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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杂谈] 孤寡老人借房给别人死了房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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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6-3-10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是为善良的六旬孤寡老人谢之海向你们谈一件,他好心借房变没房的不公平事实,谢之海家住泸州市江阳区前进上路55号附32号,他本来拥有一个温暖的家。这个家是他母亲谢树华留给他唯一的遗产,房子和屋里的家具现在都被借房住不还的牟佳莲侵占了!!!
  谢之海的母亲谢树华是三道桥木工厂工人(他父亲谢富春以是木工厂工人)谢树华年纪轻轻就守寡,24岁时丈夫就被抓去做壮丁,42岁丈夫就死了!谢树华一人带着3个小孩,靠自己双手劳动,每月领不足20元的工资生活,虽然生活很苦,哪怕是去挖野菜来贴补家用,还是带着3个小孩乐观的生活,与邻里和睦相处,到死都没有改嫁!
  1966年、1967年木工厂分给谢树华一间不足25平方米的房子,房子虽小也有些拥挤,但对谢树华来说,这是党和政府,木工厂对她的关心,是很高兴的一件事,她可以带着3个小孩在一个可以遮风挡雨的地方生活,拥有了一个家,一个温馨的家,勤劳善良的谢树华没有被生活的重担压垮,还省吃俭用从牙缝里省出一点钱来,自建一个18.6平方米的阁楼(2015年10月27日早上,邻居们当着牟传莲的面,向江阳区华阳街道工作人员证明,此阁楼是谢树华在世时自建的)谢树华又在和邻居“颜”家共用的小院坝上,一家一半,自建了约9.8平方米的厨房(2016年2月26日早上,“颜”有上庭证明,此点整个院子的老龄邻居都可以证明,此厨房是谢树华在世时自建的),修建厨房时,谢树华钱不够,还从泸州步行回富顺娘家借钱来贴补!……1981年谢树华得肺癌去世(谢树华的死亡证明已交到江阳区法院杨法官处),母亲去世后谢之海和老婆刁维明(刁维明木工厂工人)继续生活在谢树华留下的家中,1991年刁维明因得甲腺癌病故,(刁维明死亡证明以交到江阳区法院杨法官处)刁维明去世后,谢之海为了生活,把这个曾经生活了几十年的地方,曾经有的那些回忆,统统藏在心脏最深处,纵然有在多的不舍,心痛,也于1994年把门锁上离开这个家,外出打工。
  1995年、1996年牟传莲(木工厂职工子弟)和邻居刘到小市电镀厂找到谢之贵(谢之海哥哥)说自己家里困难,人口多住房不够,希望能借住此房子,并向谢之贵承诺,房子是借来住,家具是借来用的,谢之海随时可以收回房子和拿回家具(2016年2月1日四川电视4台黄金30分播出的借房变没房中,有牟传莲亲口承认,房是是借来住和谢之海有给她留有联络方式的事实),好心的谢之贵见牟传莲家遇困难,又都同是木工厂子弟,便答应把房子和母亲留下的古式家具,谢之海结婚时家具日用品一同借给了她,并把房门钥匙交给了她(谢之贵1998年肺癌去世,死亡证明交到江阳区法院杨法官处,谢之贵虽然去世,但当时在场的还有她老婆“王”,“王”2016年2月26日早上有上庭证明)。
  2001年谢之海和家人,返回泸州准备收回借出去的祖宅和家具,当一行人回到祖宅时,见牟传莲弟媳“蒋”带着儿子生活在那里,此情景让谢之海想到当年自己母亲带他们几兄弟的不易,便暂时放弃了收回祖屋和家具,继续借给她们母子居住生话,(当时牟传莲的弟弟因违法被公安机关抓了)想等她弟弟放出来后,在回来收回祖宅和家具。
  在共济制的六、七十年代,分给职工的房子是没有房产证和土地证的,在那个年代分得的房子等于是属于自己拥有,除非发生了特殊情况,政府单位要收回房子,政府和单位都会通知屋主,并且会另作住房安排,就算需要购房以会享有优先权。可谢树华留给儿子的房子,从六十年代分给谢树华至2003年底木工厂解体,三道桥木工厂从来就没有用任何方式形式通知过谢之海或谢之海的家人要收回谢树华留下的福利房,那么从这一点来看,木工厂从六十年代分房给谢树华那天起就承认这房子就属于谢树华谢之海拥有。木工厂从六十年代把房分给谢树华时,木工厂档案里登记的名字便是谢树华,至2003年底木工厂解体时一直都是谢树华的名字(木工厂干部“王”口述,并亲笔写了一份证明材料,以交到江阳区法院杨法官处)。
  疑问一、牟传莲2015年8月13日向江阳区华阳街道棚改组递交一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认定申请书中,说因自己房屋面积小,家庭人口增多,于1989年在江阳区前进上路55号附32号家中自建面积约为24.04平方米砖木,结构的住宅,并说如有不实,自愿承担法律责任。那么请问牟传莲,谢之海老婆刁维明是1991年去世的,去世前一直生活在谢树华留下的江阳区前进上路55号附32号的房里(邻居,单位都可以证明刁维明婚后一直生活在此处),那么牟传莲1989年怎么可能到谢之海家中修二十几平方的住房呢?(牟传莲的这份申请材料,江阳区华阳街道棚改组和江阳区法院杨法官处有,刁维明的死亡证明以交到杨法官处)。
  疑问二、牟传莲困难时就可以找到小市电镀厂,寻求帮助,那么2003年底,木工厂解体购房时就找不到了?所留给她的电话已打不通了?为什么呢?
  疑问三、木工厂从六十年代把前进上路55号附32号的房子分给谢树华时,至2003年底木工厂的档案里记载的名字一直是谢树华的名字,为什么2003年底谢树华的名字就变成了牟传莲呢?原因是什么呢?
  疑问四、1995年、1996年牟传莲是自己主动到小市电镀厂谢之海的四哥家中借的房,那么交锁匙给她就证明房子是上着锁锁着的,当时谢之海没在泸州,在外省打工,那么谢之海外出打工在先,牟传莲借房在后,谢之海怎么可能把屋里家具拿走?(众多的邻居可以证明牟传莲借房住时,谢之海家具是在屋里的,而且住在谢之海家后面共壁邻居“杨”等人可以证明,牟传莲曾把谢之海的家具放在谢之海家中的阁楼上,由于两家连接处屋顶破了一个洞,家具是被日晒雨淋的,唉 让人心痛)
  疑问五:牟传莲,原家庭住址:江阳区供电局2009年6月9日才把户口迁入,江阳区前进上路55号,谢之海家住址怎么会一屋两个户口、户主?谢之海的户口可以证明从60年代家庭住址就是江阳区前进上路55号附32号。
  唉!! 是不是借了别人东西,无论你有多少证据证人都没用,只要办了相关手续,就可以不还了?合法了?就可以受法律保护了?是不是遇见老人摔倒都不要去扶,如果扶了,善良的人,选择善良的结果就是伤害自己吗?
  牟传莲所取得的房产证是在借谢之海房子住期间,木工厂解体房改时,在没有通知谢之海及其家人的情况下去办理取得,就连谢之海母亲省吃俭用修的厨房牟传莲也办在了她的房产证内,还把谢之海母亲自建的阁楼,留的房子、家具,全部霸占,占为已有不还给谢之海的情况下,谢之海借钱打官司,把牟传莲告上法庭,是希望在法律的保护下拿回属于自己对房子的权利和家具。
  向牟传莲这种借别人房住不还,借别人家具用不还的人,都可以享受政府的惠民棚改政策,那善良的无儿无女没老婆的谢之海,就应被此惠民政策拒之门外吗?谢之海不奢望她能心存感激,但她也不应埋没良心!那在她困难时借房给她房住,好心的谢之海的权利去哪里了?牟传莲现在在龙马潭去小市双井沟开着茶铺,每月领着棚改过渡费享受政府补贴,而借房给她住的谢之海,房子没了,身患高血压,心脏病,却不能享受棚改政策,公道何在?
  谢之海2015年9月和家人回泸州为父母上坟后,回到日思夜想的祖宅,听邻居说才知道借出房子被牟传莲占为己有并办理了房产证,知道后谢之海心如刀割一样疼,……于2016年1月8日向江阳区法院起诉,2月26日江阳区法院开庭审理。
  不是谢之海对借出去的祖宅疏于管理,是谢之海太善良太老实太相信人,他错误的认为,房子家具是好心借给牟传莲居住生活的,如果有什么事牟传莲会去电镀厂找他四嫂或打电话给自己,所以每次回泸州上完祖坟后,回到祖宅隔窗往里看看,看里面有人生活便离开开,他哪里知道牟传莲就算把借来住的房子租给别人住,也没有打算通知还给自己(“刘” 就曾以200元一月的租金租用过此房)。
  一个六旬的孤寡老人谢之海能拿回属于自己房子的权利、家具,倦鸟能归巢,叶落能归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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