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转发啊!!!感谢!!
控告书
报案人:XXX 身份证:XX
地址:XXX
电话:XXX
犯罪嫌疑人:渝川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法人柯昌泉、四川国川融通商品经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鹿、广州合利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军红
报案事项:
渝川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法人柯昌泉、四川国川融通商品经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鹿、广州合利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军红等诈骗本人51.7万元。
事实和理由:
本人于2015年11月初在股票交流群里认识了一个网名为[关羽]的股友(QQ号496485443,手机号13415615407,据后来聊天他是在广东好像是韶关,做大型空调设备生意),一直鼓吹做蜀商油(渝川大宗交易平台其中一个产品)好过股票,简单、有规律、准赚不赔,并介绍到51VV、呱呱财经聊天室(散户大家子)等聊天室内听他和几位老师的讲课,讲解蜀商油的操作,鼓吹能够快速赚到钱,并有管理员、喊单老师帮助处理入聊天室、讲课等事务,其中:网名为伊一(QQ476900878,现在改名为雪莲花)的作为房间管理员,财哥(QQ349141746)、三藏(QQ859118267)、福源(QQ373243013)、老谷(QQ953277944)等几位充当讲课老师,不断炒作原油帮很多人赚了钱,并不断有人晒出盈利单给我看,一直给在聊天是内地网友说股市不好做,带我们做原油可以帮我短期内挽回损失,我对这个完全不了解,他说不用了解,只要跟着他做,由他来给我喊单,我就会赚钱,这期间也认识了几位在其中的网友,如云南的陈先生 、聆听夏雨 ,但不知道是否是他们的同伙。后来,在差不多群内和聊天室内的人相信炒作蜀商油能够快速赚钱后,关羽带来一个说是开户专员的(QQ名:渝川大宗【开户】,QQ:2261457763),并截图(虚假盈利单)给我看他带领其他人怎么操作并盈利的,我开始逐步被他拉入设计好的骗局中,于是在他的诱导下通过开户专员在渝川开了帐户,整个过程中都是在开户专员的指导下完成的,按照开户专员的指导始终未能阅读到协议书、风险提示、第三方存管等各种文件全文,她让我发了身份证和银行卡的照片,并没有让我亲笔签署任何协议书,提供了软件下载地址,进行了安装,登录,我的账户是:001000000002211(会员单位:001四川国川融通商品经营有限公司注册号513436000002699 法人代表王鹿)。关羽就开始在群里和QQ中动员大家大量入资金,说要是和他同步就要500万,基本要100万,最少要20万。并不断在交易过程中要求将交易截图和出入金情况发送给他。然后开始在聊天室内和QQ上分别为我指导,喊单,开始都有赚一些小钱,但是后来就开始巨亏,而且经常无法正常出入金,并且软件内的交易价格与国际价格也不接轨,经常出现无法正常出金,滑点、该盈利的却亏损、爆仓等(客户端软件存在木马程序,并可人为操纵软件内涨跌信息)。并且无实物交收、实物协议转让(而不是合约转让),无仓储物流及货物质量信息,询问平台其实物交割单、仓储物流信息及原油危化品经营许可等,平台拒不出示。我在短短1个月内被骗达50多万(有出入金,详细交易报表为证),开始我以为是自己操作有问题和自己的心理不过关,就罢了。但是自己的生活就一塌糊涂了,经济困难,有一部分钱还是借来的,就不停的思考如何赚钱补缺口,吃不好睡不好,又不敢和家人说,严重影响生活,整个人濒临崩溃,几次想到了自寻短见。
3月18日无意间看到了焦点访谈节目曝光的北油所黑平台,我想到了自己也可能是在黑平台被骗。经查我做的根本不是现货,而是期货,而且根本没和国际接轨,原油和成品油经营都需要资质的,做了那么久,没有任何的货物交割单,所有的东西就是一个虚拟电子盘交易,并未产生实际的交易,而且无任何交易合同及商品的存在。本人的银行流水交易记录中显示,本人资金并未按照规定进行第三方银行管存,而是直接打到了一个名为广州合利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而本人从未与广州合利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101000238859 法定代表人:张军红 登记机关: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成立日期:2013年07月19日)签署任何协议或合同。
经网上查证,渝川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在工商机关登记注册号为513436000002553,法人柯昌泉,行业:市场管理,注册地址:凉山州美姑县国投公司内,经营范围:市场管理服务、商品批发与零售、货物进出口业务。由此可见,渝川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四川国川融通商品经营有限公司、广州合利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涉嫌严重欺诈及违法经营。他们不仅存在误导投资者的主观恶意,更存在借此掩饰自己为非法交易机构的真实面目。更为震惊的是就是这样的诈骗公司,渝川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四川国川融通商品经营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地点竟然在其所在的四川省凉山州美姑县的县政府大楼内!!
总之,以上情况是渝川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会员单位及其聘用或雇佣的如关羽等个人所精心设计的骗局,同时也涉嫌诈骗等。他们夸大盈利记录和可能性、进行与事实不符的陈述。发展投资者成为客户,好在交易中赚取佣金乃至客户损失,而发展客户可获交易提成、入金奖励; 在客户的交易中使用木马软件或其他手段,控制客户端软件,造成客户无法正常出金,滑点、该盈利的却亏损、爆仓等,并通过喊单老师瞎指挥、代客理财、修改价格、虚构交易对手、伪造交易资金等,造成了客户的损失,却仍能使自己获利;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巨大的公私财物。
综上,足够的证据显示渝川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及渝川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为达到非法占有本人财产的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欺诈的手段,把本人银行卡中储蓄存款51.7万元骗走。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该公司的诈骗行为属于四十八种电信诈骗的46条金融诈骗,其性质极其恶劣,数额特别巨大,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010年版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三、报案理由
不管有没有政府有关现货交易机构的批文,不管交易平台有没有通过清整联验收保留,
1、只要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违反了国务院及六部委有关禁令
2、违反了现货交易必须100%实物交收、100%实物协议转让(而不是合约转让)、100%现金结算的交易规则
3、违反了“间隔五日成交结算”的T+5交易机制,违反了当天不可以做同一商品交易的强制性规定,都是非法交易平台。
4、使用木马软件或其他手段,控制客户端软件,造成客户无法正常出金,滑点、该盈利的却亏损、爆仓等。
(一)平台方:
1、制定T+0、标准化合约、集中竞价、做市商等。
2、平台保证金杠杆交易、对冲交易、公开集中交易、未来才交付符合期货交易形式。名为现货,却恰好符合国发【2011】38号文中命令禁止的行为,实质是经营期货。无经营期货资质《期货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未经证监会批准不得设立期货公司,涉嫌非法经营。
3、交易目的并非实际交付现货,而是赚取差价,交易功能并非促进商品流通,而是进行投资,符合期货交易目的。
4、资金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由第三方存管(依据协议,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而事实上,资金根本不是放在银行进行存管,而是转入了平台账号)。
5、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原油交易,完全是虚拟交易。无原油存货,无原油出售方,无法进行实际交割。只有会员单位与受害者在软件上进行对赌,资金往来于平台和受害者之间,没有任何第三方参与交易,只是会员单位每个月获利与平台结算而已。
(二)何谓现货
1、“当前市面上的‘现货’投资平台多为虚拟对赌平台。
2、一些不法分子设立投资公司,组建网站、定制电子盘交易软件、诱骗投资者入金炒‘白银’及其他贵金属、农产品或大宗商品,再通过操控交易软件使投资者亏损,非法经营牟取暴利。
3、这类公司既提供交易平台,也是交易的一方,同时充当了裁判员和运动员。虽然名为‘现货’,但同现货相比有区别:
4、首先,这类交易没有标的物的交付,也没有现货中才有的物流、运输和仓储行为。现货交易必然要求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根本目的,参与此类交易的目的仅是通过价格涨跌而套利。
5、其次,交易对象已完全独立于商品或权益本身,而是以某种商品或权益为基础、规定在将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合约。
6、其风险率控制方式、平仓方式和期货大同小异。因此,此类交易的本质是买空卖空的非法期货交易,叫‘现货’是蒙骗投资者所采取的障眼法,是一种挂羊头卖狗肉的欺诈宣传。”
(三)为什么说平台诈骗了我?
首先,骗子实施了欺诈行为。
一是虚构事实。 反复告诉我,炒现货白银、原油可以几倍的盈利,并频繁发他人或网托们的虚假盈利截图,让托们扮演盈利者来实施诱骗。
二是隐瞒真相。骗子没有告诉自己这是一个虚拟交易,这个现货市场是一种风险极大的做市商的“赌博”游戏,没有告诉自己,他们说的炒白银、原油没法实物交割,其实是在做国家严厉打击的非法期货行为。
其次,他们使用木马软件或其他手段,控制客户端软件,造成客户无法正常出金,滑点、该盈利的却亏损、爆仓等。通过欺诈行为,通过内盘软件后台的操作,在软件上走个形势就合法占有了我的资金。从而使我的财产受到损害。
第三,通过控制软件导致客户巨额亏损。 原油价格既不与外盘接轨,也不是由投资者集合竞价,而是由会员单位通过软件与投资者方向反向操作;受害者想要出金时,会员单位通过软件让受害者瞬间爆仓,无法出金。
第四,误导受害者反向操作导致投资者爆仓资金亏损。
通过QQ喊单,导致客户巨额亏损(行内称为头寸),然后据为己有。会员单位隐瞒平台未经审批的事实,编造第三方存管,正常原油交易等内容的虚假合同,利用操纵交易软件导致受害者巨额亏损,最终占有客户头寸的目的,非法获利数以亿万计。
第五,违反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
放大交易杠杆和手续费收取标准,并无物价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的核准。
第六、利用媒体造势宣传欺骗受害人进行投资
以公开的方式,运用新闻媒体大造舆论,并以高回报、高利率为诱饵,诱导不特定的受害者进行投资。所以,骗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及涉嫌集资诈骗。
(四)、警方打击诈骗活动的抓捕行动
1、〔视频〕投资“原油期货” 遭遇“吞钱黑洞”(SXTV150908)--绍兴新昌电视台曝光一违规违法平台,并抓捕50余人。 2、〔视频〕重庆九龙坡区警方破获特大现货诈骗案(CQTV151128) 3、〔视频〕“股神”指导炒“原油” 百万本金五天亏光(SZTV151206) 4、〔视频〕投资原油期货 嵊州又有人被骗百余万(SXTV20151106) 5、〔视频〕公安部3.20专案组第三轮收网行动开始(BTV150402) 同样的诈骗手段,相同的作案方式,各地警方都已经开展打击诈骗活动的抓捕行动,切实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四、我要求刑警立诈骗案
1、金额特别巨大。我是公务员,每月工资5000元多一点,50万我不吃不喝要攒多少年!目前家中上有老,下有小,目前还有20多万的贷款还没还清,出了这事使我形容憔悴,无心工作,精神上受到了莫大的打击,每天吃不好、睡不好。目前唯有通过我们公安机关立案,请平台所在地公安机关协查,严惩黑平台,给他们压力,让他们坐牢,才能要回我和其他投资者的损失。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特来找刑警报诈骗案。
3、 我有本人的银行流水来证明,自己资金已经到了骗子公司账号,请求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予以立案。
4、请求公安机关遵照《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 “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对明显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报案事项,应当立即告知报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等文件之规定处理我的请求。
5、 对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3日内送达报案人手里。
报案人特向贵局进行举报,恳请贵局立即立案侦查,及时采取强制措施,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保障报案人合法权益!
此致
XXX公安分局
报案人:XXX
2016年4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