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政部印发新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为了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抓好新的《规范》的贯彻落实,县民政局组织婚姻登记员认真学习《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让每位登记员对新精神、新要求准确掌握,应对新《规范》于2016年2月1日起实施后依法依规办理登记。 新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主要对内地居民、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登记机关、婚姻登记员、婚姻登记内容、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审核办理程序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修订的重点包括:提出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标准和要求;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应当配备专职婚姻登记员;将婚姻家庭辅导和结婚登记颁证工作纳入《规范》;提出了婚姻登记机关信息化建设的相关要求;补充完善了结婚、离婚、补领证件、撤销婚姻等的程序和要求;明确了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加强与本地区人民法院的婚姻信息共享工作,为规范婚姻登记进一步提供支撑条件等问题。 婚姻登记工作直接关系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确立以及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和债务关系,同时还涉及个人隐私的保护,新的《规范》明确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应当配备专职婚姻登记员,婚姻登记处应当有独立的场所办理婚姻登记,并设有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和档案室。 新《规范》提出了“婚姻登记处不得设在婚纱摄影、婚庆服务、医疗等机构场所内,上述服务机构不得设置在婚姻登记场所内”等明确要求,避免出现婚姻登记机关乱收费、搭车收费问题。 为进一步提升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水平,新的《规范》对实时在线联网登记、历史数据补录、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核证等方面也提出了相关要求。 新《规范》新增了多项便民措施。一是要求婚姻登记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二是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开通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功能和咨询电话;三是允许有条件的省份在辖区范围内跨区域为当事人补领婚姻证件;四是要求婚姻登记处应有独立的场所办理婚姻登记,并设有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和档案室,切实保护当事人隐私。 新《规范》将于2016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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