护车的车程20分钟是可以赶到的,此绝非判决所称的推断。
二、故意违背法律
1、滥用法律规定
判决述称“虽然原告自身患有疾病因自身原因没有发觉和告知,但因被告江油市香水镇政府确未对原告的身体状况进行过询问和体检、也未提供相应的防暑降温措施,且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但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中的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纯属风马牛不相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无任何联系。
2、判决述称:“原告出示的护理费用领条,没有护理人员出庭作证核实,无法确定护理人员的情况和其真实性…”。三级重伤住院护理还无法确认是否需要护理人员及护理费用情况(当地价格),《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当事人举证,一审判决尤如李总理所说:“证明你妈是你妈,太荒唐”!
3、至于一审判决书“品迭”的127000元,纯属借支(书面借条),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这是债权债务关系,被上诉人因另案起诉(被上诉人也未提起反诉),其执意“品迭”“扣除”行为,违法《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
4、此外,诉讼费用的计算违反《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而且,在法院诉讼费用的收取上,都要穷尽所能将原告盘剥贻尽!试问,基本的人性良知安在?
“没想到江油市人民法院审判员邹艾岑竟然如何胆大妄为!颠倒黑白!“指鹿横说马、是方偏说圆,黑是白、黄是蓝,东为西来、北做南”。法官只能服从于法律!此份判决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无疑是等同于直接宣判了原告杨成金(三级重残老人)的“列刑”,试问,老人后半生将如何度过?判决折算下来的每日20多元的护理费用,如何解决其护理问题?一个重残老人的护理,是一个人啊!绝非是亲属搭把手就能妥善解决的事(那是站着说话不腰疼的人才说得出的话)!此份判决亦是对江油市香水镇渴望法制的人民情感之无情伤害!
(二)、我的态度和诉求
我坚定不移的维权态度
法院是人民的法院是为人民做主的,法官是人民的公仆,法官胡乱判案、枉法裁决必须追究责任,不是拍拍屁股就走人了事的!法院、法官必须给我一个合理、合法的说法,给江油市香水镇人民一个交待。
我的诉求(亦是香水镇人民的共同心声)
1、强烈要求对审判员邹艾岑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
2,追究法院相关领导的监管失查之责;
3、赔偿因此造成我父亲应得利益损失(不低于50万、具体可逐项核对之);
我将通过中央有关媒体,省级媒体,省市信访办,人大、检察院等有关部门举报/控告;以及网络暴料等一切合法途径维权;绝不退让!我要的是合法、公平与正义得以声张!非法、邪恶与强权得以惩治!我相信公理最终一定能战胜强权!
附:相关法律规定及释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通知(法发[2009]61号)
第四十一条 故意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四十三条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第二款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行为/罪的问题【释义】
枉法裁判是审判人员滥用职权的司法行为
1、首先是故意违背事实的行为。
案件事实发生在诉讼之前,对案件事实是否存在及其发生、变更、消灭,必须由审判人员进行认定,认定的依据就是证据。审判人员审查、判断、收集证据的过程就是认定事实的过程。民事诉讼证据原则明确要求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因而审判人员违背事实的行为,也是对证据原则的违背。
具体包括:对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予认定;对证据不充分的事实予以认定;伪造、毁灭证据等。
其次是故意违背法律的行为。民事行政审判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故意违背法律是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故意违反民事诉讼法、法官法规定的审判人员职责和法律规定。
2、适用法律时故意曲解法律、滥用法律。
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内容广泛,数量众多,在适用时弹性很大,审判人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由于关系到切身利益,当事人及代理人都会尽量提供有利于自己的法律、法规规定,推荐给审判人员。对当事人举荐的法律,审判人员有鉴别和确定的职责和权利。如果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法规明确、具体,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审判人员没有充分、法定的理由而予以拒绝,并做出错误裁判的,应当认定为故意违背法律。
3、情节严重
参照《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江油市香水镇人民:
(1)原告亲属:
徐世金 王兴华 吴有芳 杨永钢 杨永清 李均扬 李太成 何素华 谭琳 何伟 桂卒华 林云明 何桂华 唐清华 于本李 徐凯 王涛
(2)庭审旁听群众:
苟科成 唐胜柏 旷兴华 仇贵祥 胡占红 王水容 戴钢 波素华 赵琼华 王继茂
(3)正义村/居民:
苟占兰 李秀兰 尹林 许志华 李志会 仇书刚 仇书勇 仇书波 吴春琼 汪超银 吴春兰 唐鹏 吴春涛 王艳 张志富 赖陆辉 郑良成 何亨全 旷发军 蒋运清 王大山 吴志明 肖太荣 张志明 宋领克 王健 唐明贵 宋成兵 令世古 刘芳 高开琼 程显辉 范金华 何云华 彭天富 张银春 刘银琼 田燕 王小红 金代兰 金玉录 金代碧 李龙坤 王仁金 唐明全 刘术英 陈文军 肖菊 唐潇 仇书碧 凡加才 徐成德 廖先兵 肖玉蓉 胡波 姚晓娟 仇书林 金仕芳 胡洋 罗永焉
原告儿子:杨勇钢 联系电话:1518166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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