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2016年3月17日 三台县人民法院审理我诉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一案 被告负责人未出庭应诉 也未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被告只委托了一位律师出庭应诉 告诉称:行政负责人请假了不允许原告复印请假条 对于请假条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不知道是否在弄虚作假 如果是清清白白的为何不给原告复印一份 即使行政负责人有事 经开区主任“代宏”为何不依法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你们这点法都不懂 怎么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在绵阳怎么实现 绵阳的法制城市称号你们是怎么骗来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位公务人员都应该有这样的意识,而经开区行政机关“一把手——代宏”更应该严格遵守规定,出庭应诉,请问代宏主任你今天不出庭又不派相应人员出庭这是为什么? 根据《绵阳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第十五条 被诉行政机关或组织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一)行政首长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出庭应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