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1356|评论: 2

[你评我议] 如何区分夫妻一方的债务到底是不是共同债务?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6-2-20 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何区分夫妻一方的债务到底是不是共同债务?

作者: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罗娟
本期导读


从事律师行业以来,民间借贷纠纷屡见不鲜,为当事人代理过很多起案件,但其中的一类案件,小律认为尤为重要,与大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在这里和大家分享与探讨。
http://mmbiz.qpic.cn/mmbiz/4VdnupYEpnYiaRiaiayDl2AysArpicGBibEThTtAOgcxueSCvlZkDiciaB5JITmOGYo5lvU8Qv3tInmLBVc1XfQk4T48Q/0?wx_fmt=pnghttp://mmbiz.qpic.cn/mmbiz/4VdnupYEpnYiaRiaiayDl2AysArpicGBibETheH2RHD8hRvgB681sWZYs9m4H5Z2P1Ejxz0cAXlxeJB1Gj9FcsJW7RA/0?wx_fmt=gif
近年来,夫妻离婚比例逐年成倍增长,而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这样一种情况:“当事人在离婚前,尤其在夫妻因感情矛盾分居期间,随着夫妻感情不断恶化,夫妻间权利义务的履行阻力越来越大,伴随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也逐渐瓦解,实际表现为双方对彼此财产默示约定互不干涉。”
在此期间,一方与他人发生借贷关系向他人借钱,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出具借条,夫妻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未将此债务提出进行分割,离婚后,债权人以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将夫妻二人列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债务偿还之诉,那么,债权人此举是否适当,即该债务是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负有连带偿还责任呢?对于这个法律问题,也是随着我国新旧法的交替更换逐步明确的。
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该规定较为含糊,但基本确立了夫妻共同生活所用方为共同债务,对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没有释明。




640.webp.jpg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0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楼主| 发表于 2016-2-20 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院颁布并于2004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规定情形的除外。”该规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加以了确定,即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有两种情形除外,第一种,债权人与夫妻一方在发生借贷关系时已经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第二种,债权人知晓夫妻之间对婚姻存续期间的所有财产已经明确约定归各自所有。该规定虽然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加以了明确认定,与《婚姻法》第41条内容相比,看似有所进步与完善,但结合现实生活中来看,实则更加糟糕,因为该条规定更加绝对化的以是否在夫妻存续期间用作认定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除上面两种除外情形),这样是明显有失公平的,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常以个人名义借钱赌博、吸毒等,用于个人享受和挥霍,并未用于家庭生活经营所需,特别是前文所述在彼此闹离婚矛盾分居期间的借款,甚而故意建立一些恶意虚假借贷关系实施虚假诉讼,意图多分家庭财产等,若将这些债务都认定为共同债务,夫妻另一方负有共同清偿的责任,无疑更加强调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而对于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在这一点上很难再得到应有的保护,这样的法律显然与我国公平正义的立法精神有所冲突。
640.webp (1).jpg
 楼主| 发表于 2016-2-20 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因此,于2014年7月12日,最高法院民一庭对这个法律问题作出(2014)民一他字第10号答复,具体内容为:

“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该答复的出台无论对于整个司法界,还是普通社会人都是喜闻乐见的,其在解释(二)第二十四的基础上有所补充,取消了以夫妻存续期间作为认定共同债务的标准,医治了适用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所导致的多年对夫妻另一方显失公平的诟病,这是法治的一种进步。

640.webp (2).jpg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