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台县交警大队领导,你们的回复我已看到,你们完全是强词夺理,不顾事实和证据,现我一一答辩如下。
一、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刘向东、袁斌和李波三人勘查事故现场,现场签字草图至今未交法庭,南充中院合议庭办案法官集体强行调卷后,走访省交警总队事故处专家何正户,何正户明确指出,从案卷中可以看出,三台县交警大队办案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责任划分不明,该取证未取证,现场草图已经丢失或隐藏,卷内坐标图是事后凭想象绘制的。所以,你们三台交警现在说什么是四川高院委托西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现场描绘白纸图上韩志明三字系我本人所写,完全是胡说八道,因为你们交警总队的专家已经把你们弄虚作假的丑恶行径揭穿了,你们还好意思拿四川高院的判决书当遮羞布和挡箭牌!判决书是怎么来的,相信你们心里比谁都清楚?如果那真是我写的,你们心里没鬼,为什么要找到从绵阳中院调到省高院刑一庭的法官罗加茹帮忙?罗加茹在终审时给南充中院原副院长刘明写了长达四页的信,从绵阳高院调到四川高院刑二庭的法官尹红兵给刘明打电话,二人联手干扰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但他们是刑事法官,我们这桩民事案件与他们八竿子打不着,他们这么起劲地干扰司法,这背后难道不是你们在搞鬼吗?终审判决后,三方当事人没有一人提出申诉,为什么四川高院迫不及待向绵阳涪城区法院下达行监117号空头文件,对我提起的绵阳交警行政侵权赔偿一案紧急叫停?省高院副院长张建魁在无人申诉的情况下签字立案,事隔一年多你们才唆使杨国华补充申诉书,这究竟是怎么回事?你们敢向广大网友解释一下吗?你们如果理由充分,心中没鬼,又何必找老乡罗加茹和尹红兵帮忙?又何必通过张建魁办假案?严正向你们提出一个问题:这幕后的黑色交易动用了多少公款?才达到了这个目的?不然,罗加茹、尹红兵和张建魁会白白帮你们干忙吗?众所周知,那个年代,法官可是“大盖帽,二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谁也明白这是怎么回事,可你们还有脸振振有词拿高院的判决说事。
二、至于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文书,那更是狗屁不值的破烂玩艺,鉴定书上把绵阳市三台县说成南充市三台县,把汽车89队说成98队,把韩字右边的韦字说成是书字,这本来就是个漏洞百出的破烂货,是通过什么手段出笼的,相信你们心里比谁都清楚。为什么高院判决书上载明,公安部认为检材检样有限,不予受理?因为张建魁是西南政法大学毕业的,要母校按照他的意图搞个假鉴定,易如反掌。事后多年我一直找到鉴定人王勇扯皮,王勇被逼急了,亲口对我说,不要找我,这是绵阳交警搞的。这就完全暴露了你们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的丑恶面目。
三、你们说奥迪车在你们指定的修理厂修理时,厂方多次通知了我单位面粉厂,而且我本人也知道,这更是无中生有,胡说八道。请问证据在哪里?现在连法院送达判决书,也要当事人签字,不签字的话,也要有个邮局的信件查单。如果是电话通知,也应有个录音记录,谁签收的一目了然。你们空口说白话,拿不出任何证据。
另外,2003年省高院再审判决下达,可你们早在2002年就将车送到报废公司,而且事故发生后,刘向东代收施救费和污染费一千元,此事判决书有记载。既然是交警向我收费,为什么报废时交警不通知我本人及单位?我单位原法人代表还健在,可以随时作证,他有没有收到修理厂和交警的通知。另外,我多次提出,报废手续和报废的费用在哪里,你们一直拒绝回答,这难道不是你们把车侵吞了吗?
四、你们说,“按照当时执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根据检验或者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或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立即归还。……。’之规定,三台交警大队并没有对该车做检验或鉴定,也没有开具扣留车辆的任何手续或凭证,故不存在交警扣押侵吞车辆的问题。”这也完全是狡辩,我的行驶证被你们扣押,至今未归还,你们说在网上查到,该车档案至今属于面粉厂所有,但这并不表明你们没有侵吞该车的行驶证和我的执照。1997年10月14日,在一审诉讼过程中,你们见我起诉了你们,动了真格,便恼羞成怒地报复,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就出台了,你们几个月后宣吊销我的执照,没有通过听证议政,就非法剥夺了我的权利。省交警总队认为你们吊销我的执照有误,要求恢复,你们竟抗令不遵,后来由总队下令南充交警支队恢复了我的执照。你们在这里还有脸说,完全是遵纪守法办案,没有扣押我的任何证件,真是恬不知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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