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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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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3 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申 请 书

阆中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金维建,住七里街道办事处长安小区6期6幢302号。
    2015年1月20日,原告金维建诉被告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杜敏一案,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在9月8日晚拆毁原告房屋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对原告的房屋原地修建。阆中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6)川1381行初字第9号,申请人对2015年9月8日深夜房屋被毁,2016年1月5日已向阆中市公安局报案,请求立案侦查,由于申请人向阆中市公安局提取侦查后的材料依据受条件限制不适格调取,为了依事实公平审判,特申请阆中市人民法院调取。


金维建  
2016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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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2-3 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请法院提资料。

 楼主| 发表于 2016-3-11 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申请调取

 楼主| 发表于 2016-4-14 21:4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6-4-14 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6-4-28 19:15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调取体现法律公平正义

 楼主| 发表于 2016-5-6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申请书
阆中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金维建,电话15309070510
  贵院于2016年5月17日9时开庭审理(2016)川1381行初9号和(2016)川1381行初2号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章第3条之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申请人申请阆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杜炳呈,费国宏和杜炳呈到庭应诉。
  特此申请。
                                 申请人:金维建
                        
                             2016年5月6日

 楼主| 发表于 2016-12-7 00:15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起诉状
        原告:金维建,住阆中七里街道办事处长安小区6期6幢25单元302号。电话:15309070510。
被告:阆中市公安局
地址:阆中市七里办事处府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拿云(局长)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不作为,未向原告申请人生和财产安全保护履行职责,事发时报警不出警,报案不立案,使原告的财产遭受巨大毁损。
        2、判令对原告的竹片厂厂房95平方米、土地2亩和草房湾住宅用房380平方米及两处房屋内的机械、设备、办公用品、生活用品等物资共价值  300余万元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原告1995年、1994年分别修建在七里大道马孝溪竹片厂面积95平方米、位于七里大道与塔山街交汇处草房湾的住宅房,面积380平方米,两处房屋内的有机械设备、办公用品、生话用品、及物资,分别于2013年3月5日、2015年9月8日深夜被毁,当时报警公安不出警,报案不立案,同时原告两次在2014年和2015年5月28日还向被告申请了人生和财产保护申请书,被告不履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条規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生安全,人生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原告认为,被告阆中市公安局应依法负有保护公民的人生和财产安全责任,为切实保护原告的人生和财产安全不遭受侵害,原告的财产就应该得到保护,同时原告还向被告房屋财产被毁前就申请了人生和财产保护申请,原告的财产就更应该得到被告的保护。事发时原告向被告报警被告就应该出警,报案就应该立案侦查,被告不出警、不立案的行为属行政不作为,被告的作法连给原告的救济渠道都不给,为了维权无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上京上访,经上级追查,被告还是没有侦查案情,以敷衍的方式欺骗了上级领导和原告,被告不作为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特别巨大,应承担赔偿全部责任。
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要求在异地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金维建
                                                      2016年10月29日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6 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民报案、控告后,司法机关不立案该怎么办?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权而且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因此,司法机关接到的案件有单位和公民个人在发现犯罪案件时向司法机关的报案、有被害人的控告,还有犯罪案件的有关知情者的举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上述报案、控告和举报的材料,应当立即开展工作,根据所提供的有关材料,按照管辖和分工的规定,迅速进行审查,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分析是否可能已经构成犯罪,需要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然后决定是否立案。如果认为已经构成了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应当决定立案侦查。

 楼主| 发表于 2016-12-31 00:5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治的重要特征是讲道理,讲法律原理,讲公道人心。法治中国建设有没有希望,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是,执政者、司法者是否从善如流,是否听民意得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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