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四川省罗江县陕西馆巷31号附3号的被拆迁户李宇,因状告罗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被告违反《行政诉讼法》,不仅行政长官不出庭,其工作人员也不出庭,仅委托四川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昌勇代为出庭应诉。作为原告的李宇于2016年2月23日,通过网络,向罗江县行政监察局投诉罗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用纳税人的钱请律师出庭应诉的违法行为。 2015年4月8日,罗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在没有任何告知的情况下,强拆李宇母亲上世纪50年代承租的公租房,李宇存放在屋内的古董、电器、字画等价值上百万的财物被甩在院坝里,遭遇大雨的洗劫被毁损,李宇因此向罗江县法院提起诉讼。 2015年11月17日,罗江县法院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罗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行政首长不但没有出庭,连工作人员都没有出庭,仅特别委托四川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昌勇出庭应诉。庭审中,律师胡昌勇用可能、应当等模棱两可等词语回答法官对事实的调查,法庭还两次休庭,要律师胡昌勇核实事实。律师胡昌勇在理屈词穷时,用胡搅蛮缠、球茎不懂等语言攻击投诉人大女姓代理人。 李宇作为原告,在投诉书中认为,罗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用纳税人的钱请律师出庭应诉是违反法律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及其司法解释、《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第七条,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又据上述意见第八条规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2、罗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是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执法机关,有义务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责任。作为执法者,不应当是法盲,应当对自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法律依据向法庭如实答辩。 3、行政机关是执法者,无权由律师代言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4、在民告官案件中,行政机关无权浪费财政资金,无权用纳税人的钱聘请律师出庭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抗辩行政纠纷。 5、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是积极义务而不是消极义务,请律师答辩,也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尊严及权威性。 6、用钱请律师出庭当代言人,没有体现公平、公正,也是一种明显的不作为,乱作为的超越宪法和法律的,滥用特权的违法行为。 7、在民告官案件中,行政机关作为公共事务管理的执法者,聘请律师出庭对抗行政相对人,不符合公平、对等原则,也严重违反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8、行政机关聘请律师出庭对抗行政相对人,已经被法律所禁止。根据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法律解释的“应当”即为必需)从2015年5月1日后,被诉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行政长官正、副职是应当出庭应诉的。同时,被诉行政机关也只能委托本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因此,为了行使《宪法》第41条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力,依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遵照用权受监督的原则,对被投诉人罗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违法行为进行监察,特向贵局投诉,请求依法查处罗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用纳税人的钱请律师出庭应诉的违法行为,并在法定期限内给投诉人一个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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