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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闻] 受 案 立 案 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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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8 2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受案立案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报110不出警,报案不立案,本案件是否与公安机关有关联还是另有隐情?
一、2015年9月8日深夜,金维建、金维玲拥有在四川省阆中市七里办辖区的合法房产,面积380余平方米,非法被毁,报警110,五次不出警,9月8日报案,阆中市公安机关不立案。
二、2014年3月5日深夜,金维建拥有的合法竹片厂厂房,面积95平方米及配设施非法被毁,3月5日报了案,阆中市公安机关至今不立案。
除国家公安部前则已有规定外,2016年公安部又出台了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就更进一步规范了受案立案制。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分别接报案即受,即立即办的现行模式,改进加强对受案立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报案不接,接报案后不登记不受案不立案,受案立案后不查处,越权管辖,违法受案立案,插手经济纠纷,以及虚报接案和受案之案统计数据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按立案时间规定行政案件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复杂案件受理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0日。
2014年3月5日和2015年9月8日报案至今,阆中市公安机关一直都不作出立案与不立案的书面回执,同时2015年9月8日房屋被毁时5次报110不出警,使我的合法权益不能保障,于是我找了南充市公安局和四川省公安厅,两部门口头回复是:你到阆中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去立案。本人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金额巨大,阆中市公安机关是否与本案有关联还是另有隐情才不立案,特请公安部查实查处为盼。



金  维  建         
201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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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2-28 23:36 | 显示全部楼层
于是我了南充市公安局和四川省公安厅,两部门口头回复是:你到阆中公安局法制大队去立安。

 楼主| 发表于 2016-2-29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阆中市公安局纪委介入调查,自已等于不调查。

 楼主| 发表于 2016-2-29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执法者首先不守法?

 楼主| 发表于 2016-3-11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违法不纠,使违法行政合法化

 楼主| 发表于 2016-3-15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深入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

 楼主| 发表于 2016-3-29 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治中国,解决中国之问题关键在于法治,而法治关键在于法律得到有效落实。

 楼主| 发表于 2016-4-13 07:48 | 显示全部楼层
省委第五巡视组正在专项巡察南充阆中期间都在报风作案!说明了什么?那么在平时?

 楼主| 发表于 2016-4-13 07:5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才有意义,法律在身边,法健才保护自己。

 楼主| 发表于 2016-4-28 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金维建所有的房屋进行强拆的行为是违法的;其次,公安机关有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金维建针对自己房屋被违法拆除行为拨打了110报警,但阆中市公安局不仅未能进行有效制止和侦破,更是拒绝出警,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公安机关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案件的特殊性又具有普遍性,罗律师根据金维建的诉求,制定了一套适合金维建的诉讼之路。

 楼主| 发表于 2016-5-4 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德赛价格评估公司所出评估报告书应
作为制定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的通知
阆中市国土资源局:
阆中市土地储备中心于2016年4月30日作出的阆土储【2016】53号通知,本人收到了。关于该通知,本人将不同意见,通知如下: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而德赛价格评估公司是2015年9月8日当事人双方共同委托的评估人,该委托合法有效。德赛价格评估公司根据合法程序作出评估。评估作出后,对于补偿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三点疑问,德赛价格评估公司已经作出了有相当理由的说明。现补偿一方当事人毫无根据地反悔,于法无据。根据依法行政的原则,行政征收补偿的任何行为,都得要有法律依据,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现在补偿一方当事人,若另行选择评估机构,重新做出评估报告,该行为于法无据,实属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六条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2015年9月8日双方已交与该公司出具了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2016年4月6日土地储备中心又与该公司签订金维建房屋征收评估价值合同书,并提交了相关房屋的资料,评估程序合法。
  阆土储[2016]53号提出需另行选择评估机构,重新做出评估报告,并要求本人在收到该通知后5个工作日与阆中市土地储备中心联系,重新共同确定评估机构,否则,土地储备中心将单方面确定,由此引发的后果由本人自行负责。这个决定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则。
补偿人应按共同委托的评估人作出的评估进行补偿,若单方反悔,擅自主张,由此引发的后果由补偿人负责。
                                                                                             

 楼主| 发表于 2016-8-2 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权任性。

 楼主| 发表于 2016-8-8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阆中国土局已经办证多年,合法有效。我居住了20多年,开发商看上这片土地,阆中政府说我的房子违法,向南部县法院申请强拆,南部县法院给阆中政府当枪使,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准予阆中政府强拆。强拆了我的房子给开发商进行房地产开发。"

网友发帖 阆中法制办主任不懂法

为此,金维建走上了上访之路,后来南部县法院、南充中院判阆中政府的强拆违法,判决阆中政府三个程序违法,一个引用法律错误,撤销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重新作出补偿决定书,限定在两个月重新作出。

在执行中,金维建和阆中政府共同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的评估报告生效合法。“阆中政府法制办主任曹群单方认为评估机构级别低。单方面安排了几个部门去评估。我批评她作为政府的法制办主任应该学法守法。”金维建气愤地说。之前,南部县法院在执行中,曹群以种种借口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官批评她,甚至提出罚款10万到100万。

(被执行人阆中法制办主任给申请执行人金维建所发短信)

金维建说:“我们共同选定的四川德赛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评估,这个评估资质齐全。曹群真是法盲,还给我发短信叫我配合她的评估,她彻彻底底就是拖延法院的执行。她找了阆中几家评估机构,不是法院认可的评估机构,他们也不敢评估。”

 楼主| 发表于 2016-8-20 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全国人民关注,坚苦的维权路…

发表于 2016-8-25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维护司法尊严,避免司法专横。

 楼主| 发表于 2016-8-28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事务,交由律师处理

法律是一系列概念、规则和原则的综合,有许多是纯粹程序性的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16-9-10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追负责人的违法行为。

发表于 2016-10-12 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维护司法尊严,避免司法专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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