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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攀枝花市公安局户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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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致市公安局户政科


尊敬的市局户政科:
      请求帮助寻亲.
      我表姐李德玉,原系市二中数学教师,表姐夫楊沛系攀钢中建四局总工程师,他们有一个女儿楊玲曾是贵局辑毒警.去年我们都有联系,由于我手机丢失,失去他们的信息.表姐夫妇都己退休,我们就失去了联系.请求贵科帮助,使我能和亲人取得联系.深表谢意.
                                                                                                                    联  系 人:  四川平昌   朱先生  
                                                                                                                    联系电活:  13881685233

                                                                                                                                      2o16年3月1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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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2 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到营业厅打出话费清单,上面有主、被叫电话号码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13 22:25
给四川省省长的一份信
好人好事维护 2012-4-11 01:59
冤案陈述
我是四川省攀枝花攀媒集团花山矿职工。我就是因为做好人好事,保护国家财产安全,被攀煤集团伙同攀枝花西区公安局(原宝鼎公安分局)毁我举报笔录而我成千古奇冤者。
我与2004年元月18日向攀媒集团花山矿纪委书记;陈眀佑举报花山矿职工李会军为首的犯罪团伙盗窃花山矿劳保用品一案。2004年元月19日向宝鼎公安分局举报。
经宝鼎公安分局核实后,(经核实价值共27万元人民币以上,我问为什么只有27万元,宝鼎公安分局对我说;“还有3到4年查不清楚”)与2004年4月24日将李会军等人在花山矿供应科现场抓获,其中有些罪犯至今在逃,仍未归案。将李会军等人判邢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李会军等人通过关系,以6万元出狱。(后知;李会军犯罪团伙中,其王某的妻子是花山矿纪委书记陈眀佑的亲侄女)
与2004年4月25日我找花山矿纪委陈明佑他说;“这件事情非常大,只有冤枉我一次。”我想冤枉一次就冤枉一次吧。
事后与2004年3月1日在花山矿开生产会上,花山矿纪委书记;陈眀佑、矿长;王金明等人,将我举报李会军团伙盗窃花山矿劳保用品一事竟然公开泄密。当我知道后,我去找攀媒集团纪委书记毛长华,他当时住了记录,他让我回去等,两天后我去找毛书记,结果找到攀煤集团党委书记(兼)纪委书记李文池和毛书记。我将此事向两位书记反映过后,李文池书记给我一百元让我回去等他一天,第二天我去找李书记,他说;“这个事情毛书记在处理”然后我找到毛书记,他连蹦带跳地对我说;“你爱那告就那告去”
过后与4月中旬攀媒集团纪委书记毛长华以举报奖励为名约我去攀煤集团纪委毛长华的办公室领取举报奖,结果钱没拿到,在当日下午12:30左右我在出办公室的路上,被一伙人蒙住我的头暴打,将我打成左侧手、肘肌肉萎缩;左肘血管瘤,使我丧失劳动能力。医生建议我住院手术治疗。(以焦作市人民医院检查报告单为证,详见附件1)打过后还说;“在告打断你的腿”。这时我还仍下一个两岁女儿。
我被打后在2004年4月下半月的一天,我以电话的方式向攀枝花市公安局报案,报案后市公安局让我向出事地点地区报案,所以我向宝鼎公安分局信访陈主任反应,经陈主任核实后带我去找攀煤集团纪委书记毛长华最后就没有音讯。
在我养伤期间宝鼎公安分局内部人员告诉我;“攀媒集团纪委书记毛长华到宝鼎公安分局与彤局长和宝鼎公安分局纪委书记3人将我举报笔录提走”。当我找到他们时却说;“你想到哪里告就到就到哪里告去吧!告赢我有的是钱陪你”。试想;这些话竟然出自政府领导口中,不知大家有何感想。
2004年5月份我曾找攀枝花市委反映情况,由市委秘书接待,我将情况反映给了市委秘书,并将资料复印了一份给市委秘书,市委秘书说;“我找对人了”。就让我回去等,我这一等就是八个月,在此期间我我也找过相关资料及律师。
2005年元月18日攀枝花西区检察院控审科科长陈农约攀煤集团花山矿纪委书记陈眀佑、杨新明和我签订了一份协议,(由协议一份证明,详见附件2)此协议是在攀枝花西区检察院控审科科长办公室签的,协议的主要内容是承认我举报过李会军等人盗窃花山矿劳保用品和我被打两件事,想以2600元人民币阻止我上访,而且还有西区检察院控审科科长陈农作为证人。我对此协议不服,为了拿到此协议我签了。
2005年6月2日我以2004年4月中旬在攀煤集团办公楼附近被打伤一事到西区公安分局要求查处,结果到2005年6月15日和2005年9月27日分别给我两份答复(由信访答复意见书008号与80号为证详见附件3与4)答复中说;“我没有证据不符合立案条件“。(可气的两份答复书的内容是一样的,几乎不错一字)他们还骗我写下了今后不再以任何理由上访的字样(由于我是文盲,由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示的资料证明。详见附件5)
2006年2月8日我以举报李会军等人盗窃花山矿劳保用品以及原宝鼎公安分局向攀媒集团纪委出示的不属举报一事;向攀枝花市西区公安分局要求答复,结果到2006年3月10日给我答复。答复中说;“我举报一案无证据证明,不属于我举报,公安机关向我了解情况,询问笔录属正常工作范围。(试问;“无证据证明那笔录是什么?笔录就是最好的证明”。由意见答复第01号为证,详见附件6)让我百思不得其解的是:为什么在2006年4月20日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信访意见答复意见书中答复要撤销西区公安局2006年3月10日(附件5)的答复。(由信访意见答复意见书2006第4号资料证明,详见附件7)
2006年4月24日我以攀媒集团花山矿劳保用品被盗一案是我举报的向西区公安分局提出要求复查。于2006年10月29日给我答复,答复中说我从未向公安机关提供过任何案件线索和情况。矛盾的是在公安机关接待我是作了记录,可是记录未装如卷宗。可想而知这是执法人员滥用法律渠道毁我证据(有信访事项答复2006第2号资料作为证据,详见附件8) 我以此答复不服2006年5月19日到攀枝花市公安局要求复查。于2006年6月20日给予答复,答复中说道:“原宝鼎分局向攀煤集团纪委出具的不属你举报的证明材料,是更具在办理该案件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是出具的。关于材料丢失问题,让西区公安分局处理”。(由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攀公法复(2006)7号资料证明。详见附件9)我带此材料到西区公安局找局长薛川荣。结果他说;“不给出理,处理不了”。试问;“为什么不给处理,为什么处理不了”。其中以附件3、4、5、6中所说;没有举报、没有笔录、没有被打、没有任何案件线索,现在有说:材料丢失,不给处理,处理不了又做和解释。难懂他们不是在滥用法律吗?
2006年6月份我找各种相关资料及律师将此案向攀枝花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在2006年12月4日收到攀枝花西区人民检察院不给予立案的通知(有攀西检反湥不立(2007)01号资料为证,详见附件10)我又向西区检察院申请复查。于2007年7月12日由攀枝花西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刑事申诉部门给予答复,答复中说;“由于我的审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申诉”。(由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攀西检刑申通(2007)1号资料为证,详见附件11)
更使我想不明白的是2005年元月18日签的协议(附件3)中的证人陈农正是出示附件11的人。我们可以将附件3与附件11做以比对。其矛盾的是同一个人,在处理同一个案件竟然出示两份不相同的资料。而且附件11中的公章竟然是审查刑事申诉部门的公章而不是人民检察远的公章。
由于此案件无人在理,所以我只能到京上访。不知跑了多少趟,花了多上律师费,就是没人管。可是政府拖得起,我托不起啊。从此案发生的那天起至今已有9年之多。我把我的所有积蓄都花在此案件上了,把能卖的都卖了,(包括房子)老婆也离婚了,女儿也上不起学了。我现在是流离失所,只能在社会上飘流。
所以现在请13亿中国人民,及各大学、各大网络、各媒体和社会各界人士帮我评论即转发为谢。像这样的政府部门是否没有说理之处,是不是没人能管。难道这些人可以乱用职权,滥用法律为所欲为吗?也请各界人士帮我多出主意、多提建议。只要有一丝希望我都不会对着天大的冤案放弃,只要我活着就一定要讨回公道。
在说我举报攀媒集团花山矿几万矿工的劳保用品被盗,也为国家挽回了不少损失,我何错之有,难道做好人好事就真的这么难吗?都向我这样,那以后谁还敢做好人好事啊?为什么政府对我如此不公,难道是为了自己得利益,拿国家的俸禄吗?这就是在我们老百姓心中的政府吗?
附件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6、

附件7、

附件8、

附件9、

附件10、

附件11、

在西区公安分局纪委书记办公室与当时给我做笔录的民警对峙时,陈主任跑进来对我说;这件事请永远不会给你弄清楚,因为牵扯我们的人。其实想侦破此案件非常容易,只要调取我当时举报的笔录(是我签过字,按过手印的那份笔录)就可以将所有的此案揭开。将整个案件的经过就可以水落石出了。
敬此
       此案当事人联系电话:13830154031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13 22:27
给四川省省长的一份信
好人好事维护 2012-4-11 01:59
冤案陈述
我是四川省攀枝花攀媒集团花山矿职工。我就是因为做好人好事,保护国家财产安全,被攀煤集团伙同攀枝花西区公安局(原宝鼎公安分局)毁我举报笔录而我成千古奇冤者。
我与2004年元月18日向攀媒集团花山矿纪委书记;陈眀佑举报花山矿职工李会军为首的犯罪团伙盗窃花山矿劳保用品一案。2004年元月19日向宝鼎公安分局举报。
经宝鼎公安分局核实后,(经核实价值共27万元人民币以上,我问为什么只有27万元,宝鼎公安分局对我说;“还有3到4年查不清楚”)与2004年4月24日将李会军等人在花山矿供应科现场抓获,其中有些罪犯至今在逃,仍未归案。将李会军等人判邢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李会军等人通过关系,以6万元出狱。(后知;李会军犯罪团伙中,其王某的妻子是花山矿纪委书记陈眀佑的亲侄女)
与2004年4月25日我找花山矿纪委陈明佑他说;“这件事情非常大,只有冤枉我一次。”我想冤枉一次就冤枉一次吧。
事后与2004年3月1日在花山矿开生产会上,花山矿纪委书记;陈眀佑、矿长;王金明等人,将我举报李会军团伙盗窃花山矿劳保用品一事竟然公开泄密。当我知道后,我去找攀媒集团纪委书记毛长华,他当时住了记录,他让我回去等,两天后我去找毛书记,结果找到攀煤集团党委书记(兼)纪委书记李文池和毛书记。我将此事向两位书记反映过后,李文池书记给我一百元让我回去等他一天,第二天我去找李书记,他说;“这个事情毛书记在处理”然后我找到毛书记,他连蹦带跳地对我说;“你爱那告就那告去”
过后与4月中旬攀媒集团纪委书记毛长华以举报奖励为名约我去攀煤集团纪委毛长华的办公室领取举报奖,结果钱没拿到,在当日下午12:30左右我在出办公室的路上,被一伙人蒙住我的头暴打,将我打成左侧手、肘肌肉萎缩;左肘血管瘤,使我丧失劳动能力。医生建议我住院手术治疗。(以焦作市人民医院检查报告单为证,详见附件1)打过后还说;“在告打断你的腿”。这时我还仍下一个两岁女儿。
我被打后在2004年4月下半月的一天,我以电话的方式向攀枝花市公安局报案,报案后市公安局让我向出事地点地区报案,所以我向宝鼎公安分局信访陈主任反应,经陈主任核实后带我去找攀煤集团纪委书记毛长华最后就没有音讯。
在我养伤期间宝鼎公安分局内部人员告诉我;“攀媒集团纪委书记毛长华到宝鼎公安分局与彤局长和宝鼎公安分局纪委书记3人将我举报笔录提走”。当我找到他们时却说;“你想到哪里告就到就到哪里告去吧!告赢我有的是钱陪你”。试想;这些话竟然出自政府领导口中,不知大家有何感想。
2004年5月份我曾找攀枝花市委反映情况,由市委秘书接待,我将情况反映给了市委秘书,并将资料复印了一份给市委秘书,市委秘书说;“我找对人了”。就让我回去等,我这一等就是八个月,在此期间我我也找过相关资料及律师。
2005年元月18日攀枝花西区检察院控审科科长陈农约攀煤集团花山矿纪委书记陈眀佑、杨新明和我签订了一份协议,(由协议一份证明,详见附件2)此协议是在攀枝花西区检察院控审科科长办公室签的,协议的主要内容是承认我举报过李会军等人盗窃花山矿劳保用品和我被打两件事,想以2600元人民币阻止我上访,而且还有西区检察院控审科科长陈农作为证人。我对此协议不服,为了拿到此协议我签了。
2005年6月2日我以2004年4月中旬在攀煤集团办公楼附近被打伤一事到西区公安分局要求查处,结果到2005年6月15日和2005年9月27日分别给我两份答复(由信访答复意见书008号与80号为证详见附件3与4)答复中说;“我没有证据不符合立案条件“。(可气的两份答复书的内容是一样的,几乎不错一字)他们还骗我写下了今后不再以任何理由上访的字样(由于我是文盲,由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示的资料证明。详见附件5)
2006年2月8日我以举报李会军等人盗窃花山矿劳保用品以及原宝鼎公安分局向攀媒集团纪委出示的不属举报一事;向攀枝花市西区公安分局要求答复,结果到2006年3月10日给我答复。答复中说;“我举报一案无证据证明,不属于我举报,公安机关向我了解情况,询问笔录属正常工作范围。(试问;“无证据证明那笔录是什么?笔录就是最好的证明”。由意见答复第01号为证,详见附件6)让我百思不得其解的是:为什么在2006年4月20日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信访意见答复意见书中答复要撤销西区公安局2006年3月10日(附件5)的答复。(由信访意见答复意见书2006第4号资料证明,详见附件7)
2006年4月24日我以攀媒集团花山矿劳保用品被盗一案是我举报的向西区公安分局提出要求复查。于2006年10月29日给我答复,答复中说我从未向公安机关提供过任何案件线索和情况。矛盾的是在公安机关接待我是作了记录,可是记录未装如卷宗。可想而知这是执法人员滥用法律渠道毁我证据(有信访事项答复2006第2号资料作为证据,详见附件8) 我以此答复不服2006年5月19日到攀枝花市公安局要求复查。于2006年6月20日给予答复,答复中说道:“原宝鼎分局向攀煤集团纪委出具的不属你举报的证明材料,是更具在办理该案件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是出具的。关于材料丢失问题,让西区公安分局处理”。(由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攀公法复(2006)7号资料证明。详见附件9)我带此材料到西区公安局找局长薛川荣。结果他说;“不给出理,处理不了”。试问;“为什么不给处理,为什么处理不了”。其中以附件3、4、5、6中所说;没有举报、没有笔录、没有被打、没有任何案件线索,现在有说:材料丢失,不给处理,处理不了又做和解释。难懂他们不是在滥用法律吗?
2006年6月份我找各种相关资料及律师将此案向攀枝花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在2006年12月4日收到攀枝花西区人民检察院不给予立案的通知(有攀西检反湥不立(2007)01号资料为证,详见附件10)我又向西区检察院申请复查。于2007年7月12日由攀枝花西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刑事申诉部门给予答复,答复中说;“由于我的审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申诉”。(由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攀西检刑申通(2007)1号资料为证,详见附件11)
更使我想不明白的是2005年元月18日签的协议(附件3)中的证人陈农正是出示附件11的人。我们可以将附件3与附件11做以比对。其矛盾的是同一个人,在处理同一个案件竟然出示两份不相同的资料。而且附件11中的公章竟然是审查刑事申诉部门的公章而不是人民检察远的公章。
由于此案件无人在理,所以我只能到京上访。不知跑了多少趟,花了多上律师费,就是没人管。可是政府拖得起,我托不起啊。从此案发生的那天起至今已有9年之多。我把我的所有积蓄都花在此案件上了,把能卖的都卖了,(包括房子)老婆也离婚了,女儿也上不起学了。我现在是流离失所,只能在社会上飘流。
所以现在请13亿中国人民,及各大学、各大网络、各媒体和社会各界人士帮我评论即转发为谢。像这样的政府部门是否没有说理之处,是不是没人能管。难道这些人可以乱用职权,滥用法律为所欲为吗?也请各界人士帮我多出主意、多提建议。只要有一丝希望我都不会对着天大的冤案放弃,只要我活着就一定要讨回公道。
在说我举报攀媒集团花山矿几万矿工的劳保用品被盗,也为国家挽回了不少损失,我何错之有,难道做好人好事就真的这么难吗?都向我这样,那以后谁还敢做好人好事啊?为什么政府对我如此不公,难道是为了自己得利益,拿国家的俸禄吗?这就是在我们老百姓心中的政府吗?
附件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6、

附件7、

附件8、

附件9、

附件10、

附件11、

在西区公安分局纪委书记办公室与当时给我做笔录的民警对峙时,陈主任跑进来对我说;这件事请永远不会给你弄清楚,因为牵扯我们的人。其实想侦破此案件非常容易,只要调取我当时举报的笔录(是我签过字,按过手印的那份笔录)就可以将所有的此案揭开。将整个案件的经过就可以水落石出了。
敬此
       此案当事人联系电话:13830154031给四川省省长的一份信
好人好事维护 2012-4-11 01:59
冤案陈述
我是四川省攀枝花攀媒集团花山矿职工。我就是因为做好人好事,保护国家财产安全,被攀煤集团伙同攀枝花西区公安局(原宝鼎公安分局)毁我举报笔录而我成千古奇冤者。
我与2004年元月18日向攀媒集团花山矿纪委书记;陈眀佑举报花山矿职工李会军为首的犯罪团伙盗窃花山矿劳保用品一案。2004年元月19日向宝鼎公安分局举报。
经宝鼎公安分局核实后,(经核实价值共27万元人民币以上,我问为什么只有27万元,宝鼎公安分局对我说;“还有3到4年查不清楚”)与2004年4月24日将李会军等人在花山矿供应科现场抓获,其中有些罪犯至今在逃,仍未归案。将李会军等人判邢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李会军等人通过关系,以6万元出狱。(后知;李会军犯罪团伙中,其王某的妻子是花山矿纪委书记陈眀佑的亲侄女)
与2004年4月25日我找花山矿纪委陈明佑他说;“这件事情非常大,只有冤枉我一次。”我想冤枉一次就冤枉一次吧。
事后与2004年3月1日在花山矿开生产会上,花山矿纪委书记;陈眀佑、矿长;王金明等人,将我举报李会军团伙盗窃花山矿劳保用品一事竟然公开泄密。当我知道后,我去找攀媒集团纪委书记毛长华,他当时住了记录,他让我回去等,两天后我去找毛书记,结果找到攀煤集团党委书记(兼)纪委书记李文池和毛书记。我将此事向两位书记反映过后,李文池书记给我一百元让我回去等他一天,第二天我去找李书记,他说;“这个事情毛书记在处理”然后我找到毛书记,他连蹦带跳地对我说;“你爱那告就那告去”
过后与4月中旬攀媒集团纪委书记毛长华以举报奖励为名约我去攀煤集团纪委毛长华的办公室领取举报奖,结果钱没拿到,在当日下午12:30左右我在出办公室的路上,被一伙人蒙住我的头暴打,将我打成左侧手、肘肌肉萎缩;左肘血管瘤,使我丧失劳动能力。医生建议我住院手术治疗。(以焦作市人民医院检查报告单为证,详见附件1)打过后还说;“在告打断你的腿”。这时我还仍下一个两岁女儿。
我被打后在2004年4月下半月的一天,我以电话的方式向攀枝花市公安局报案,报案后市公安局让我向出事地点地区报案,所以我向宝鼎公安分局信访陈主任反应,经陈主任核实后带我去找攀煤集团纪委书记毛长华最后就没有音讯。
在我养伤期间宝鼎公安分局内部人员告诉我;“攀媒集团纪委书记毛长华到宝鼎公安分局与彤局长和宝鼎公安分局纪委书记3人将我举报笔录提走”。当我找到他们时却说;“你想到哪里告就到就到哪里告去吧!告赢我有的是钱陪你”。试想;这些话竟然出自政府领导口中,不知大家有何感想。
2004年5月份我曾找攀枝花市委反映情况,由市委秘书接待,我将情况反映给了市委秘书,并将资料复印了一份给市委秘书,市委秘书说;“我找对人了”。就让我回去等,我这一等就是八个月,在此期间我我也找过相关资料及律师。
2005年元月18日攀枝花西区检察院控审科科长陈农约攀煤集团花山矿纪委书记陈眀佑、杨新明和我签订了一份协议,(由协议一份证明,详见附件2)此协议是在攀枝花西区检察院控审科科长办公室签的,协议的主要内容是承认我举报过李会军等人盗窃花山矿劳保用品和我被打两件事,想以2600元人民币阻止我上访,而且还有西区检察院控审科科长陈农作为证人。我对此协议不服,为了拿到此协议我签了。
2005年6月2日我以2004年4月中旬在攀煤集团办公楼附近被打伤一事到西区公安分局要求查处,结果到2005年6月15日和2005年9月27日分别给我两份答复(由信访答复意见书008号与80号为证详见附件3与4)答复中说;“我没有证据不符合立案条件“。(可气的两份答复书的内容是一样的,几乎不错一字)他们还骗我写下了今后不再以任何理由上访的字样(由于我是文盲,由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示的资料证明。详见附件5)
2006年2月8日我以举报李会军等人盗窃花山矿劳保用品以及原宝鼎公安分局向攀媒集团纪委出示的不属举报一事;向攀枝花市西区公安分局要求答复,结果到2006年3月10日给我答复。答复中说;“我举报一案无证据证明,不属于我举报,公安机关向我了解情况,询问笔录属正常工作范围。(试问;“无证据证明那笔录是什么?笔录就是最好的证明”。由意见答复第01号为证,详见附件6)让我百思不得其解的是:为什么在2006年4月20日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信访意见答复意见书中答复要撤销西区公安局2006年3月10日(附件5)的答复。(由信访意见答复意见书2006第4号资料证明,详见附件7)
2006年4月24日我以攀媒集团花山矿劳保用品被盗一案是我举报的向西区公安分局提出要求复查。于2006年10月29日给我答复,答复中说我从未向公安机关提供过任何案件线索和情况。矛盾的是在公安机关接待我是作了记录,可是记录未装如卷宗。可想而知这是执法人员滥用法律渠道毁我证据(有信访事项答复2006第2号资料作为证据,详见附件8) 我以此答复不服2006年5月19日到攀枝花市公安局要求复查。于2006年6月20日给予答复,答复中说道:“原宝鼎分局向攀煤集团纪委出具的不属你举报的证明材料,是更具在办理该案件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是出具的。关于材料丢失问题,让西区公安分局处理”。(由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攀公法复(2006)7号资料证明。详见附件9)我带此材料到西区公安局找局长薛川荣。结果他说;“不给出理,处理不了”。试问;“为什么不给处理,为什么处理不了”。其中以附件3、4、5、6中所说;没有举报、没有笔录、没有被打、没有任何案件线索,现在有说:材料丢失,不给处理,处理不了又做和解释。难懂他们不是在滥用法律吗?
2006年6月份我找各种相关资料及律师将此案向攀枝花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在2006年12月4日收到攀枝花西区人民检察院不给予立案的通知(有攀西检反湥不立(2007)01号资料为证,详见附件10)我又向西区检察院申请复查。于2007年7月12日由攀枝花西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刑事申诉部门给予答复,答复中说;“由于我的审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申诉”。(由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攀西检刑申通(2007)1号资料为证,详见附件11)
更使我想不明白的是2005年元月18日签的协议(附件3)中的证人陈农正是出示附件11的人。我们可以将附件3与附件11做以比对。其矛盾的是同一个人,在处理同一个案件竟然出示两份不相同的资料。而且附件11中的公章竟然是审查刑事申诉部门的公章而不是人民检察远的公章。
由于此案件无人在理,所以我只能到京上访。不知跑了多少趟,花了多上律师费,就是没人管。可是政府拖得起,我托不起啊。从此案发生的那天起至今已有9年之多。我把我的所有积蓄都花在此案件上了,把能卖的都卖了,(包括房子)老婆也离婚了,女儿也上不起学了。我现在是流离失所,只能在社会上飘流。
所以现在请13亿中国人民,及各大学、各大网络、各媒体和社会各界人士帮我评论即转发为谢。像这样的政府部门是否没有说理之处,是不是没人能管。难道这些人可以乱用职权,滥用法律为所欲为吗?也请各界人士帮我多出主意、多提建议。只要有一丝希望我都不会对着天大的冤案放弃,只要我活着就一定要讨回公道。
在说我举报攀媒集团花山矿几万矿工的劳保用品被盗,也为国家挽回了不少损失,我何错之有,难道做好人好事就真的这么难吗?都向我这样,那以后谁还敢做好人好事啊?为什么政府对我如此不公,难道是为了自己得利益,拿国家的俸禄吗?这就是在我们老百姓心中的政府吗?
附件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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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附件10、

附件11、

在西区公安分局纪委书记办公室与当时给我做笔录的民警对峙时,陈主任跑进来对我说;这件事请永远不会给你弄清楚,因为牵扯我们的人。其实想侦破此案件非常容易,只要调取我当时举报的笔录(是我签过字,按过手印的那份笔录)就可以将所有的此案揭开。将整个案件的经过就可以水落石出了。
敬此
       此案当事人联系电话:1383015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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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26 11:33
公安局 笔录攀枝花市公安局销毁他人笔录对他人进行迫公安局 笔录攀枝花市公安
公安局 笔录攀枝花市公安局销毁他人笔录对他人进行迫公安局 笔录攀枝花市公安

正义之土侠义创 1
2楼8-23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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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1跟帖 1572594点击 返回版块 [原创] 发出正义之士侠义剑只看楼主楼主2016-06-25正义之士侠义剑 楼主 给四川省省长的一份信好人好事维护 2012-4-11 01:59冤案陈述我是四川省攀枝花攀媒集团花山矿职工。我就是因为做好人好事,保护国家财产安全,被攀煤集团伙同攀枝花西区公安局(原宝鼎公安分局)毁我举报笔录而我成千古奇冤者。我与2004年元月18日向攀媒集团花山矿纪委书记;陈眀佑举报花山矿职工李会军为首的犯罪团伙盗窃花山矿劳保用品一案。2004年元月19日向宝鼎公安分局举报。经宝鼎公安分局核实后,(经核实价值共27万元人民币以上,我问为什么只有27万元,宝鼎公安分局对我说;“还有3到4年查不清楚”)与2004年4月24日将李会军等人在花山矿供应科现场抓获,其中有些罪犯至今在逃,仍未归案。将李会军等人判邢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李会军等人通过关系,以6万元出狱。(后知;李会军犯罪团伙中,其王某的妻子是花山矿纪委书记陈眀佑的亲侄女)与2004年4月25日我找花山矿纪委陈明佑他说;“这件事情非常大,只有冤枉我一次。”我想冤枉一次就冤枉一次吧。事后与2004年3月1日在花山矿开生产会上,花山矿纪委书记;陈眀佑、矿长;王金明等人,将我举报李会军团伙盗窃花山矿劳保用品一事竟然公开泄密。当我知道后,我去找攀媒集团纪委书记毛长华,他当时住了记录,他让我回去等,两天后我去找毛书记,结果找到攀煤集团党委书记(兼)纪委书记李文池和毛书记。我将此事向两位书记反映过后,李文池书记给我一百元让我回去等他一天,第二天我去找李书记,他说;“这个事情毛书记在处理”然后我找到毛书记,他连蹦带跳地对我说;“你爱那告就那告去”过后与4月中旬攀媒集团纪委书记毛长华以举报奖励为名约我去攀煤集团纪委毛长华的办公室领取举报奖,结果钱没拿到,在当日下午12:30左右我在出办公室的路上,被一伙人蒙住我的头暴打,将我打成左侧手、肘肌肉萎缩;左肘血管瘤,使我丧失劳动能力。医生建议我住院手术治疗。(以焦作市人民医院检查报告单为证,详见附件1)打过后还说;“在告打断你的腿”。这时我还仍下一个两岁女儿。我被打后在2004年4月下半月的一天,我以电话的方式向攀枝花市公安局报案,报案后市公安局让我向出事地点地区报案,所以我向宝鼎公安分局信访陈主任反应,经陈主任核实后带我去找攀煤集团纪委书记毛长华最后就没有音讯。在我养伤期间宝鼎公安分局内部人员告诉我;“攀媒集团纪委书记毛长华到宝鼎公安分局与彤局长和宝鼎公安分局第2楼2016-07-02评论0打开贴吧App, 查看全部2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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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9-20 14:31
正义之土侠义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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