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了法律原理,再来反思阆中广场公判的教训和警示。来自四川方面的消息说,此次阆中广场公判并非法院本意,是当地党委主要领导要求如此,以遏制、震慑愈演愈烈的民工讨薪行为。如果消息属实,这说明阆中当局不但不守政治规矩,置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支持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严禁党政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明文规定于不顾,而且在法治理念、执政理念上都出现了重大偏差。
从法治角度说,善法乃道德之外化。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农民工要求拿回属于自己辛勤汗水换得的劳动报酬,天经地义;即便在讨薪过程中行为过激、触犯法律,按照“让最少受惠者利益最大化”的正义原则,司法对此也应持宽容、谦抑态度,以教育为主,或进行最低程度、象征性的惩罚。然而在阆中,却出现了对投资商拖欠工资撒手不管,反而以法治的名义将讨薪农民工拉到广场公判示众之类怪现象。这说明,如果不具备法治治官、执政为民的正确理念,法治也很容易沦为治理“刁民”的工具和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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