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历长达10年的调研和起草后,被喻为“开门立法”典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立法工作可谓“一朝提速”,草案在2015年10月和12月先后两次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决定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这不仅表明国家立法机关在加速推进慈善立法,而且将立法的位阶提升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在社会福利领域的立法中尚未有先例,因此备受关注。 “有人认为这部法律好像份量不够,这样安排是有别的考虑?”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首场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提出类似的疑问。很多人对这部法律都深感陌生,作为一部基础性和综合性的法律,随着我国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其重要性不能低估。 数字最有说服力。中国全社会的慈善捐赠总额从2006年的100亿人民币,增长到了2014年的1000亿人民币;经常参加慈善活动的志愿者,全国有6500多万人。如果一个国家慈善行为的体量体现了其文明进步程度,那么用法律构建一个更加规范的捐赠行为,营造更为健康的捐赠环境,不仅很有必要,而且更急迫。慈善立法,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要打造一个属于中国的“善时代”。 慈善事业发展的规模与制度建设的速度脱节,是目前最大的制约因素。如,善款的处置使用是否公开、受助对象有没有真正受益、个人能否公开发起募捐等,这些既涉及到捐助者的利益,也关乎受助者能否得到实惠。如果解决不好这些问题,在一些留有制度空白的地带,不仅容易引发法律纠纷,而且会损伤慈善的公信力。 从这个意义上讲,用立法让捐赠者得到尊重、让求助者有章可循、让诈捐者得到惩戒,才能营造一个多赢的局面。例如,在慈善法草案中,专门有关于“信息公开”的规定,哪些信息捐赠人有权知道、哪些信息受助者有权知道、哪些信息在法律规定中不便公开。显然,本愿做慈善而不会做慈善,在困扰着很多中国人的同时,从基本法律层面上界定好权利与义务,正当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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