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五大和九届人大二次会议确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即从人治领导转变为法治领导。这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所在。 一.领导权力的授受法治化。法治区别于人治的关键,主要不在于老百姓是否守法,而在于掌握公共权力者其权力授受是否合法,他们是否守法。人治下的法制就是治下不治上,治民不治官,治臣不治君。要实行法治,就必须按照人民民主的国体和共和政体的要求,依法界定各级各类领导机关和领导者的职能,明确哪些是法律赋予它(他)们的职权,使其不能专权、越权和滥用权力,依法追究其失职行为;同时也以法律保障其合法履行领导职权。 二.领导权力的行使法治化。即所有的领导机关和领导者即使在行使法律所授予的权力时,也必须依法办事,尊重和履行法律所规定的制度和程序,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特别是决策,不仅要民主化、科学化,还要法治化。除了决策主体要合法,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和个人不能妄作决策外,决策内容、目标及程序都要合法,用法律规范调控整个领导决策过程,使决策在法律的范围内和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克服决策中的主观随意性,并建立健全决策失误追究制度。 三.领导方式和领导手段法治化。主要由靠政策领导向主要靠制度和法律领导转变。政策主治是“人治”的残余影响,而法律和制度主治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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