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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年夜.安汉广场.欢乐海洋.MP2.5绝对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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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8 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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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2-8 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IMG_1393.JPG IMG_1405.JPG IMG_1401.JPG IMG_1403.JPG QQ图片20160206115427.jpg
 楼主| 发表于 2016-2-8 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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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2-8 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风火轮?有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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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2-8 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莲湖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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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2-8 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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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2-8 17:07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因燃放“孔明灯”(又名许愿灯、天灯)引发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孔明灯”燃放升空后,对建筑物、森林、高压电线、加油、加气站以及飞机起降等都构成威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极易引发重特大事故和火灾事故。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我市范围内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三、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孔明灯”的企业。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对发现违规销售“孔明灯”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要坚决依法查处。
  五、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流动摊贩的管理,对占用城市公共场地、城市道路销售“孔明灯”的违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六、 各级消防部门要加强日常防火监管,依法查处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加油、加气站,石油化工区域,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人员密集场所等危险场所燃放孔明灯。
  七、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燃放“孔明灯”行为的管理,对不听劝阻、恶意扰乱社会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的规定, 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级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工作,确保全市范围内不发生因燃放“孔明灯”引发安全事故。
  九、各级各有关部门、乡镇、学校、林场、公园、新闻单位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对燃放“孔明灯”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各有关单位和广大市民群众要自觉维护公共安全, 自觉做到不生产、 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对于发现生产、销售、购买、燃放“孔明灯”的,要积极向公安、消防、工商、质监、城管、安监等部门举报。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市消防支队举报电话:96119
  市工商局举报电话:12315
  市质监局举报电话:12365
  市城管执法局举报电话:12319
  市安全监管局举报电话:12350南充市人民政府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2-8 17:08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因燃放“孔明灯”(又名许愿灯、天灯)引发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孔明灯”燃放升空后,对建筑物、森林、高压电线、加油、加气站以及飞机起降等都构成威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极易引发重特大事故和火灾事故。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我市范围内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三、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孔明灯”的企业。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对发现违规销售“孔明灯”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要坚决依法查处。
  五、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流动摊贩的管理,对占用城市公共场地、城市道路销售“孔明灯”的违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六、 各级消防部门要加强日常防火监管,依法查处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加油、加气站,石油化工区域,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人员密集场所等危险场所燃放孔明灯。
  七、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燃放“孔明灯”行为的管理,对不听劝阻、恶意扰乱社会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的规定, 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级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工作,确保全市范围内不发生因燃放“孔明灯”引发安全事故。
  九、各级各有关部门、乡镇、学校、林场、公园、新闻单位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对燃放“孔明灯”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各有关单位和广大市民群众要自觉维护公共安全, 自觉做到不生产、 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对于发现生产、销售、购买、燃放“孔明灯”的,要积极向公安、消防、工商、质监、城管、安监等部门举报。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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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工商局举报电话: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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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2-8 17:09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因燃放“孔明灯”(又名许愿灯、天灯)引发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孔明灯”燃放升空后,对建筑物、森林、高压电线、加油、加气站以及飞机起降等都构成威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极易引发重特大事故和火灾事故。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我市范围内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三、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孔明灯”的企业。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对发现违规销售“孔明灯”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要坚决依法查处。
  五、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流动摊贩的管理,对占用城市公共场地、城市道路销售“孔明灯”的违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六、 各级消防部门要加强日常防火监管,依法查处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加油、加气站,石油化工区域,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人员密集场所等危险场所燃放孔明灯。
  七、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燃放“孔明灯”行为的管理,对不听劝阻、恶意扰乱社会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的规定, 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级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工作,确保全市范围内不发生因燃放“孔明灯”引发安全事故。
  九、各级各有关部门、乡镇、学校、林场、公园、新闻单位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对燃放“孔明灯”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各有关单位和广大市民群众要自觉维护公共安全, 自觉做到不生产、 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对于发现生产、销售、购买、燃放“孔明灯”的,要积极向公安、消防、工商、质监、城管、安监等部门举报。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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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2-8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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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通告所指“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孔明灯”燃放升空后,对建筑物、森林、高压电线、加油、加气站以及飞机起降等都构成威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极易引发重特大事故和火灾事故。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我市范围内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三、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孔明灯”的企业。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对发现违规销售“孔明灯”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要坚决依法查处。
  五、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流动摊贩的管理,对占用城市公共场地、城市道路销售“孔明灯”的违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六、 各级消防部门要加强日常防火监管,依法查处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加油、加气站,石油化工区域,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人员密集场所等危险场所燃放孔明灯。
  七、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燃放“孔明灯”行为的管理,对不听劝阻、恶意扰乱社会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的规定, 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级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工作,确保全市范围内不发生因燃放“孔明灯”引发安全事故。
  九、各级各有关部门、乡镇、学校、林场、公园、新闻单位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对燃放“孔明灯”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各有关单位和广大市民群众要自觉维护公共安全, 自觉做到不生产、 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对于发现生产、销售、购买、燃放“孔明灯”的,要积极向公安、消防、工商、质监、城管、安监等部门举报。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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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2-8 17:09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因燃放“孔明灯”(又名许愿灯、天灯)引发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孔明灯”燃放升空后,对建筑物、森林、高压电线、加油、加气站以及飞机起降等都构成威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极易引发重特大事故和火灾事故。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我市范围内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三、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孔明灯”的企业。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对发现违规销售“孔明灯”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要坚决依法查处。
  五、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流动摊贩的管理,对占用城市公共场地、城市道路销售“孔明灯”的违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六、 各级消防部门要加强日常防火监管,依法查处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加油、加气站,石油化工区域,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人员密集场所等危险场所燃放孔明灯。
  七、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燃放“孔明灯”行为的管理,对不听劝阻、恶意扰乱社会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的规定, 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级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工作,确保全市范围内不发生因燃放“孔明灯”引发安全事故。
  九、各级各有关部门、乡镇、学校、林场、公园、新闻单位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对燃放“孔明灯”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各有关单位和广大市民群众要自觉维护公共安全, 自觉做到不生产、 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对于发现生产、销售、购买、燃放“孔明灯”的,要积极向公安、消防、工商、质监、城管、安监等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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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通告所指“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孔明灯”燃放升空后,对建筑物、森林、高压电线、加油、加气站以及飞机起降等都构成威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极易引发重特大事故和火灾事故。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我市范围内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三、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孔明灯”的企业。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对发现违规销售“孔明灯”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要坚决依法查处。
  五、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流动摊贩的管理,对占用城市公共场地、城市道路销售“孔明灯”的违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六、 各级消防部门要加强日常防火监管,依法查处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加油、加气站,石油化工区域,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人员密集场所等危险场所燃放孔明灯。
  七、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燃放“孔明灯”行为的管理,对不听劝阻、恶意扰乱社会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的规定, 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级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工作,确保全市范围内不发生因燃放“孔明灯”引发安全事故。
  九、各级各有关部门、乡镇、学校、林场、公园、新闻单位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对燃放“孔明灯”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各有关单位和广大市民群众要自觉维护公共安全, 自觉做到不生产、 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对于发现生产、销售、购买、燃放“孔明灯”的,要积极向公安、消防、工商、质监、城管、安监等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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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因燃放“孔明灯”(又名许愿灯、天灯)引发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孔明灯”燃放升空后,对建筑物、森林、高压电线、加油、加气站以及飞机起降等都构成威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极易引发重特大事故和火灾事故。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我市范围内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三、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孔明灯”的企业。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对发现违规销售“孔明灯”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要坚决依法查处。
  五、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流动摊贩的管理,对占用城市公共场地、城市道路销售“孔明灯”的违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六、 各级消防部门要加强日常防火监管,依法查处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加油、加气站,石油化工区域,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人员密集场所等危险场所燃放孔明灯。
  七、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燃放“孔明灯”行为的管理,对不听劝阻、恶意扰乱社会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的规定, 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级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工作,确保全市范围内不发生因燃放“孔明灯”引发安全事故。
  九、各级各有关部门、乡镇、学校、林场、公园、新闻单位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对燃放“孔明灯”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各有关单位和广大市民群众要自觉维护公共安全, 自觉做到不生产、 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对于发现生产、销售、购买、燃放“孔明灯”的,要积极向公安、消防、工商、质监、城管、安监等部门举报。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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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因燃放“孔明灯”(又名许愿灯、天灯)引发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孔明灯”燃放升空后,对建筑物、森林、高压电线、加油、加气站以及飞机起降等都构成威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极易引发重特大事故和火灾事故。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我市范围内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三、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孔明灯”的企业。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对发现违规销售“孔明灯”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要坚决依法查处。
  五、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流动摊贩的管理,对占用城市公共场地、城市道路销售“孔明灯”的违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六、 各级消防部门要加强日常防火监管,依法查处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加油、加气站,石油化工区域,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人员密集场所等危险场所燃放孔明灯。
  七、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燃放“孔明灯”行为的管理,对不听劝阻、恶意扰乱社会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的规定, 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级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工作,确保全市范围内不发生因燃放“孔明灯”引发安全事故。
  九、各级各有关部门、乡镇、学校、林场、公园、新闻单位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对燃放“孔明灯”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各有关单位和广大市民群众要自觉维护公共安全, 自觉做到不生产、 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对于发现生产、销售、购买、燃放“孔明灯”的,要积极向公安、消防、工商、质监、城管、安监等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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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因燃放“孔明灯”(又名许愿灯、天灯)引发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孔明灯”燃放升空后,对建筑物、森林、高压电线、加油、加气站以及飞机起降等都构成威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极易引发重特大事故和火灾事故。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我市范围内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三、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孔明灯”的企业。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对发现违规销售“孔明灯”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要坚决依法查处。
  五、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流动摊贩的管理,对占用城市公共场地、城市道路销售“孔明灯”的违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六、 各级消防部门要加强日常防火监管,依法查处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加油、加气站,石油化工区域,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人员密集场所等危险场所燃放孔明灯。
  七、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燃放“孔明灯”行为的管理,对不听劝阻、恶意扰乱社会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的规定, 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级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工作,确保全市范围内不发生因燃放“孔明灯”引发安全事故。
  九、各级各有关部门、乡镇、学校、林场、公园、新闻单位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对燃放“孔明灯”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各有关单位和广大市民群众要自觉维护公共安全, 自觉做到不生产、 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对于发现生产、销售、购买、燃放“孔明灯”的,要积极向公安、消防、工商、质监、城管、安监等部门举报。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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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2-8 17:19
手机网友:重要的事情说三遍足矣╮(╯_╰)╭
 楼主| 发表于 2016-2-8 17:2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

发表于 2016-2-8 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孔明灯真的是有害无益,山坡上,树枝上,楼顶上到处都是残骸。
 楼主| 发表于 2016-2-8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葫芦娃★ 发表于 2016-2-8 20:32
这个孔明灯真的是有害无益,山坡上,树枝上,楼顶上到处都是残骸。

山坡枯草丛生,一失火后果堪忧啊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2-8 23:48
无良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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