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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合伙企业法,法院是否依起诉之时为退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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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5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4110日,我与柳某某就合作经营修理厂签订了合伙协议,20146月底,我因合伙事务经营问题,离开了修理厂;729日,我以修理厂的名义向柳某某发函通知,要求于83日召开合伙人会议讨论退伙事宜,但对方并未按通知到达。915日,我委托律师向柳某发《律师致函》要求柳某停止使用修理厂的资质和执照。919日,柳某委托律师向我发《律师致函》载明“但后来双方在经营管理方式、理念上产生分歧,导致合作出现严重障碍,双方都有解除合作协议的意愿”。2014108日,柳某与其他修理厂合作以他方的名义开始从事汽车修理业务。20141231日,因多次协商退伙事宜无果,我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准予退出合伙等。
    请问,法院是否依起诉之时为退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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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25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追加问题:法官判决我自2014年12月31日起退伙,想问下判决的基准是什么呢,既然九月份双方就清算了,为什么不以清算日为准,而以我起诉日为准?况且,2014年10月8日,柳某与其他修理厂合作以他方的名义已经另外开始从事汽车修理业务,难道说这期间的债权债务还有我的关系吗?

发表于 2016-3-25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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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5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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