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11656|评论: 29

[群众呼声] 刘市长:绵阳交警侵吞奥迪车十多年不还 还撒谎说是法院叫他们这么干的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6-2-1 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刘市长,我上次在网上揭露绵阳交警支队和三台交警大队,违法办案,侵吞了本人单位南充市高坪区面粉厂的一辆德国进口原装五缸奥迪车,引起了您的重视,绵阳交警破例对我作了公开回复。可他们说什么本案已由四川高院判决,他们没有责任。但四川高院判决书上明确判令:该奥迪车的残值归南充市高坪区面粉厂所有。而面粉厂在对我作下岗处理时,把该车的残值作为对我的再就业补偿,我的7万多元下岗补偿金被单位扣除。但是这么多年来,三台交警一直把奥迪车非法侵吞,没有还给我的单位,所以我的合法权益遭到严重侵害,至今十多年来,我一直在找那辆奥迪车,但连车的影子也没有见到。(后面附有四川高院判决书和高坪面粉厂将车作为对我补偿的证明材料和全权委托我处理奥迪车的委托材料)
      请看绵阳交警支队在网上的回复,避开了我要奥迪车这个要害问题,根本不提奥迪车的下落,我给刘市长的公开信上说,我要求要回原单位的车子和行驶证,我受原单位全权委托处理和解决此事(委托书在一审法院卷内),绵阳交警却继续狡辩,谈到什么法院判决,而法院明明判决此车残值归我原单位所有。请问刘市长,判决生效已经13年了,他们执行了法院的判决了吗?他们把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当作挡箭牌和遮羞布,可判决书上哪一条是让绵阳交警和三台交警侵吞那辆奥迪车?他们依据在哪里?另外,他们说车子报废了,按照规定,报废车辆应该由我和单位委托,物价局审批,请问交警,报废的手续在哪里?物价局审批没有?是哪个委托你们去执行报废的,报废的钱哪个收了?请你们把这些手续和证据发在网上。
       另外,就按你们所说,该车是报废了,可四川高院是2003年7月23日才下达的判决书,而绵阳市公安局信访办在回复我的材料上说,2002年交警就把该车交到了报废公司。明明法院判决规定,该车残值归面粉厂所有,交警把车报废,为什么不把卖废品的钱交给面粉厂?这笔钱是哪个吃了?而据我调查,此车根本没有报废,那辆车档案现在还在,我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证明,此车被交警侵吞,据为己有。
      我多次找到三台和绵阳交警,书面请求要回车子和行驶证,因为我要车代表的是面粉厂,并不是个人行为,面粉厂和上级主管部门给我授了权的,高坪区粮食局在2004年3月4日写给绵阳市涪城区法院的信中,就明确说:“我局对面粉厂因资不抵债,重组未成,所扣押韩志明赔偿、工资及改制一次性买断工龄款柒万余元已纳入企业收入改制分配,现企业不复存在,其损失由韩志明个人承担,其行政赔偿官司由韩志明进行诉讼。”这就明确了该官司由我诉讼,原单位已不存在,更不会参与此事,车辆的残值转移到了我的头上,因为我下岗的7万多元补偿费赔偿了单位,单位把车的残值充抵给了我,要我自己去通过诉讼取得。但三台公安交警对我的答复中,却只字不提奥迪车的事,这是严重的侵权行为和徇私舞弊行为。在此,我请求刘市长在百忙中过问此事,还我公道。我相信,绵阳是法制社会,文明城市,不要让少数群之马玷污了绵阳的声誉和美名。
      以上我说的全部是事实 所有证据均发在网上,如有半句假话,愿负一切法律责任。
      南充市高坪区鹤鸣东路13号 韩志明
      电话:15508159388
           2016年2月1日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93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楼主| 发表于 2016-2-1 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png 二.png 三.png 四.png 五.png 六.png 七.png 八.png 九.png 十.png
十一.png
十二.png

 楼主| 发表于 2016-2-1 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三.png
发表于 2016-2-2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久的事了还没有结果?

 楼主| 发表于 2016-2-2 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知之者不如不知 发表于 2016-2-2 09:46
好久的事了还没有结果?

正因为绵阳交警滥用职权,勾结办案人员,徇私舞弊,上面有保护伞,所以一直没有纠正这样的冤假错案。

 楼主| 发表于 2016-2-3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质问绵阳和三台交警,为什么侵吞奥迪车至今不归还?你们说四川高院判决了的,你们就不管了,而四川高院判决书上载明:车的残值归本人单位南充市高坪区面粉厂所有,而面粉厂在改制前,把车转移给了我,扣了我的下岗补偿费,明确要我去申领该车,有手续为凭。请问你们,凭什么霸占奥迪车至今不归还?你说报废了,有没有手续?报废车子的费用谁吃了?一句话,两个关键问题:一是你们该不该侵吞这辆车?二是我本人该不该申领这辆车?
   上述两个问题,请你们向刘市长老实回答!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2-4 23:20
无理取闹!
发表于 2016-2-5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楼主:
你好!现对你屡次发帖有关质疑交警的事项再次答复如下:
一、在你1997年3月3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川R11396号奥迪车属南充市高坪区粮油总公司面粉厂单位用车。2003年,省高院判决车辆残值归南充市高坪区粮油总公司面粉厂(目前经网上查询,该车所有人仍然是南充市高坪区粮油总公司面粉厂)。
二、《现场图》中当事人“韩志明”的签名是省高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你的亲笔书写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你亲笔书写,不存在伪造的问题。
三、交通事故发生后,川R11396号奥迪车因撞击致无法行驶,为了尽快恢复交通,被施救拖曳到三台师范校修理厂。1997年3月4日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三台支公司对该车进行了修前定损,你及第三者车方杨国华均在川R11396号奥迪车机动车辆保险修前估损协议书上签字确认。定损后,修理厂购回部分维修材料,车方要求不修理,川R11396号奥迪车就一直停放在修理厂。修理厂多次通知车辆所属单位将车拖走,但一直无人前来办理。你本人及川R11396号奥迪车所有人是知道该车的停放地点以及去向的,后续车辆的修复、领取应由车辆所属单位或你本人主动与修理厂衔接。按照当时执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根据检验或者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或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立即归还。……。”之规定,三台交警大队并没有对该车做检验或鉴定,也没有开具扣留车辆的任何手续或凭证,故不存在交警扣押侵吞车辆的问题。
四、在此事故处理中,交警对事故的调查、责任认定及复核、损害赔偿调解均是严格按照当时法律规定程序办理的。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9号】第四条:当事人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鉴于您反映的交通事故处理问题已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可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司法途径依法维权。 祝好!  

满意(0)
不满意(0)

 楼主| 发表于 2016-2-5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台交警大队 发表于 2016-2-5 09:10
尊敬的楼主:
你好!现对你屡次发帖有关质疑交警的事项再次答复如下:
一、在你1997年3月3日发生的交通事 ...

三台县交警大队领导,你们的回复我已看到,你们完全是强词夺理,不顾事实和证据,现我一一答辩如下。
一、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刘向东、袁斌和李波三人勘查事故现场,现场签字草图至今未交法庭,南充中院合议庭办案法官集体强行调卷后,走访省交警总队事故处专家何正户,何正户明确指出,从案卷中可以看出,三台县交警大队办案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责任划分不明,该取证未取证,现场草图已经丢失或隐藏,卷内坐标图是事后凭想象绘制的。所以,你们三台交警现在说什么是四川高院委托西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现场描绘白纸图上韩志明三字系我本人所写,完全是胡说八道,因为你们交警总队的专家已经把你们弄虚作假的丑恶行径揭穿了,你们还好意思拿四川高院的判决书当遮羞布和挡箭牌!判决书是怎么来的,相信你们心里比谁都清楚?如果那真是我写的,你们心里没鬼,为什么要找到从绵阳中院调到省高院刑一庭的法官罗加茹帮忙?罗加茹在终审时给南充中院原副院长刘明写了长达四页的信,从绵阳高院调到四川高院刑二庭的法官尹红兵给刘明打电话,二人联手干扰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但他们是刑事法官,我们这桩民事案件与他们八竿子打不着,他们这么起劲地干扰司法,这背后难道不是你们在搞鬼吗?终审判决后,三方当事人没有一人提出申诉,为什么四川高院迫不及待向绵阳涪城区法院下达行监117号空头文件,对我提起的绵阳交警行政侵权赔偿一案紧急叫停?省高院副院长张建魁在无人申诉的情况下签字立案,事隔一年多你们才唆使杨国华补充申诉书,这究竟是怎么回事?你们敢向广大网友解释一下吗?你们如果理由充分,心中没鬼,又何必找老乡罗加茹和尹红兵帮忙?又何必通过张建魁办假案?严正向你们提出一个问题:这幕后的黑色交易动用了多少公款?才达到了这个目的?不然,罗加茹、尹红兵和张建魁会白白帮你们干忙吗?众所周知,那个年代,法官可是“大盖帽,二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谁也明白这是怎么回事,可你们还有脸振振有词拿高院的判决说事。
二、至于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文书,那更是狗屁不值的破烂玩艺,鉴定书上把绵阳市三台县说成南充市三台县,把汽车89队说成98队,把韩字右边的韦字说成是书字,这本来就是个漏洞百出的破烂货,是通过什么手段出笼的,相信你们心里比谁都清楚。为什么高院判决书上载明,公安部认为检材检样有限,不予受理?因为张建魁是西南政法大学毕业的,要母校按照他的意图搞个假鉴定,易如反掌。事后多年我一直找到鉴定人王勇扯皮,王勇被逼急了,亲口对我说,不要找我,这是绵阳交警搞的。这就完全暴露了你们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的丑恶面目。
三、你们说奥迪车在你们指定的修理厂修理时,厂方多次通知了我单位面粉厂,而且我本人也知道,这更是无中生有,胡说八道。请问证据在哪里?现在连法院送达判决书,也要当事人签字,不签字的话,也要有个邮局的信件查单。如果是电话通知,也应有个录音记录,谁签收的一目了然。你们空口说白话,拿不出任何证据。
另外,2003年省高院再审判决下达,可你们早在2002年就将车送到报废公司,而且事故发生后,刘向东代收施救费和污染费一千元,此事判决书有记载。既然是交警向我收费,为什么报废时交警不通知我本人及单位?我单位原法人代表还健在,可以随时作证,他有没有收到修理厂和交警的通知。另外,我多次提出,报废手续和报废的费用在哪里,你们一直拒绝回答,这难道不是你们把车侵吞了吗?
四、你们说,“按照当时执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根据检验或者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或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立即归还。……。’之规定,三台交警大队并没有对该车做检验或鉴定,也没有开具扣留车辆的任何手续或凭证,故不存在交警扣押侵吞车辆的问题。”这也完全是狡辩,我的行驶证被你们扣押,至今未归还,你们说在网上查到,该车档案至今属于面粉厂所有,但这并不表明你们没有侵吞该车的行驶证和我的执照。1997年10月14日,在一审诉讼过程中,你们见我起诉了你们,动了真格,便恼羞成怒地报复,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就出台了,你们几个月后宣吊销我的执照,没有通过听证议政,就非法剥夺了我的权利。省交警总队认为你们吊销我的执照有误,要求恢复,你们竟抗令不遵,后来由总队下令南充交警支队恢复了我的执照。你们在这里还有脸说,完全是遵纪守法办案,没有扣押我的任何证件,真是恬不知耻啊!

 楼主| 发表于 2016-2-5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1.jpg 2.jpg 3.jpg 4.jpg 5.jpg 6.jpg 7.jpg 8.jpg 9.jpg 10.jpg 11.jpg 12.jpg 13.jpg

 楼主| 发表于 2016-2-5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上证据包括:罗加茹写给南充中院原副院长刘明的信,省交警总队事故处专家何正户接受南充中院合议庭的调查笔录,两张不同的事故现场描绘坐标图,西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西政司法鉴定中心对我的回复函(说明两张图纸的差异),省交警总队恢复我的执照的文件等。

 楼主| 发表于 2016-2-6 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网友,感谢你们一年来的支持与鼓励,使我有勇气和信心与贪官污吏斗争下去。值此新春佳节来临之际,本人谨向广大网友拜年,并祝大家新年愉快、阖家安康、幸福吉祥!

发表于 2016-2-12 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你早日收回您的汽车。不过三台的那伙人也太坏了,这个社会这样的黑暗事情我等观众除了支持楼主,余下的就只有一声叹息啊!

 楼主| 发表于 2016-2-13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深夜星尘 发表于 2016-2-12 18:50
希望你早日收回您的汽车。不过三台的那伙人也太坏了,这个社会这样的黑暗事情我等观众除了支持楼主,余下的 ...

谢谢星尘先生热情顶帖。您说得一点不假,那伙人确实太坏,但我会与他们斗争到底。在此,向您表示新春的祝福,祝福星高照,大展鸿图。

 楼主| 发表于 2016-2-13 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广大网友的关注,祝大家节日快乐!

 楼主| 发表于 2016-2-13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大网友,明天既是中国传统佳节人过年,又是西方情人节,在此,我向广大网友致以节日的问候,祝大家新春愉快,猴年大发!
        在此,我还要向绵阳和三台交警严正警告,你们不顾事实,一再狡辩,既侵吞了我单位抵押给我的奥迪车,又把自己推得一干二净,这也太低估广大网友的智商了。大家的眼光是雪亮的,一眼能看出是你们在搞鬼!
       我多次请你们向网友解释一下,从绵阳中院调到四川高院刑一庭的罗加茹,介入我们这桩民事案是怎么一回事?他为什么要给南充中院原副院长刘明写长达四页的信件?四川高院违背程序,先立案一年,然后请当事人补充申诉书是怎么一回事?四川省交警总队事故处专家何正户接受南充中院合议庭法官集体走访时,明确指出三台交警隐瞒或丢失现场草图,两张不同的事故现场描绘图系事后凭想像绘制的,处理交通事故时适用法律不当,该取证未取证,这是怎么一回事?你们怎么就变成哑巴了?你们不是干帮硬挣,说完全是依法办案吗?既然是依法办案,怎么连半个字也不敢解释一下呢?这其中难道没有猫腻吗?
       不要再装神弄鬼了!既要当婊子,又要立贞节牌坊,这是行不通的!

 楼主| 发表于 2016-3-9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美人赠我金错刀”评论:本人关注此事两年了,为什么现在没有得到解决?交警方面往往就是一句话法院判决了的,不存在弄虚作假,要不就是司法鉴定了的,不存在伪造,如果这也不存在,那也不存在的话,人家就是造谣,那你为什么不处理他?可我看了人家发的帖子,有很多照片和证据,看来事情并不是交警回复得那么简单,这里面确实存在猫腻。
       再次代当事人向交警方面进一言,不要忽悠,不要糊弄,你们那一套是行不通的,如果真的奏效,那内蒙古法院把呼格枪毙了,你们不是也可以说,法院判了的,不存在冤案,真是荒唐,官官相卫啊!

 楼主| 发表于 2016-3-14 07:54 | 显示全部楼层
        绵阳和三台两级公安交警执法犯法,弄虚作假,侵吞奥迪车,伙同四川高院的法官伪造证据,四川交警总队的专家何正户早已揭穿了他们的把戏,他们给当事人造成了难以估计的损失和伤害,但三台县公安局纪委却对三台交警一味包庇,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他们这样也不管,那样也不管,而是要我拿出三台县交警侵吞奥迪车的直接证据,而这么多的间接证据,他们都不管。就好比一个进入人家屋里偷盗的贼人,在现场留下了指纹等证据,他非说不算数,要被害人直接拿出赃物和监控录像才作数,你说这是什么逻辑?强盗逻辑!
       看来让公安内部直接查处他们的问题,这是不可能的,因为阻力不小,当地的纪检部门你们为什么不能介入?

 楼主| 发表于 2016-4-22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绵阳市委彭书记、政府刘市长:
    我叫韩志明,退伍军人,我蒙冤受屈近20年,我给四川省省委王东明书记,省政府的公开举报信,2014年元月初,省上批准三台县人民政府信访办,信访办又批转三台县公安局信访室,我2014年4月16日上访到三台县公安局信访室,以邮局查单询问我所反映三台公安交警大队刘向东等人勘察事故现场时弄虚作假、偷梁换柱、徇私舞弊办假案,侵吞我原单位高坪面粉厂五缸奥迪车,至今不归还,三台县公安局庇护下级,不作调查核实,2014年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中,三台县公安局信访室又闹出笑话,落款竟然是2013年5月20日,超前一年答复我。我将这些证据全部发在网上的,交警绘制的几张图纸,模仿本人签字,用汽修厂的照片代替现场照片,篡改事故现场的本来面目,刘武辉驾车进入左转弯,逆向行驶强行超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未确保安全而逃离现场,左转过弯后,撞在左边山崖上,跃进货车右边车头被撞坏。但如此恶劣的行径,案卷内却无任何记录和照片说明,交警在划分责任认定时,认定刘武辉负次要责任,杨国华(系个体户)持B照,驾驶19座以上的客车,与交警大搞钱权交易,因而交警认定杨国华不承担责任和处罚,以虚构接触点,认定我负主要责任。后来南充中院判决认定我负次要责任,我将绵阳交警告上绵阳市涪城区法院,追究他们的行政侵权责任,绵阳交警支队见我动了真格,不顾党纪国法,加重对我的处罚,并吊销执照。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 1993年12月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发布,1994年2月1日起实施。而我1997年3月3日在三台境内20-101线115km+350m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于刘向东等人徇私舞弊,为刘武辉弯道超车逃离现场开脱责任,杨国华持B照,驾驶19座以上的客车,却不承担责任和处罚,嫁祸于我,承担主要责任,侵吞我单位的奥迪车和行驶证。2014年9月29日,绵阳公安信访回复:2002年已将该车交到报废公司。
    以上将所有证据法在网上,请彭书记、刘市长责成有关人员,对案卷和责任认定书的条文进行审查,还我公道!因为我早就受够了,绵阳这个地方没有王法,老百姓怨声载道,暗无天日,希望书记和市长履行职责,为民除害,伸张正义,本人表示不胜感激!

 楼主| 发表于 2016-4-24 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广大网友:
   我在网上揭露三台县公安交警大队原安全股长刘向东及袁斌、李波等三人勘察事故现场弄虚作假,偷梁换柱,徇私舞弊办假案,侵吞我原单位五缸奥迪车,至今不归还。我多次向绵阳市公安局举报刘向东等人,索要我原单位抵偿给我的车子和行驶证,但他们一直不给。他们下达的责任认定书,以道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但没有任何依据和照片、证人证言,以虚构接触点为由,认定我负主要责任,以道条第七条,原文认定刘武辉弯道超车逃离现场,可以借道通行,未确保安全,认定刘武辉负次要责任。杨国华(系个体户)持B照,驾驶19座以上的客车,违反道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钱权交易,认定杨国华不承担责任和处罚。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上级庇护下级,不顾事实真相,不顾道条的法律法规,为下级徇私舞弊办假案,侵吞我原单位五缸奥迪车,开脱责任,绵阳市公安交警支队作为上级,执法犯法,耍手中特权,我在诉讼过程中,不顾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赔偿法之规定,加重对我的处罚,吊销我的执照,剥夺本人听证议征的权利。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网上的答复不顾事实,强词夺理,他们说没有扣任何证件和车子,车子被三台县公安交警大队2002年交到报废公司,驾照吊销装进我的档案。2003年7月23日四川高院才下达判决书,2014年9月29日信访不受理的回复函,回复函所称交到报废公司。奇怪的是,我和单位并没有委托三台县交警将车报废,请问报废手续在哪里,钱被谁吃了,绵阳公安交警支队凭他们在高院拉关系,因而高院为他们下达判决书,但判决书上并没有明确把车辆残值判归他们公安所有。奇怪的是,南充中院的判决生效后,杨国华所承担的赔偿责任费用1.6万元,已向我付清。四川高院2000年6月8日立案费用和鉴定费用是谁付的,这些都是绵阳市公安交警支队的猫腻,到现在判决生效十多年了,从来没有人找我来要这笔费用,也没有法院人员向我强制执行,可见,这一切都是绵阳交警为了逃避行政侵权官司败诉后对我进行的行政赔偿。
     以上的所有证据都发在网上,请绵阳市公安交警有关人员就道条的法律法规向广大网友解释清楚,那一条哪一款规定可以弯道超车借道通行?还有高院的判决书哪一条判决车辆残值归你们所有? 请将所有证据发在网上,给广大网友一个交代,以体现法律的尊严。如果不敢向网友作任何答复,就说明你们心中有鬼,在玩弄权术,亵渎法律,最终逃不脱法律的惩罚!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