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亲访友、朋友相聚总免不了把酒言欢,一些驾驶人“酒后不开车”的规矩便开始动摇。2月1日,达州市渠县法院院开庭审理了渠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易某某(男,66岁)危险驾驶罪一案。 去年11月18日,易某某因朋友家办生日酒,便在席上饮酒,下午18时其饮酒后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载其妻任某某由渠县有庆镇长春村向有庆镇街道方向行驶。在行经有庆镇长春村九组路段时,与行人肖某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经鉴定,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9mg/100ml。事故造成易某某本人所受伤为脾破裂,失血性休克,并行脾切除术。乘车人任某某(易某某之妻)所受伤情为轻伤一级,肖某所受伤情不构成轻微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 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因此事造成本人及其妻子受伤严重,被告人在庭审中流下了悔恨的泪水,当庭表示认罪,这辈子不再开车,且表态要告知他所认识的人,切记喝酒不开车,心中不能有一丝侥幸,避免害人害己。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该院判决被告人易洪仕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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