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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绵阳路边停车霸道收费真嚣张,停车时间过长车胎被扎莫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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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9 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但那天发生的事让我想起来就后怕!

  那天中午一点半,我准备将车停靠在金菊街路边一空车位停车线内,没想到收费的阿姨一边打着毛线一边占着位置不让我停,她问:“你是不是万达上班的?”我回答不是,她才将停车位让出来,我停好车后将2元钱停车费递给她时就好奇的问为什么万达上班不能停这?她很不满的对我说:“他们万达上班的人一停就停很久,我晚上都下班了他们都不下班,耽误我时间。”我听后没当回事就走了。可那天晚上下班之后我在单位加了两个小时的班,7点半才去开车,车行进了半个小时后就显示“左后轮胎气压不足”,幸好我离家路程不远,还是顺利到了家。

  第二天一早去修理厂加气才得知我的左后轮胎侧面被针尖扎破了4-5个针眼,根本没法修补,只能更换新轮胎,否则车上了高速会有爆胎的危险,车速过快了都会翻车。我一下就懵了,轮胎是碰到了什么才会破成这样?修车师傅提醒我,轮胎被扎的地方是接触不到地面的,应该是被人从旁边扎进去的。我只能花480元买了一支不同型号的新车胎装上。这时,我想起了同事们聊天时说过的话,这一两年很多同事上班的时候在金菊街路边停车都会被收费人员要求缴纳一天4元的停车费,原因是我们占用了一天的车位,他们却只能收到一次2元的费用,导致他们完成不了公司下的任务。这种私抬价格的做法受到了很多同事的抵制,可很快这些同事们的车胎都在一两天后不约而同的漏气了,一检查都是轮胎侧面被扎,虽然大家都有怀疑对象,但苦于没有证据只能不了了之。反复这么折腾几次后,大家只能忍气吞声的更改了停车地点,或者默认了他们停一天收费4元的标准。可这次,我下午停车是交了费的,收费阿姨并没有喊我多给,为什么车胎还是会被扎呢?我持着怀疑的态度去报警了,想看看监控,查查到底是谁扎了我的轮胎。

  到了派出所,看到监控那一幕时,我惊呆了。我不知道我和那位收费阿姨有多大的仇,多大的怨!监控录像里显示晚上7点11分,她身着“泊车管理”的制服,一脚踩地,一脚踏在我的轮胎上,两只手握着工具使劲的扎我轮胎,这个动作持续了足足半分钟。正是因为她这泄愤一般的半分钟,导致我的轮胎并没有和其他同事一样要等到一两天才会发现故障,而是一上路就显示出问题了。可为什么啊?就因为我加了两个小时班?就因为我在她心目中多占了两个小时的位置,少给了她两元钱?她就要我付出一个轮胎的代价?如果当天晚上我上了高速,那我付出的会不会是一个交通事故,会不会是一个生命或几个生命的代价?

  派出所警察同志受理了我的案件,也将那位阿姨带了回来,可是收费阿姨拒不承认是她扎的车胎,因为监控上只看的到她的动作,却看不到她手里拿着什么工具,所以她拒不承认,即使我们所有人都知道是她做的,但是证据不足,也没找到人证,警察只能无奈的表示处理不了。虽然警察很负责的帮我联系到了停车收费公司,但是公司的人也只是很礼貌的告诉我,一些收费的人员素质低,也曾经有收费员在其他路段因扎人轮胎而被拘留,但这次派出所没有纸质结论证明是这位阿姨扎破了我的轮胎,所以,对不起,车胎他们公司不能赔,这个阿姨他们公司后期将会处理……

  好吧,这个案子对我来说也只能不了了之……可是,这种扎轮胎的行为不是第一次发生了,我也不是第一个受害者,在金菊街附近上班的人有很多都遇到过同样的事情,他们或是被扎而不知原因,或是知道原因却苦于无证据。所以,面对这种不道德的行为,这种危害个人生命财产的行为,我必须站出来说声“NO”!

  是啊,路边停车收费的叔叔、阿姨们有难处,他们收入低,工作辛苦,因为这个职业也会受些气,但我相信大多数人并没有因此不尊重,或者刻意为难他们,毕竟各行各业都不容易,将心比心,谁没事愿意与人为难。可,是什么原因导致她们对我们这些停车时间长的人如此憎恨?憎恨到我们加个班晚去开车就得被爆胎的地步?那些曾经扎过车胎的叔叔、阿姨们,你们有没有想过我们在路上可能会发生事故?有没有想过路上会危及他人?难道就因为一直没人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你们就觉得无所畏惧?难道就因为没人当场抓到你们现行,你们就可以心存侥幸?你们知不知道自己这种行为触犯了法律?你们知不知道自己已走在了“谋财害命”的边缘?你们知不知道有些事情可以用正当途径来争取自己的利益?

  是啊,停车公司也有难处,公司的人一来就很礼貌的向我道歉,对我和我的同事解释了很多:“这些员工素质不高,私欲重……停车收费标准太低……公司亏损严重……”好吧,我理解,可为什么一而再再而三出现同样的事情你们也心安理得,就因为派出所没有定论,你们公司不用为此赔偿,你们就可以理直气壮的说这是员工个人行为?如果只是我一辆车被扎,你可以说我是个人恩怨,可问题是还有很多的车是同样的遭遇,难道都是个人恩怨吗?我和那位阿姨的怨来自哪里?你们公司就一点责任没有嘛?为什么已经有收费人员被投诉、被拘留过,扎轮胎的事情还是屡禁不止?你们是不是也在庆幸你们员工手脚麻利,没有被抓到过现行?你们是不是也在庆幸就我一个受害者站在你们面前维权,所以很好打退?

  是啊,都有难处,那我们呢?我们停车时间过长车胎就活该被扎?我们受害者没有开着漏气的轮胎上高速那是命大?我可以想象,这件事情公布于众后,那些受害者们心里的阴影面积该有多大!

  最后我想说,扎我车的阿姨我一开始没想让她赔钱,我知道她挣钱不容易,但这不是她能随意扎车胎的理由,我报警、我公布这件事只是希望她(或许还有其他人)能就此停手。我不是对谁有偏见,也不是想一竿子打翻一船人,以后路边停车该给的钱我一如既往的会给,但如果停车公司没有引起重视,收费人员没有普及法律,我只能用停车公司给我的忠告给对各位提个醒:亲们,以后在路边长时间停车后,再次开车前,请一定要检查轮胎有没有漏气,在路上开车千万要注意安全!

  一个被扎车胎的受害者

  2016年3月18日

被扎的车胎

被扎的车胎

车胎被扎的地段

车胎被扎的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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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9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过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3-20 09:07
不是证据的问题,是执法者有问题。

发表于 2016-3-20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拉出去枪毙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3-20 11:50
要么忍,要么狠

发表于 2016-3-20 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曾经也遇到过,但是没得怀疑是这些收费的,我还以为是哪个醉鬼,今天才晓得是这些天杀的,拿了钱还不胎害。多收2块钱富得起来蛮?难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这个吗?文明城市的治安就这样的吗?
发表于 2016-3-21 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太没有道德了,主要是证据不足,不然把他抓起来

发表于 2016-3-21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太过分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3-21 13:44
没道德…没素质…下贱…

发表于 2016-3-21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了这些人,真的是给绵阳人民抹黑

发表于 2016-3-21 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执法者的问题。应该把那个阿姨的照片发出来

发表于 2016-3-22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了还叫证据不足,也是醉了!

发表于 2016-3-22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亏损严重,你还收个鸟的停车费啊?让别人免费停就行了,你省人工了。
发表于 2016-4-29 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在线-绵阳频道 (记者 付江)近日,绵阳城区集中取消了28处共计313个地面临时停车泊位。在今(3)日召开的政协绵阳市第六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民建绵阳市委秘书长欧阳普卿带来《关于规范绵阳市路边停车收费的建议》提案,建议市政府大力建设路边免费停车位,尽快出台专门的停车管理实施细则。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汽车保有量已成饱和状态。绵阳城区地面停车位也随处可见。“我这次提交这个建议,可以说是我自己亲身的一个感受。”欧阳普卿告诉记者,不久前,她自驾车到银行办理业务,将车停放在临时泊车位不足15分钟时间,办完业务出门就遇上泊车员上前收取停车费。“很多人计较收费标准的高低,鲜有人计较收费本身合理合法。”公路是纳税人出资建设的,从前的养路费、现在的燃油税等税收也掏了,那样再收取停车费是否合理?

欧阳普卿在提案中写到,近日,来自北京、天津、上海、湖南、山东等14个省市的31名车主,就委托律师分别向31个城市寄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对公共停车位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钱款去向等8个问题进行信息公开。这31名申请信息公开的车主中,既有律师也有企业家,还有工薪阶层。在不允许停车的路边停车要罚款,在允许停车的路边停车要收费,这是大多数城市的现状。她认为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路边停车该不该收费以及收费去向等问题,都应该纳入法治轨道,让车主明明白白的缴费,相关部门明明白白的收费。

欧阳普卿告诉记者,目前,绵阳市多数街道上都划有临时停车位,但这些停车位有的是免费的,有的则需要收取费用,有的临时停车位挂有物价局监制的收费标准,有的未挂有收费标准也没有收据。“城市道路属于公共资源,路边临时停车位应免费向公众提供,即便要收费,其收益也应该纳入国库。”

在欧阳普卿的提案中,她建议市政府参照其他城市,在充分考虑市民出行方便的情况下,在有条件设立路边停车位的区域大力建设路边免费停车位,真正将实惠带给老百姓。一些交通拥堵的老巷子等不适宜再停车的地方,则设为交通静化区,禁止私家车停放或者可在某个时段禁止私车进入。但应让公众有个接受过程,可采用自制规约的方法,由本地区居民表决,以满足绝大多数人的需要。同时,她建议市政府尽快出台绵阳市停车管理细则,将停车收支透明,加强对绵阳市已有收费停车位的监管,让停车管理有法可依,从源头上杜绝乱收费现象。

“绵阳市中国的唯一科技城,我希望绵阳这座城市能够在民生小事上勇争第一。从小事上给客人留下好印象!”欧阳普卿说道。
发表于 2016-4-29 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公路是纳税人出资建设的,从前的养路费、现在的燃油税等税收也掏了,那样再收取停车费是否合理?
城市道路属于公共资源,路边临时停车位应免费向公众提供,即便要收费,其收益也应该纳入国库
发表于 2016-4-29 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绵府办发〔2010〕10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四川省定价目录》(川府函〔2002〕158号)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业的单位、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人,均应遵守本办法(汽车客运站内运输班车停放除外)。

第三条 市、县市区、科学城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绵阳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县市区、科学城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本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医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文化馆等场所的停车场;

2、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学校、殡葬、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配套的公共停车场(点);

3、专业经营的停车场(含采用智能化管理等特殊停车方式的停车场);

4、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共用地临时占道停车场(点);

5、行政执法部门暂扣涉法、涉案车辆停车保管场(站);

(二)经有关部门同意可对社会开放的住宅区(含居民院落和单位宿舍,下同)对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外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按停车场类型、停车场等级、停车场所在区域、停放车辆类型、停车时段实行差别收费制度。

停车场类型、停车场等级、停车场区域、停放车辆类型、停车时段的具体划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停车场类型、停车场等级、停车场区域、停放车辆类型、停车时段等因素,按照合理补偿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停放服务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非占道停放经营成本由停车场地占用费、停车场保险费用、设施设备购置费、维修费、停车场管理人员的工资、社保、福利、停车场正常运转所需的水电费等费用构成。

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服务费由停车场建设费、设施设备购置费、维修费、停车场管理人员的工资、社保、票据工本费、管理费等费用构成。

第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采取临时停放收费和包月停放收费两种方式;临时停放实行计时或计次收费,包月停放按月收费。

第八条 车辆停放人购买了车位产权,停车场管理者受产权人委托提供相关服务时,应与产权人协商议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各自的权利、义务,并签订书面协议。

车辆停放人要求长期租用停车场固定车位的,停放服务费由车辆停放人与停车场经营者协商确定。

第九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扣押涉法、涉案车辆,应按就近停放的原则处理,其收费标准按所在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严禁以任何理由加收其它费用。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执行公务的军用车辆和执行公务的有统一标志的制式警用车辆;

(二)正在执行任务的抢险救灾车(含实施作业的自来水、供电、煤气、通讯工程抢修车辆)、救护车、殡仪车等特种车辆以及收投邮件的邮政车辆;

(三)临时占道停车场停放时间不足l5分钟的车辆;

(四)进入住宅区停车场停车不足15分钟的车辆;

(五)进入写字楼、商业区、娱乐场所、宾旅馆、医院等配套停车场不足15分钟的车辆;

(六)在各类停车场临时(以15分钟为限)上下客的出租车;

(七)到党政机关办理事务需停在该机关院内的车辆。

第十一条 各类停车场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在入口和交费点醒目位置悬挂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明确标示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等内容。价目牌的监制办法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非占道停车场收取停放服务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停车发票。发票必须加盖收费单位公章。

临时占道停车场停车即收费,驾驶员预计停车不足15分钟的应先予声明,否则不予退费。临时占道停车场收取占道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定额票据”。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明码标价的;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五)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15号)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高于或低于政府定价制定收费标准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收费标准的;

(四)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五)采取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六)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七)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八)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本办法从2010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绵阳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发表于 2016-4-29 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朋友近期投诉了收费队员,结果第二天上班,朋友的车就被莫名的刮伤了,好几年路边停车,第一次享受到交了费还被刮伤的待遇。朋友后来问了停车公司,解释是他们收的占道费,不是保管费,车辆刮伤、损坏跟他们没关系,他们不承担责任!!所以二天大伙停车要留个心眼了!!惹不起啊,投诉一次就恰巧第二天车子遭殃了,有这么巧合哦?
发表于 2016-4-29 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A、临时占道停车遇丢失,被盗或擦挂,义交队不予赔偿。

    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停车场机动车辆赔偿纠纷案件的意见》第八条规定,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利用街道和公共场地对外从事收费停车业务的临时占道停车场,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的,属临时租用合同关系,机动车辆丢失、毁损、停车场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在本辖区临时占道停车场停放的车辆遇丢失、被盗、被砸、擦挂、毁损的,义交队不承担赔偿责任,泊车管理员是目击者的有作证的义务。建议:一是拨打110报警,由派出所立案调查;二是及时报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发表于 2016-4-29 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民乐街就有一个长期不穿收费马甲、不佩戴上岗证、手持收费收据的人在收费,不知道是李逵还是李鬼??停车公司也不去巡查和管理:Q

发表于 2016-5-1 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匪夷所思,细思恐极。监管缺位,相关部门,沆瀣一气,管理部门,尸位素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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