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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曾口中坝及非法开采船只办证问题的意见书(巴州区水利局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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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8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保护曾口中坝及非法开采船只

  办证问题的意见书

  尊敬的曾口镇人民政府及市、区相关职能部门领导:

  曾口中坝是曾口镇所在地巴河中的一个河心岛。曾口中坝及其河区是大自然赋予曾口人民的瑰宝,是曾口人民自古以来习惯形成的休闲娱乐场所,是巴中市政府明令保护,禁止开采砂石的区域。李元宏黑砂船在中坝河区长期无证开采砂石,严重破坏了中坝河区自然环境,受到曾口人民的强烈反对。数千人签名反对其恶劣行为。2008年12月5日巴河闲人在《群众呼声》、《巴中论坛》发帖文《巴中曾口黑砂船非法采砂破坏环境》,过了数月,竟毫无动静。(可见网站论坛也只配市井小民之茶寮酒肆闲聊之所,宦海俊杰之士何能上眼?或勉顾,何能当事儿看。或闻某政要相顾,众大惊喜甚,实网人自美喧示而已,竟未闻其顾而问之处之之奇迹---孤陋寡闻而巳,我只就本人浅历而言。或有奇迹,竟未知,或罕有,或上示而下未有效者。否则,若多老帖未尝见减?)2009年4月27日曾民心以《请求制止李元宏在曾口中坝河区无证采砂,破坏自然环境行为》为题致信巴州区政府张平阳区长,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2009年4月28日区长信箱即回复:“你的来信收悉,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责成区水利局核查处理。”巴州区水利局亦行动不怠,于4月30日即复称:“我局对李元宏的无证采砂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先后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目前正在与法院联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两月已去,未见结果(末知以上复函仅是例行公文,向区长回应,还是实有其动作。盼能将该《行政处罚决定》及后续施政动作或结果作一“政务公开”,以释民望)。而在这期间,李元宏似无受罚之状,却更炽烈添造铁船,并以“开采废料”为名,忙于走动相关部门,上下运动,继续玩弄欺骗和拉拢手法,采取送礼行贿、钱权交易的老套路,企图取得新造船支的合法证件及开采中坝河区的合法手续。据其行止,我们认为:

  一、李元宏是巴州区电力公司职工,不存在再安职。他虽持有残疾证,但身体强健结实,非常人可及,而且依然享受民政部门多种补助。同时,任何人的安职就业及是否残疾,均与中坝河区无任何关系。

  二、巴中市政府明确决定:“中坝应予保护,不得拍卖,并依法停止现有开采行为”(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第16期《会议纪要》)。曾口中坝及中坝所属河区(即下至漫水桥、上至仁渡滩河段,亦即曾口书台村8社至6社相邻河段)是一个整体概念。中坝河区环境优美,水浅宜泳,是极好的天然游泳场所,是曾口人民自古以来休闲游泳的地方,它与中坝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保护中坝,必须保护好中坝河区。中坝河区受到侵蚀,就是对中坝的侵蚀。从概念上讲,保护中坝一辞,就是保护中坝及其河区整体。把中坝与其河区割裂开,是别有用心的行为。作为有良知的公民,应当维护社会正义,树立保护国土优美环境的责任感,政府和国家工作人员更应有此胸怀。

  三、根据《河道管理条例》和《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凡行洪范围内的河滩、河壕、河心洲坝、水域、砂石属国家所有,乡镇人民政府、村、社以及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占用、出租、买卖、转让。因此曾口书台村无论何时与李元宏及其他人所签的买卖河滩砂石的合同均属无效合同。

  四、巴州区水利局2004年以前为李元宏所办理的砂石开采证只限于当年使用,早已过期。他扯市领导熊??的旗号,到处招摇撞骗,其实全是假的,不足为信。巴中市政府关于保护曾口中坝的决定就是熊??在市政府任职时期所作,这足以说明其骗术实黔驴之技。

  五、曾口漫水桥是曾口人民集资和国家投资共建的一座曾口人民的生命线。该桥在建修前即遭李元宏父子上蹿下跳,不惜诬陷承办人员,极力反对建修桥樑。其初始这里古称下码头,靠木船引渡。据《巴州志》载,古设“曾口义渡”于此。而李氏父子图以挷定发财,不惜与曾口人民作对。经过万众努力,曾口人民千年愿望终于实现。但漫水桥建成后,屡遭其破坏。2004年以前准予在该河段开采砂石时期,巴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4(8)号《会议纪要》规定:漫水桥上游200米、大型铁船500米距离内禁止采砂取石作业。而李元宏在近年的非法作业中,却在距桥数米处开采砂石(现有石为证,到桥可见)。其行为恶劣,对河区环境及桥樑工程破坏性极大。对其恶劣行径,广大群众恨之入骨。请政府领导和交通、水利部门亲临核查。

  六、李元宏铁船此前开采区域正是市政府决定保护的中坝河区。根据巴州区地方海市组2008年10月12日在《群众呼声》对巴河闲人网文的回复中称,李元宏用于采砂作业的铁船证号分别为:200762610031、200861600006、200861600007,说明其船证是在李元宏非法开采期间所办理。这无异于给杀人犯递刀,给强盗支招。市政府明令禁止的行为,人民群众强烈反对的恶行,为什么还要支持他呢?李元宏现在又正大举营造铁船,如继续为其办理船支相关手续,实是推波助澜、助纣为虐,加剧其破坏程度。作为国家职能机关,其权力应当为人民利益所用。在办理船证的时侯,为什么不核查其用途和作业区域呢?已显示其用途非法的,为什么不可以取消其证件呢?

  七、李元宏又骗术翻新,近期以“开采废料”的名义欲骗取长期赖在曾口中坝河区的合法性。不言而喻,这是企图以无证变为有证,以非法开采变为合法开采的伎俩。其用心和行为是与市政府决定相背离,是对中坝及其河区环境的加剧破坏和对人民利益的挑战。望相关部门不要被其诱惑欺骗,警惕其险恶用心。

  曾口人民坚决反对李元宏在中坝河区非法开采砂石,严重破坏自然环境的恶劣行为。为此,敬望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领导,慎重使用手中的权力,权为公所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国土秀美环境,维护人民群众利益。警惕被人欺骗利用,以钱換权,贻害百姓。李元宏居心叵测,利已损民,所到之处,决非好事。敬望勿被其陷于不义。曾口人民素有良知,对德我者颂,对恶我者仇。虽非钱帛之亲,而道义之永著决非钱帛之可比。恳请政府及上级各相关部门,权之当用何须惜,望配合巴州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的处理行动,依法行政,制恶安民,彻底禁绝不法开采,还曾口人民秀美环境!

  曾民心敬呈(联系电话:15282733335)

  二00九年七月八日

  呈送:曾口镇人民政府、巴中市水利局、巴中市交通局、巴州区水利局、巴州区交通局。

  说明:此函本欲亲呈各尊位,然实非一人之举;欲众人往呈,恐有聚众之嫌;欲派选代表,众皆愿往而不可决。无奈,似以网站平台为佳选。因事设多部门,事项有别亦相联,为简便笔墨劳动,共成一简似更全面。乞烦网站代劳相转。函中之情乃据实直叙,只求解决问题,对各尊上决无谤意。如有不当,万望谅解。并至谢网站转达之情。

版主注:2009年7月20日

本论坛收到巴中市巴州区水利局对该贴文的回复!感谢相关单位对该事件的重视!

回函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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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9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不难发现,各个地方政府在对于该地区的河口生态环境保护方面都下了很多功夫。但是再周密的规章制度,总是有不法分子钻空子,占便宜。

感谢楼主的监督和责任感。

发表于 2009-7-11 00:26 | 显示全部楼层

据了解:中坝由曾口镇政府于2000年,以3万元出租给饶正凯,租期为30年。尔后,每月收取开采业主1500元。后由业主提出:属于不合法收取的费用,强烈反映而作罢。又经区国土、水利局出面给李元宏、王泰(冯龙、李永红、于明)两艘开采船,颁发<中坝开采许可证>,对中坝实施开挖半年,(造成中坝生态残缺之后果)。饶正凯以"政府未解决好"为由前去阻挡,此时李元宏上访市区政府,要求解除饶的合同。2004年4月,由市政府梁志辉(常务副市长)、魏智焱(常务副区长)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约20人),现场办公,作出决议:曾口中坝由国土、水利局主持招标挂牌进行拍卖。因中坝砂质极差,无人应招。其中几经周折,饶氏等人招集社会人员发传单并要收取业主"保护费"等问题。业主又向市、区纪委、公安部门反映后,于2005年3月14日,由巴中市政府办公室拟订"巴州区曾口镇中坝砂石资源配置专题协调会议纪要"暂缓拍卖。此后,李元宏与曾口书台村6社签订河滩砂石协议,同时缴纳河滩开采费10万元(有收据)。

  目前,李元宏又新造一艘运输货船,运送河道废弃料。于2009年2月5日,己与<广巴高速路面工程第四合同段攀西路桥工程公司>签订 <圆石买卖合同 >(废弃料)意欲尊章守纪,决心按照巴州府发[2009]35号通,做到采砂弃料、疏通河道、行洪安全之通知精神,决不伤及中坝。现因主船(车渡船改造而成)船体过大(60吨位),己投资过大,上有滩,下有桥,高压电力搬迁等问题,均有较大难度,待完成"圆石买卖合同"任务完成后,即将变卖处理。

发表于 2009-7-11 05:04 | 显示全部楼层
  曾口更变了,到曾口的公路烂了,曾口的河更深了,曾口人有钱了,麻将已变成5元的下雨了。曾口人气更高了,曾口更加繁荣了,曾口的明天更美好了。

 楼主| 发表于 2009-7-12 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三楼朋友不知是何身分,似对曾口中坝之事有所了解,尤其对李元宏开采中坝行为及盗卖石料情况更是了如指掌。若非是李元宏肚子里的蛔虫,也当与李元宏是一丘之貉吧?试作如下解:

  一、2005年3月14日巴中市政府办公室[2005]第16期《会议纪要》明文规定:“中坝应予保护,不得拍卖,并依法停止现有开采行为,由巴州区政府组织区级有关部门开展执法整顿,曾口镇政府配合协助落实。”而三楼则说该会议文件决定为“暂缓拍卖”。这纯粹是颠倒黑白,伪造政府文件,以假乱真。其用心不轨。

  二、曾口群众自发行动,坚决保护中坝的经历是:2005年2月8日《巴中日报》刊出拍卖曾口中坝为砂石开采场的公告,此事在群众中逐渐传开,对此行政决定,曾口群众非常气愤。3月7日735名街道居民和农民联名签字(实际签字人数达2000余人,因忙于整理材料上交,而无法全部收集上送),以“曾口万千人民群众紧急呼吁----保护曾口大中坝!保护曾口漫水桥!保护曾口场镇近千户居民的安危!还我休息娱乐的天然广场!”为题致信巴中市委、市政府领导。3月10日由市政府欧文宇秘书长受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梁治辉委托,在曾口镇政府召开了曾口中坝砂石资源配置专题协调会议,在这次会议作出了如上的决定。而三楼文中称“饶氏等人招集社会人员发传单,并要收取业主‘保护费’等问题……”纯是造谣中伤,向正义群众拨污水,是对广大群众的无耻诬蔑。三楼对群众蔑呼为所谓“社会人员”,似对群众大有文革用语“社会上的牛鬼蛇神”相类之贬意。人都是立足于社会,三楼将群众区别列于“社会人员”,那他就必定会是“庙堂”、“官衙”中人员了。不过“庙堂”和“官衙”中之物也有类属之分:其一,有动物学上的人与禽畜之分;其二,有人品上的人与禽畜之分。清者自清,浊者自浊。三楼者属清属浊,自划类吧!不过说“庙堂”,是高估了阁下,充其量是“官衙”中之物或“官衙”外养之物吧!

 楼主| 发表于 2009-7-12 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关于曾口镇于2000年向饶正凯出租中坝一事,当时群众亦有所闻,因其行为是开辟旅游、娱乐场所,是建设中坝,而不是毁坏中坝,因此群众没有过问。而三楼在文中称饶“尔后,每月收取开采(砂石)业主1500元。后由业主提出:属于不合法收取的费用,强烈反映而作罢”,我们为了核实三楼所说事实,特向饶正凯了解其事实真象。饶说他们是捁旅游开发,决不会允许开采砂石。李元宏为了想分得一羹,以达到能开采砂石的目的,主动提出每月向饶交纳1500元,以获允开采砂石。饶始终未同意,并令其妻终日守护中坝河边。李元宏又搬来外地黑道人物相威胁,不成,李元宏就亮出底牌,联结了有权势的相关职能等部门人员裁夺了饶的租赁权。据群众所知,其情况也大抵如此。请大家注意这样一个情节,先是李元宏主动提出每月交纳1500元,以获允开采,而后则说成是饶向李元宏每月收取1500元。很明显这是李元宏先下的一个套,然后再倒打一耙,设谋以夺之。由此可见李元宏之阴险狡诈。三楼一段文字,道出了一段旧事因缘,也自白其心脉之相通。本来这些事已经成了历史,与今天群众自觉保护中坝的义举毫不相干,但为了弄清这些人的人品,也就多说了这些话。

四、三楼在文中所写“李元宏与曾口书台村6社签订河滩砂石协议”,又云已与人签订《圆石买卖合同》。一楼在帖文中巳有详细叙述和驳斥,这里不必多写。李元宏等人是决对没有这个权力的,其合同是非法的,无效的,广大人民群众坚决不答应。其后所云“决心按照……做到……已投资过大……”等语,实际是为李元宏的非法开采行为解围,作说客,信誓旦旦的保证等。这难道也是非法开采,继续大规模破坏环境的理由吗?如果一个人说,他花巨价买了一把“越王剑”,他再杀一个人就决计洗手不干了,可以吗?可信吗?真是强盗逻辑。

由上观之,从三楼朋友蔑称群众为“社会人员”,大概以自示其身分的尊贵,大约就是“衙门中人”(即“公务精英”)了吧。其人对中坝以前情况清楚,似又不太清楚,或是故意混淆黑白,诬陷他人,足见此人居心不良。其后面显然是为李元宏长期赖在中坝河区进行非法开采,继续的、大规模的破坏中坝河区环境找台阶。其人既是“衙门中人”,又对中坝这块肥肉的争夺了解细节,对李元宏的经营动向又了如指掌,一边说骨无肉(三楼语:“中坝沙质极差,无人应招”),一边又唾涎三尺,大有不得此骨必不罢休之状,真是“赖”相百出。看来必是为李元宏出谋划策,坐庄压阵的后台人物。其人如此殷勤卖力,亦必是李元宏的合伙人,甚至大股东。其人立大功于李元宏,不知能分几杯羹?然而其人混淆是非,诽谤正义,用心险恶,缺德以致于此,真是有辱“公务精英”称号了。不过像这样的官商勾结还少吗?李元宏事例的存在决不是一个孤立事例,李元宏之所以能在广大群众坚决反对的怒潮中能长期称霸在曾口中坝河区非法开采,而相关管理部门竟至放纵不理,忽悠群众,没有官商勾结的背景,是决对不可能的。为此,敬望上级领导以“李元宏现象”为典型,彻查砂石开采中的官商勾结现象。


二00九年七月十二日

 楼主| 发表于 2009-7-12 23: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关于曾口镇于2000年向饶正凯出租中坝一事,当时群众亦有所闻,因其行为是开辟旅游、娱乐场所,是建设中坝,而不是毁坏中坝,因此群众没有过问。而三楼在文中称饶“尔后,每月收取开采(砂石)业主1500元。后由业主提出:属于不合法收取的费用,强烈反映而作罢”,我们为了核实三楼所说事实,特向饶正凯了解其事实真象。饶说他们是捁旅游开发,决不会允许开采砂石。李元宏为了想分得一羹,以达到能开采砂石的目的,主动提出每月向饶交纳1500元,以获允开采砂石。饶始终未同意,并令其妻终日守护中坝河边。李元宏又搬来外地黑道人物相威胁,不成,李元宏就亮出底牌,联结了有权势的相关职能等部门人员裁夺了饶的租赁权。据群众所知,其情况也大抵如此。请大家注意这样一个情节,先是李元宏主动提出每月交纳1500元,以获允开采,而后则说成是饶向李元宏每月收取1500元。很明显这是李元宏先下的一个套,然后再倒打一耙,设谋以夺之。由此可见李元宏之阴险狡诈。三楼一段文字,道出了一段旧事因缘,也自白其心脉之相通。本来这些事已经成了历史,与今天群众自觉保护中坝的义举毫不相干,但为了弄清这些人的人品,也就多说了这些话。

四、三楼在文中所写“李元宏与曾口书台村6社签订河滩砂石协议”,又云已与人签订《圆石买卖合同》。一楼在帖文中巳有详细叙述和驳斥,这里不必多写。李元宏等人是决对没有这个权力的,其合同是非法的,无效的,广大人民群众坚决不答应。其后所云“决心按照……做到……已投资过大……”等语,实际是为李元宏的非法开采行为解围,作说客,信誓旦旦的保证等。这难道也是非法开采,继续大规模破坏环境的理由吗?如果一个人说,他花巨价买了一把“越王剑”,他再杀一个人就决计洗手不干了,可以吗?可信吗?真是强盗逻辑。

由上观之,从三楼朋友蔑称群众为“社会人员”,大概以自示其身分的尊贵,大约就是“衙门中人”(即“公务精英”)了吧。其人对中坝以前情况清楚,似又不太清楚,或是故意混淆黑白,诬陷他人,足见此人居心不良。其后面显然是为李元宏长期赖在中坝河区进行非法开采,继续的、大规模的破坏中坝河区环境找台阶。其人既是“衙门中人”,又对中坝这块肥肉的争夺了解细节,对李元宏的经营动向又了如指掌,一边说骨无肉(三楼语:“中坝沙质极差,无人应招”),一边又唾涎三尺,大有不得此骨必不罢休之状,真是“赖”相百出。看来必是为李元宏出谋划策,坐庄压阵的后台人物。其人如此殷勤卖力,亦必是李元宏的合伙人,甚至大股东。其人立大功于李元宏,不知能分几杯羹?然而其人混淆是非,诽谤正义,用心险恶,缺德以致于此,真是有辱“公务精英”称号了。不过像这样的官商勾结还少吗?李元宏事例的存在决不是一个孤立事例,李元宏之所以能在广大群众坚决反对的怒潮中能长期称霸在曾口中坝河区非法开采,而相关管理部门竟至放纵不理,忽悠群众,没有官商勾结的背景,是决对不可能的。为此,敬望上级领导以“李元宏现象”为典型,彻查砂石开采中的官商勾结现象。


二00九年七月十二日

 楼主| 发表于 2009-7-12 23: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关于曾口镇于2000年向饶正凯出租中坝一事,当时群众亦有所闻,因其行为是开辟旅游、娱乐场所,是建设中坝,而不是毁坏中坝,因此群众没有过问。而三楼在文中称饶“尔后,每月收取开采(砂石)业主1500元。后由业主提出:属于不合法收取的费用,强烈反映而作罢”,我们为了核实三楼所说事实,特向饶正凯了解其事实真象。饶说他们是捁旅游开发,决不会允许开采砂石。李元宏为了想分得一羹,以达到能开采砂石的目的,主动提出每月向饶交纳1500元,以获允开采砂石。饶始终未同意,并令其妻终日守护中坝河边。李元宏又搬来外地黑道人物相威胁,不成,李元宏就亮出底牌,联结了有权势的相关职能等部门人员裁夺了饶的租赁权。据群众所知,其情况也大抵如此。请大家注意这样一个情节,先是李元宏主动提出每月交纳1500元,以获允开采,而后则说成是饶向李元宏每月收取1500元。很明显这是李元宏先下的一个套,然后再倒打一耙,设谋以夺之。由此可见李元宏之阴险狡诈。三楼一段文字,道出了一段旧事因缘,也自白其心脉之相通。本来这些事已经成了历史,与今天群众自觉保护中坝的义举毫不相干,但为了弄清这些人的人品,也就多说了这些话。

  四、三楼在文中所写“李元宏与曾口书台村6社签订河滩砂石协议”,又云已与人签订《圆石买卖合同》。一楼在帖文中巳有详细叙述和驳斥,这里不必多写。李元宏等人是决对没有这个权力的,其合同是非法的,无效的,广大人民群众坚决不答应。其后所云“决心按照……做到……已投资过大……”等语,实际是为李元宏的非法开采行为解围,作说客,信誓旦旦的保证等。这难道也是非法开采,继续大规模破坏环境的理由吗?如果一个人说,他花巨价买了一把“越王剑”,他再杀一个人就决计洗手不干了,可以吗?可信吗?真是强盗逻辑。

  由上观之,从三楼朋友蔑称群众为“社会人员”,大概以自示其身分的尊贵,大约就是“衙门中人”(即“公务精英”)了吧。其人对中坝以前情况清楚,似又不太清楚,或是故意混淆黑白,诬陷他人,足见此人居心不良。其后面显然是为李元宏长期赖在中坝河区进行非法开采,继续的、大规模的破坏中坝河区环境找台阶。其人既是“衙门中人”,又对中坝这块肥肉的争夺了解细节,对李元宏的经营动向又了如指掌,一边说骨无肉(三楼语:“中坝沙质极差,无人应招”),一边又唾涎三尺,大有不得此骨必不罢休之状,真是“赖”相百出。看来必是为李元宏出谋划策,坐庄压阵的后台人物。其人如此殷勤卖力,亦必是李元宏的合伙人,甚至大股东。其人立大功于李元宏,不知能分几杯羹?然而其人混淆是非,诽谤正义,用心险恶,缺德以致于此,真是有辱“公务精英”称号了。不过像这样的官商勾结还少吗?李元宏事例的存在决不是一个孤立事例,李元宏之所以能在广大群众坚决反对的怒潮中能长期称霸在曾口中坝河区非法开采,而相关管理部门竟至放纵不理,忽悠群众,没有官商勾结的背景,是决对不可能的。为此,敬望上级领导以“李元宏现象”为典型,彻查砂石开采中的官商勾结现象。

  二00九年七月十二日

 楼主| 发表于 2009-7-12 23: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关于曾口镇于2000年向饶正凯出租中坝一事,当时群众亦有所闻,因其行为是开辟旅游、娱乐场所,是建设中坝,而不是毁坏中坝,因此群众没有过问。而三楼在文中称饶“尔后,每月收取开采(砂石)业主1500元。后由业主提出:属于不合法收取的费用,强烈反映而作罢”,我们为了核实三楼所说事实,特向饶正凯了解其事实真象。饶说他们是捁旅游开发,决不会允许开采砂石。李元宏为了想分得一羹,以达到能开采砂石的目的,主动提出每月向饶交纳1500元,以获允开采砂石。饶始终未同意,并令其妻终日守护中坝河边。李元宏又搬来外地黑道人物相威胁,不成,李元宏就亮出底牌,联结了有权势的相关职能等部门人员裁夺了饶的租赁权。据群众所知,其情况也大抵如此。请大家注意这样一个情节,先是李元宏主动提出每月交纳1500元,以获允开采,而后则说成是饶向李元宏每月收取1500元。很明显这是李元宏先下的一个套,然后再倒打一耙,设谋以夺之。由此可见李元宏之阴险狡诈。三楼一段文字,道出了一段旧事因缘,也自白其心脉之相通。本来这些事已经成了历史,与今天群众自觉保护中坝的义举毫不相干,但为了弄清这些人的人品,也就多说了这些话。

  四、三楼在文中所写“李元宏与曾口书台村6社签订河滩砂石协议”,又云已与人签订《圆石买卖合同》。一楼在帖文中巳有详细叙述和驳斥,这里不必多写。李元宏等人是决对没有这个权力的,其合同是非法的,无效的,广大人民群众坚决不答应。其后所云“决心按照……做到……已投资过大……”等语,实际是为李元宏的非法开采行为解围,作说客,信誓旦旦的保证等。这难道也是非法开采,继续大规模破坏环境的理由吗?如果一个人说,他花巨价买了一把“越王剑”,他再杀一个人就决计洗手不干了,可以吗?可信吗?真是强盗逻辑。

  由上观之,从三楼朋友蔑称群众为“社会人员”,大概以自示其身分的尊贵,大约就是“衙门中人”(即“公务精英”)了吧。其人对中坝以前情况清楚,似又不太清楚,或是故意混淆黑白,诬陷他人,足见此人居心不良。其后面显然是为李元宏长期赖在中坝河区进行非法开采,继续的、大规模的破坏中坝河区环境找台阶。其人既是“衙门中人”,又对中坝这块肥肉的争夺了解细节,对李元宏的经营动向又了如指掌,一边说骨无肉(三楼语:“中坝沙质极差,无人应招”),一边又唾涎三尺,大有不得此骨必不罢休之状,真是“赖”相百出。看来必是为李元宏出谋划策,坐庄压阵的后台人物。其人如此殷勤卖力,亦必是李元宏的合伙人,甚至大股东。其人立大功于李元宏,不知能分几杯羹?然而其人混淆是非,诽谤正义,用心险恶,缺德以致于此,真是有辱“公务精英”称号了。不过像这样的官商勾结还少吗?李元宏事例的存在决不是一个孤立事例,李元宏之所以能在广大群众坚决反对的怒潮中能长期称霸在曾口中坝河区非法开采,而相关管理部门竟至放纵不理,忽悠群众,没有官商勾结的背景,是决对不可能的。为此,敬望上级领导以“李元宏现象”为典型,彻查砂石开采中的官商勾结现象。

  二00九年七月十二日

 楼主| 发表于 2009-7-12 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关于曾口镇于2000年向饶正凯出租中坝一事,当时群众亦有所闻,因其行为是开辟旅游、娱乐场所,是建设中坝,而不是毁坏中坝,因此群众没有过问。而三楼在文中称饶“尔后,每月收取开采(砂石)业主1500元。后由业主提出:属于不合法收取的费用,强烈反映而作罢”,我们为了核实三楼所说事实,特向饶正凯了解其事实真象。饶说他们是捁旅游开发,决不会允许开采砂石。李元宏为了想分得一羹,以达到能开采砂石的目的,主动提出每月向饶交纳1500元,以获允开采砂石。饶始终未同意,并令其妻终日守护中坝河边。李元宏又搬来外地黑道人物相威胁,不成,李元宏就亮出底牌,联结了有权势的相关职能等部门人员裁夺了饶的租赁权。据群众所知,其情况也大抵如此。请大家注意这样一个情节,先是李元宏主动提出每月交纳1500元,以获允开采,而后则说成是饶向李元宏每月收取1500元。很明显这是李元宏先下的一个套,然后再倒打一耙,设谋以夺之。由此可见李元宏之阴险狡诈。三楼一段文字,道出了一段旧事因缘,也自白其心脉之相通。本来这些事已经成了历史,与今天群众自觉保护中坝的义举毫不相干,但为了弄清这些人的人品,也就多说了这些话。

  四、三楼在文中所写“李元宏与曾口书台村6社签订河滩砂石协议”,又云已与人签订《圆石买卖合同》。一楼在帖文中巳有详细叙述和驳斥,这里不必多写。李元宏等人是决对没有这个权力的,其合同是非法的,无效的,广大人民群众坚决不答应。其后所云“决心按照……做到……已投资过大……”等语,实际是为李元宏的非法开采行为解围,作说客,信誓旦旦的保证等。这难道也是非法开采,继续大规模破坏环境的理由吗?如果一个人说,他花巨价买了一把“越王剑”,他再杀一个人就决计洗手不干了,可以吗?可信吗?真是强盗逻辑。

  由上观之,从三楼朋友蔑称群众为“社会人员”,大概以自示其身分的尊贵,大约就是“衙门中人”(即“公务精英”)了吧。其人对中坝以前情况清楚,似又不太清楚,或是故意混淆黑白,诬陷他人,足见此人居心不良。其后面显然是为李元宏长期赖在中坝河区进行非法开采,继续的、大规模的破坏中坝河区环境找台阶。其人既是“衙门中人”,又对中坝这块肥肉的争夺了解细节,对李元宏的经营动向又了如指掌,一边说骨无肉(三楼语:“中坝沙质极差,无人应招”),一边又唾涎三尺,大有不得此骨必不罢休之状,真是“赖”相百出。看来必是为李元宏出谋划策,坐庄压阵的后台人物。其人如此殷勤卖力,亦必是李元宏的合伙人,甚至大股东。其人立大功于李元宏,不知能分几杯羹?然而其人混淆是非,诽谤正义,用心险恶,缺德以致于此,真是有辱“公务精英”称号了。不过像这样的官商勾结还少吗?李元宏事例的存在决不是一个孤立事例,李元宏之所以能在广大群众坚决反对的怒潮中能长期称霸在曾口中坝河区非法开采,而相关管理部门竟至放纵不理,忽悠群众,没有官商勾结的背景,是决对不可能的。为此,敬望上级领导以“李元宏现象”为典型,彻查砂石开采中的官商勾结现象。

  二00九年七月十二日

发表于 2009-7-13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已转至巴州区人民政府,请等待回音。

发表于 2009-8-14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曾口中坝卫星视图

 楼主| 发表于 2009-8-22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注意]复巴中市巴州区水利局七月十五日的《回复》

  复巴中市巴州区水利局七月十五日的“回复”

尊敬的巴中市巴州区水利局领导:

  贵局的回复我们已拜读,但我们尚有存疑不解:

  其一,“回复”中称“我局已按照法律程序将《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委托律师交与巴州区人民法院,区法院正在立案审查”。此说法初见于2009年4月30日巴州区政府网《区长信箱》—部门回答:“目前正在与法院联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再就是2009年7月15日“回复”贴中的说法。从第一个时间至今已近四个月,从第二个时间至今也巳月余。未知法院“立案审查”需要多久时日,现己通过“立案”否,“立案”后又需采取何种法律程序,这一程序又需要多少时日,再其后又是何种程序和时日……

  其二,“回复”中称“相信很快会有一个满意的答复”。不知这个“很快”会是多久,是对于万年、千年、百年的时空观念而言,还是对于相关行政、法规的时间规定而言?

  其三,据“回复”可知,贵局对李元宏问题已经下达了巴区水政法字[2009]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另一处“回复”中写明这一处罚决定的时间是2009年1月。而在这一并不算短的时期中,李元宏不仅没有停止其非法开采(只是近两月多时间,因巴河涨水无常,船只安检不合格,才停止了开采),而且继续加紧制造更大铁船。据知,该船比原铁船(已属曾口范围的大型铁船)的挖掘深度更增加7米。难道贵局仅是将《处罚决定书》以平常传递邮件方式交付以外,就不会有干预其现行非法开采的任何行动吗?这好像比管理占道经营贩卖水果的农民、商品摆放越了位的商舖还要客气,还要不在意。非法开采的旧船尚未“没收”,对于新造的巨型铁船又应作何处理呢?难道又要待以三、五年,须经充分的“实践证明”其属于非法开采,然后再第一程序、第二程序……然后不了了之吗?

  当然,我们宁愿我们的疑虑是多余的,我们的担心是毫无必要的,曾口人民企盼能真实亲睹贵局“满意的答复”的尽快实现!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楼主| 发表于 2010-9-25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李元宏疯狂盗采砂石,严重破坏自然环境,至今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请问政府和职能部门,这是为什么?

 楼主| 发表于 2010-9-27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巴州区水利局

关于《关于保护曾口中坝及非法开采船只

办证问题的意见书》一贴的回复

曾民心网友:

    您在《关于保护曾口中坝及非法开采船只办证问题的意见书》中提及业主李元宏在曾口中坝河段非法采砂一事属实。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区水利局于20091月对当事人李元宏作出了没收非法采砂机具,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至20096月底,当事人李元宏既未执行处罚决定,也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为此,区水利局于20097月向区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目前,相关工作正在依法进行。
     河道采砂管理需要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协作。感谢您对此的关注、理解和支持!
                                              巴中市巴州区水利局

○○九年七月十五日


  巴州区水利局的如上处罚至今已逾一年了,不知为什么竟是一场假戏?

发表于 2010-10-18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既为官当为人民而谋事。不要庸俗到只认钱,为李元宏之弃骨而丢失人格。那牺牲的可就是大本钱了,真正可惜可悲。虽然自以为获利,其实是自欺自误也!

发表于 2010-10-19 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李元宏骗术翻新,近期以“开采废料”的名义欲骗取长期赖在曾口中坝河区的合法性。不言而喻,这是企图以无证变为有证,以非法开采变为合法开采,逃避行政执法的伎俩。其用心和行为是与市政府决定相背离,是对曾口中坝及其河区环境的加剧破坏和严重影响居民飮用水安全。望相关部门不要被其诱惑欺骗,襄助恶人而祸害人民,特别警惕其险恶用心

发表于 2010-10-24 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D :P

 楼主| 发表于 2010-11-7 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天职、责任、良心、良知……

发表于 2010-12-8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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