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起法律武器与官僚主义斗争到底,明天就去递状纸。法律斗争和舆论斗争一起进行,每个阶段都上网诉说,坚信一定能打败官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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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起诉书
原告:XXX
被告: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地址:湛江市椹川大道北77号。法定代表人:吴小明,职务: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支队长。
诉讼请求:
1, 判决被告要求其下属单位在执法时实行“凡是进入市区的摩托车一律扣车”的强制行为违法。
2, 判决被告要求其下属单位在执法时实行“一律扣车一个月”的强制行为违法。
3, 判决被告要求其下属单位在执法时要引用“涉嫌盗抢嫌疑”这一条例来扣车的行为违法。
4, 责令被告就其错误行为在报纸上向原告及其他受害者道歉。
5, 责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一角钱。
6, 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事实1:2016年1月14日中午,原告驾驶二轮摩托车在湖光快线与乐山大道交界处的十字路口准备左转进入湖光快线的时候,被两名普通着装的行人突然拦截。该十字路口位于城乡交界处,四个方向都没有设立摩托车禁行标志。其中一名行人在出示赤坎区交警大队协警证后,将原告二轮摩托车带至十字路口附近一停车场内的警车旁。查车期间,该十字路口没有布置任何检查岗标志,也看不到一个穿着警服的人员。
尤成景交警在查看原告的驾驶证和行驶证后对原告说:“现在市区禁摩,政府有规定,你的摩托车要暂扣一个月。”,随即开扣车单。期间,尤交警没有对原告摩托车做任何检查,也没有向原告询问摩托车来源。
原告向尤交警申辩:“法律有规定,证件齐全不能扣车。”尤交警先是说原告的摩托车没有粘贴保险标志,在原告向其出示保险单和保险标志时,改口说:“依据在这里,我现在怀疑这辆车是抢回来的,是人家偷的,可不可以。”在扣车现场,尤成景交警明确表示扣车是上级要求,他只是根据指令办事。尤成景交警开具扣车单所写的扣车理由是原告实施了盗抢嫌疑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1有扣车单和扣车现场拍摄的视频为证。
事实2:2016年2月1日下午,原告到赤坎交警大队大厅监督检查岗申诉证件齐全扣车违法并要求办理放车手续,值班警员黄小娟明确表示:“我们这里摩托车都是扣一个月的”。“什么都不用理,一个月后再来”。
原告到巡逻中队办公室申诉证件齐全不能扣车,接待警员吴承达明确表示扣车是市政府规定的。
原告在巡逻中队办公室等到文小妙中队长回来后,向其申诉证件齐全扣车不合理。文中队长明确表示:“这是要扣车一个月”。“扣一个月是上级领导要求的”。“凡是进入市区的摩托车都要扣”。“扣车是领导规定”。“领导就是要求用这条条例(涉嫌盗抢嫌疑)来扣车”。原告向文中队长申诉时,李伟林指导员也在场,他也表示:“不到一个月,找那位领导也没有用”
上述事实2有在巡逻大队办公室拍摄的视频为证。
事实3,2016年2月15日,原告到大队大厅办手续,大厅办事警员对原告说:“现在凡是摩托车的违章手续首先要找大队长和中队长签名,签名后才能办理”。这说明摩托车违章已经不能按照一般正常流程办理,而是需要经过各级队长审批。
在办理所有手续后,大厅开具了返还摩托车凭证,凭证上写作:“现返回在2016年1月14日,,,,被扣留/移至麻章惠明停车场的以下车辆。”取车时,只有一名车场保管员对摩托车车架号码进行检查,车场里面也没有看到任何的警察部门。原告摩托车在被扣之日就直接移至四十多公里外的惠民停车场,期间并没有移交公安刑侦部门检查。由此可见,这显然就是被告强加罪名来实施的惩罚性扣押。
上述事实3有各队长签字的扣车单,以及大厅业务岗开具的返还物品凭证为证。
事实4:湛江市政府网站2015年12月31日发布《报废大限已至明天起市区摩托车禁止上路》一文,里面明确提到交警部门表示:“对依法查扣手续齐全的外地牌摩托车,,,不能擅自罚款后就放车”。
实施扣车的交警尤成景,大队大厅监督岗警员黄小娟,巡逻中队办公室接待警员吴承达,巡逻中队文小妙队长的讲话都明确表示“凡是进入市区的摩托车一律扣车”,“要扣车一个月”是上级领导提出的工作要求,其中文中队长更明确表示是上级要求引用“涉嫌盗抢嫌疑”这条条例来扣车。《报废大限已至明天起市区摩托车禁止上路》一文也证明被告要求其下级执法单位需要按照被告的指令来办事。真实发生的捏造罪名来扣车的事实,以及扣车一个月才放车的事实印证了上述讲话。、
原告认为《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规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工作规范》,《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什么情况适合扣车,扣多长时间都有严格规定。以上法律法规并没有授权被告自行制定“凡是进入市区的摩托车一律扣车”,“要扣车一个月”,“要引用涉嫌盗抢嫌疑这条条例来扣车”等强制行为和处罚行为的权利,在以上法律法规中也没有找到可以实施这些强制行为的依据。
原告认为被告为了达到彻底禁摩之目的而要求下属执法单位实施的三个行为,完全就是藐视法治践踏人权的违法的官僚主义行为。由于原告不是这些违法行为的唯一受害者,过去、现在,以及未来还会有许多群众成为这些官僚主义思维和行为的受害者,因此被告的行为是严重的滥用职权行为。
在整件事中,被告作为国家执法机关,手中掌握着人民赋予的强制权力,本应该严格依法依章办事,清晰地准确地行使强制权力,树立文明法治的榜样。但是被告无视司法的严肃性和谨慎性,以命令代替法律,要求下级执法单位对入城摩托车一律扣车,一律处以扣车一个月的处罚,是非常粗暴的滥用行政强制权力的行为。被告不但严重地破坏社会主义法治的严谨性,而且还粗暴地践踏群众的人权。
在强调严格依法治国近三十年的今天,依然出现法盲式的官僚主义执法思维和行事方式是不可想象。但是国家执法机关是人民的,人民有责任有义务帮助其纠正官僚主义错误。
因此,原告要求法院裁定被告向下属执法单位下达的“凡是进入市区的摩托车一律扣车”,“要扣车一个月”,“要引用涉嫌盗抢嫌疑这条条例来扣车”的执法要求和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就其所犯的错误在湛江晚报上向原告和其他受害者道歉。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扣车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一角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望法院公正判决
至此
湛江市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人:XXX
2016年3月17日
附:1,本诉讼状副本一份。
2,证据清单以及相应证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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