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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妙手回春的诉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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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2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办案终一辑:管辖权异议申请,背水一战,毕其功于一役。

前边说赵先生担忧的不止这一茬,北京城建银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将赵先生告到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不仅诉请房屋使用费,还要求赵先生腾退房屋,承担诉讼费用。扑朔迷离的战局,弥漫着纷乱的气息,且是要分一杯羹呢!段律师眉头一皱,计上心来: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拆迁律师www.zmfuwu.com)段律师起草了管辖权异议申请至海淀区人民法院。段律师认为,赵先生属于本案被告,对房屋具有独立请求权,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权对本案提起管辖权异议,且本案涉及的案件标的较大,关涉的拆迁项目又是海淀区政府的重点项目,应当属于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该案件不宜由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应该由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者直接由上级法院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审理。海淀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管辖权异议申请,理由是无证据证明属本辖区重大负责案件,认为本案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履行地也在海淀区,管辖权异议申请不成立。


赵先生对结果不解,有些沮丧,段律师对其耐心解释,且按下不表。此裁定结果正中段律师下怀,她已运筹帷幄多时了。2015年5月5日,段律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上诉,诉求撤销一审裁定。2015年6月15日,段律师以该项目涉及的并非单纯的房屋租赁纠纷,而是法律关系、案情错综复杂的拆迁案件,对该地区也有重大影响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要求书面审理申请。北京市一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作出时间为2015年7月3日。


段律师这极其精妙的一招,致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久久未开庭,极大的拖延了时间,胜利的天平开始向赵先生倾斜。此时的拆迁人只能干着急的等待,却又不能违法强拆其房屋,法院虽裁定驳回赵先生诉北京市发改委《批复》违法诉求,但于拆迁人而言拆迁许可证、征收决定都没有,房屋租赁纠纷又起,产权又起争执,赵先生岂能如期所愿及早腾退,拆迁人怕是要夜夜垂泪到天明了。


拆迁人很快就主动来找赵先生协商谈判了。2015年10月27日,赵先生与拆迁人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共计获得了一套三居、一套两居、一套一居,另加163万余元的补偿。至此,段律师为赵先生的维权告一段落。


【律师说法】

首先,维权向来不是一蹴而就的,在征地拆迁中更是如此,每道法律程序的提起、进行并不至要求其一定要复议成功或是诉讼完胜,所谓不要在意一城一池的得失,要看到每道程序必有其使命,极力向着为当事人维权的最终目标进发,否则束手束脚,当断不断,必受其乱。

第二,在征地拆迁中与当事人沟通是极其重要的,这是律师的一项基本功。不仅要正确引导其维权手段,平和从容的心态,使其不致采取过激的手段来对抗拆迁人,而且在每道法律程序进程当中,也要与其沟通良好,建立起绝佳的信任,以保证律师与当事人铁板一块,不至于说律师正在全心全意尽责维权,而当事人已悄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或是放弃代理,丧失最佳维权时机,最后黯然收场,悔不当初。

第三,在征地拆迁中有两个思维很重要。一是要注重法律法规规定、法律程序,项目的立项、拆迁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的作出是否遵循法律规定,是否符合法律程序,拆迁人实施的拆迁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二是注重对时间的把握:拖延时间。无论是zf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拖延时间是其终极目的,以便让拆迁人向被拆迁人妥协,有一个平等协商的平台进行安置补偿谈判。对拆迁人而言时间是海绵里的水,挤着挤着就没了,到了限定时间未拆迁完毕是其失职,是故律师要利用好这个关键达到转败为胜、转危为安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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