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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金子金

[法治新闻] 受 案 立 案 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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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6 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起诉状
        原告:金维建,住阆中七里街道办事处长安小区6期6幢25单元302号。电话:15309070510。
被告:阆中市公安局
地址:阆中市七里办事处府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拿云(局长)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不作为,未向原告申请人生和财产安全保护履行职责,事发时报警不出警,报案不立案,使原告的财产遭受巨大毁损。
        2、判令对原告的竹片厂厂房95平方米、土地2亩和草房湾住宅用房380平方米及两处房屋内的机械、设备、办公用品、生活用品等物资共价值  300余万元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原告1995年、1994年分别修建在七里大道马孝溪竹片厂面积95平方米、位于七里大道与塔山街交汇处草房湾的住宅房,面积380平方米,两处房屋内的有机械设备、办公用品、生话用品、及物资,分别于2013年3月5日、2015年9月8日深夜被毁,当时报警公安不出警,报案不立案,同时原告两次在2014年和2015年5月28日还向被告申请了人生和财产保护申请书,被告不履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条規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生安全,人生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原告认为,被告阆中市公安局应依法负有保护公民的人生和财产安全责任,为切实保护原告的人生和财产安全不遭受侵害,原告的财产就应该得到保护,同时原告还向被告房屋财产被毁前就申请了人生和财产保护申请,原告的财产就更应该得到被告的保护。事发时原告向被告报警被告就应该出警,报案就应该立案侦查,被告不出警、不立案的行为属行政不作为,被告的作法连给原告的救济渠道都不给,为了维权无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上京上访,经上级追查,被告还是没有侦查案情,以敷衍的方式欺骗了上级领导和原告,被告不作为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特别巨大,应承担赔偿全部责任。
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要求在异地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金维建
                                                      2016年10月29日

 楼主| 发表于 2017-2-18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邀请社会各界媒体朋友关注金维建申请的司法赔偿案。
   金维建申请司法赔偿一案,是因阆中市人民政府违法征收金维建的合法房产,在诉讼期,阆中市政府申请法院执行,南部县人民法院没有法律依据就裁定先予执行,行为违法,才使金维建的财产遭受拒大损害。终审判决生效经人民法院执行政府两年无果。2016年11月20日金维建向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提起司法赔偿申请,南部法院监审庭确认司法赔偿的实事细则。南充市中院院长也在关注该司法赔偿案件,同时已成为南充司法、律师、各级政府,民间关注,讨论,费解的“标杆型”司法赔偿离奇怪案,同时也是早就成为媒体关注的热点案件,特邀媒体法制关注。


                              
                          2017年2月15日

发表于 2017-2-19 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2-21 02:0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一下吧,确实是不错的贴子。

 楼主| 发表于 2017-2-28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1、追责不清、流程不明。制度大而化之。 2、上好言事,事中有权。手长者之寻租者说。 3、格局不大,素质欠缺。遇事考虑不周。 4、官场学问、过于圆通。可以不成事但不惹事。 5、事无免责,借机整人。出头的橼子先烂。

 楼主| 发表于 2017-3-7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认为不外乎以下几点:一是地方法规只考虑地方利益欠考虑合乎法律,二是地方立法缺乏应有的监控和制约,三是司法部门只考虑维护政府形象,忽略了百姓合法权益,四是权比法大这一“官本位”现象

 楼主| 发表于 2017-3-12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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