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按时作出报案后回执的
申 请
阆中市公安局:
申请人:金维建
2016年1月5日和2016年1月6日分别向贵局报案在七里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七里大道与塔山路交汇处有一幢三层建筑的房屋380平方米,于2015年9月8日深夜被不明身份的人用挖掘机挖掉和在七里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七里大道39号楼房旁建筑的金亮慈竹收购加工厂房屋,面积95平方米,2014年3月5日凌晨被不明身份的人用挖掘机挖掉,同时将机械和厂内加工使用的设备一并搬运走了,申请人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申请人向阆中市公安局报案后至今,时间已达28天和27天之久,贵局仍示作出立案不立案的回执,申请人再次申请按规定时间作出回执。
按照公安部已草完善受立案制中的条款时间规定,意见夔次对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受审审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的期限作出规定: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申请人特再次申请,阆中市公安局按规定时间向申请人作出回执,不然申请人将会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诉。
金维建
201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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