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发改价格〔2014〕1048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取消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区、市)发展改革委(局),住房城乡建设厅,成都铁路局,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省邮政公司: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4〕124号)精神,今年以来,我们开展了全省经营服务性收费全面清理规范工作。为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决定取消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全省范围内下列6项经营服务性收费:
(一)住建部门1项:非住房房地产抵押手续费。
(二)成都铁路局1项:铁路集装箱消毒收费。
(三)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3项:有线电视用户申请办理更名、报停、复机、过户等手续费,报停期间网络维护费,各种证卡工本费(不含用户因损坏、丢失而申请补领数字电视IC卡工本费)。
(四)省邮政公司1项:机要寄递证费。
二、原四川省物价局《关于铁路集装箱消毒收费的批复》(川价函〔1993〕62号)、《关于调整机要文件<寄递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函〔2001〕244号)、四川省发改委、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调整规范房地产交易收费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1315号)中有关“非住房房地产抵押手续费”的规定及各市(州)、县(区、市)所发与有线电视有关的各种手续费、工本费、维护费收费文件全部废止。
三、各相关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取消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因取消收费影响各机构应履行的职能职责。各地区、各主管部门应督促本地区、本系统内相关执收单位认真落实本通知规定,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本通知精神,加强对取消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上述收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上述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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