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射洪县明星镇镇村两委违规处置“1.16”建筑安全责任事故的
投 诉 书
尊敬遂宁市纪委领导:
首先,我谨代表射洪县明星镇鲜家坪村“1.16”建筑安全责任事故的受害者亲属向领导投诉 “邓思清违规施工造成一死二伤,镇村两委违规违法草菅人命”。
一、事故缘由
2013年1月16日晚10时许,射洪县明星镇鲜家坪村五组邓思青新建厨房楼坪垮塌,导致“一死二伤”严重建筑安全事故。明星镇村两委人员不按<建筑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程序>处置,有悖法理,造成年仅35岁的何雄因遭受重伤滞留工地5个小时没有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遗下仅5岁的幼子、遗腹女何建春和四位老人。少妻亡夫,遗妻抛家弃子,携女再嫁;丧子之痛、幼子无父无母、家庭破裂,造成其父母严重身心伤害;何雄的父母年事已高,劳动力将丧失,幼孙尚需待养,家庭主要生活经济来源断绝,孙儿即将面临失学;何雄遗体三年多了尚未火化,因政府胡乱干涉,赔偿至今没有落实,目前全家经济拮据、生活苦不堪言。
死者何雄,系射洪县明星镇黎家湾四社人,2013年元月16日晚9时许被建房者电话通知到射洪县明星镇鲜家坪村五组邓思清干活,在施工中,因邓思青(房主)和邓青山(房屋建造者)错误指挥,致使使刚浇筑的楼坪垮塌,何雄、邓思青和邓青山三人当场压成重伤,受伤严重的何雄会在工地能滞留长达5小时之久因没有及时得到应有的救治而死亡;同时承建者邓青山无任何合法资质施工凭证,系违法施工,理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镇村两委在事故中胡作为、乱作为,家人心理再次造成伤害。
镇村两委本应高度重视安全,自觉担当起安全督查监管责任,正是由于缺乏责任心,日常疏于监管,才纵容邓青山无资质施工达10余年之久,镇村领导理当承担安全管理失察之责。“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我党和人民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人命关天,重于泰山,但镇村个别领导法理淡薄,漠视生命和受害者感情,在“1.16建筑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后处置草率,有悖常理和相关法律程序的胡作为,理当依法追究责任,特此投诉:
1、何雄在施工现场受重伤,明星镇四大部门和两村委都到了现场,按《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置预案》理当在第一时间速告伤者家属及亲人到场,理当按照宪法赋予公民的“知情权”“告知权”等规定依法通知何雄家人现场情况、并让亲属见其一面,可“1.16”事故发生始终镇村现场人员都没有通知何雄的亲人到现场协助处理?却刻意隐瞒案情、不通报情况,案发10多个小时后(2013年元月17日早上8点)通知到县殡仪馆看望死者。依法治国的今天,镇村现场人员如此这样不按《建筑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有关规定处理,并毫无人性的剥夺了受害家属与亲人见最后一面的权利,这种侵权违法行为,作为亲属,理应投诉,请求领导给个说法,但三年了都没有答复!
2、据现场目击证人说:何雄被抢救出来后,虽受伤严重,但还有知觉。镇村两委虽第一时间到了现场,见其“受伤严重,医好也是残废”情况,因而既不主动通知家人到现场,也不积极组织施救,最终造成了受伤严重的何雄停留工在地长达5个小时之久。按《规定》安全事故发生后,第一要务是救人。处于高昏迷情况下的危急病人,没有权威部门的医学鉴定,不能人为的凭感官确定人死亡,而应想尽一切办法积极施救。我们不仅要问:受伤严重的何雄会在工地能滞留长达5小时之久为什么不施救?当时是谁作出的决定要剥夺何雄接受救治的权力和生命权?是谁本应可以救治而又宣布何雄死亡的?镇村两委案发时不通知亲人不到现场,案发已经三年了,镇村两委还在刻意隐瞒当晚情况,作为亲人,特请求县领导彻查,不能让何雄这样冤死。
3、“1.16”事故发生后,何雄受到重伤,在没有得到及时抢救,延误5小时后,未有确诊死亡情况下,惨无人道的被送到殡仪馆冰冻。 在无任何依据确证受伤严重处于昏迷状态的何雄死亡,既没有太乙医院病危通知,也没有通知其父母、妻子到殡仪馆确认死亡,在殡仪馆记录里更没有确证何雄死亡的任何记录,请问是谁竟敢这样胆大包天将受伤严重的何雄送至殡仪馆的?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发生这种有悖人道,违背法理的行为不能不说是令人匪夷所思。我们要问范敦建是受谁安排?凭哪条法律条款在未经伤者亲属授权情况下侵权以个人名义签字冰冻?
(1)在2013年1月17日下午5点明星镇政府陈书记等在黎家湾村村委一再强调“何雄当时受伤政府组织人员进行了抢救,太乙医院派医生参与了救治,在太乙医院住了院,至于案发经过、抢救过程,何雄家人一问三不知,何雄的亲属于2012年腊月28日(农历)发函请求范登建对何雄进行尸检,查明死因,让死者早点入土为安,到如今都没有一个说法。(2)村主任冯勇一直强调他当晚也不知情,镇上也没有通知他到案发现场,后于2014年6月又承认当晚他到了现场的,前后矛盾,让人难以理解;(3)在2013年1月到2014年6月期间,郭荣代表政府在明星镇大调解中心会上和沱牌法庭多次出示证明材料太乙医院参与抢救了,他的多次证言,被何雄家人要求尸检查明真相一次一次否定,于2014年6月5日之后改口称现场死亡,作为一名地方一级政府的官员郭荣,他为什么有这样大的胆子,几次三番提供不符合事实证明材料来干扰司法公正?是谁在幕后操纵?(4)县安办批文责成明星镇大调解中心于2013年1月21日上午调解此案,作为调解中心主任的张强,在明星镇大调解时没有通报1.16案情,而是一个旁观者在听案情,据查当晚张强受镇政府领导安排也到了现场(当时是鲜家坪和黎家湾村连片书记),他明明参与现场处置,为什么他竟然在100余名公众面前捉弄作哑,装着一切不知,为什么他要隐瞒实情?
事件的真相是:案发两日后2013年1月18日上午,据查当晚殡仪馆的司机得到证实“是用殡仪馆的车凌晨1点在事发工地拉走何雄的”,我们不仅要问“既然是抢救,为什么要用殡仪馆的车拉受伤严重的何雄,殡仪馆可以代替救护车吗?如果及时抢救了,并用一万多元的药,让死者尸体来回答这个问题吧!在此,特请领导批示对何雄进行尸检,查明何雄死亡真相,早日让死者入土为安。
4、镇主要负责人在处置“1.16”安全事故中的不作为,其下属人员的胡作为、乱作为,给社会造成严重恶劣影响。一直主政的时任镇党委李青书记,其一不尊重生命,不重视安全。案发三年多都未协调“参与1.16事故案的派出所、综治办、民政办”等四部门工作人员向死者家属和社会通报案情;当晚案发的经过至今没有说法:何雄是什么时候到现场,到了现场干了什么,楼坪踏了何雄伤在哪个部位造成立即死亡,当时为何不积极施救,案发现场记录是否经得起司法验证,既然明星镇派出所出了警,就应该案发当时的情况记录,可至今也没有公示过,没有给予过说法;死者家属多次要求范敦建尸检查明死因,让死者早日入土为安的请求至今没有答复,当天晚上发生的“一死两伤”重大安全事故案本应轰动周边村上的,可一夜之后上下几个村社都风平浪静,并形成了一张封闭的网,让伤者无法了解任何情况,没有一个村民敢透露当晚的实情,这是明显是压制民意的结果;案发已经三年了,对不按《建筑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处理1.16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人调查处理,而且包容纵容违规责任人,就是对党和人民不负责任,是渎职。其二官僚主义作风严重,“1.16”建筑安全事故发生后,既没有亲临案发现场靠前指挥,事后又没有深入调查处理,正因为案发现场缺少指挥者和监管者,加之镇村两委人员又缺建筑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经验和常识,贻误了抢救伤者最佳时机,造成何雄死亡严重责任事故,如此不作为的严重的官僚作风,怎么能够完成党和政府交付的工作吗?其三工作作风漂浮,没有将心比心,以心换心,没有换位体味伤者家庭的心理伤害,案发三年了都没有把当晚的经过查明,这种无作为和在1.16安全处理中的乱作为,更加证实他管理工作的失职,给死者亲人的心理造成多么严重的伤害。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一案双责”,作为党政负责人本应好好反省自己是否履职尽责没有,本应心系全镇人民健康和安全。而对“1.16”安全责任事故违规违法相关责任人,三年多了都没有追责处理,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2014年6月5日搞了过“以案说法”对“1.16”安全事故案发经过不明、为什么不通知亲属到场、事后为什么不通报等关键问题给予答复,这种不深入调查实际问题,就是不作为,恳请上级领导给予彻查,为民作主,重塑党和政府执政为民、为民服务的现象。
恳切希望领导协调相关部门彻查“1.16”安全责任事故的原因同时,依法合情合理处理好“1.16”事故善后事宜,并追究事故相关责任人责任,给死者一个交待和活着的亲人安慰,还社会一个公平正义。
特此投诉。
投诉人:何昌前
射洪县明星镇黎家湾村四组
电话:15182966448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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