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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蓥市人社局强卖建筑工程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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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4 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四川省华蓥市一个开放项目的施工单位,我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后一直积极配合建设单位按程序在办理建设施工相关手续,可我们到华蓥市人社局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手续时,华蓥市人社局告知我们按照广安市人社局广安人社发(2015)86号文件规定,必须要在社保局购买建筑工人工伤保险(可我仔细看了那文件,文件没规定必须在人社局买保险啊),在外面商业保险公司购买的建筑工人工伤保险一律不认可,我现在已经在太平洋保险公司购买了工伤保险十余万元,每个工人保障的100万。可现在华蓥市人社局不认可要求我重新在华蓥市社保局买二三十万的工伤保险(我前面买得十余万就白白浪费了)。我已经在劳动局缴纳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由于没有在社保局购买工伤保险,人社局的劳动监察大队不给我出具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证明,导致我在华蓥市住建局无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难道除了人社局的保险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都得不到法律保障吗?这里面是否存在强买强卖和腐败问题,现在房产市场处于寒冬,政府应帮助扶持我们,可现在还无理设置这么多障碍,还恳请领导为我们做主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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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2-24 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要领导重视才行啊

 楼主| 发表于 2016-2-24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市属部门出台的只是一个规定,前提是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才最具有法律的权威性
发表于 2016-2-24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1282914296”网友,您好!关于您反映的“华蓥市人社局强买强卖建筑工程保险”问题,我们已收悉,并已转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感谢您的留言。
                           华蓥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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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4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缴的商业保险应该是意外险 不属于社会保险范畴。社会保险是强制性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给职工购买了商业保险就可以免除缴纳工伤保险的责任。
广安出台的文件也是根据上级文件出台的 国家有关部委2104年就下发了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4〕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大贡献。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为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使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不断得到加强。但目前仍存在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权益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完善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科学确定工伤保险费率。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参照本地区建筑企业行业基准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要充分运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根据各建筑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适时适当调整费率,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四、确保工伤保险费用来源。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五、健全工伤认定所涉及劳动关系确认机制。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相关方面应积极提供有关证据;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六、规范和简化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并提供参保证明等相关材料。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其所在用人单位负担。各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优化流程,简化手续,缩短认定、鉴定时间。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探索建立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材料网上申报、审核和送达办法,提高工作效率。

七、完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政策。对认定为工伤的建筑业职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针对建筑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特点,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八、落实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偿还;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九、建立健全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加强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和培训。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规定的式样,制作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公示牌,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安排有关工伤预防及工伤保险政策讲解的培训课程,保障广大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知情权,增强其依法维权意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力度,让广大职工知晓其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权益及相关办事流程。开展工伤预防试点的地区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工伤预防,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积极开展建筑业工伤预防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并将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作为宣传和培训的重点对象。建立健全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建筑施工企业等多层次的培训体系,不断提升建筑业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工伤维权意识和岗位技能水平,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

十一、严肃查处谎报瞒报事故的行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现场有关人员和企业负责人要严格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要及时补报。对谎报、瞒报事故和迟报、漏报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依法查处。

十二、积极发挥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工作中的作用。各级工会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通过项目工会、托管工会、联合工会等多种形式,努力将建筑施工一线职工纳入工会组织,为其提供维权依托。提升基层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方面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具备条件的企业工会要设立工伤保障专员,学习掌握工伤保险政策,介入工伤事故处理的全过程,了解工伤职工需求,跟踪工伤待遇支付进程,监督工伤职工各项权益落实情况。

十三、齐抓共管合力维护建筑工人工伤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把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当前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重要任务和重点工作领域,对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项目进行摸底排查,力争尽快实现全面覆盖。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对违法施工、非法转包、违法用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和总工会要定期组织开展建筑业职工工伤维权工作情况的联合督查。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项目开工、项目用工、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监管等信息,实现建筑业职工参保等信息互联互通,为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提供有效保障。

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可参照本文件规定执行。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定期召开有关部门协调工作会议,共同研究解决有关难点重点问题,合力做好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保障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

2014年12月29日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2-24 20:46
背后一套呀!

发表于 2016-2-25 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华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对“1282914296”网友反映的“华蓥市人社局强买强卖建筑工程保险”问题的回复


“1282914296”网友:
    您好!您在麻辣社区广安论坛上反映的“华蓥市人社局强买强卖建筑工程保险”问题,我局高度重视,庚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您反映“强买强卖建筑业工程保险”的问题
   《社会保险法》第3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人社部、住建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第一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为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为贯彻落实该文件精神,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均出台了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因此,工伤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建立的强制性社会保险,为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华蓥市劳动监察大队严格按照前述文件规定,督促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依规参加工伤保险。
    二、关于您反映“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腐败” 的问题
    据调查,华蓥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已缴纳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项目,均按规定出具了相关证明。我局工作人员在办理农民工保证金、工伤保险及其他各项业务工作中,如果出现“吃拿卡要”和腐败问题,欢迎广大网友举报投诉,我们将严格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三、关于您反映“已购买商业保险,不应再参加工伤保险”的问题
  《建筑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因此,参加工伤保险与购买商业意外保险并不矛盾,各建筑施工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也可以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补充,但不能因为购买了商业保险而不参加工伤保险。
   
    如果您对以上回复还有不清楚的地方,欢迎致电社保局工伤保险征缴股(0826-4821093)咨询。
    谢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华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2月25日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2-25 22:05
工伤保险应该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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