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川民初字第12号裁定的 第二页,第二段第六行---第十行:本案起诉人(邓安俊夫妇)在向执行法院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提出口头执行异议时,执行法院已于2013年21日作出“法律释明告知书”,告知其“可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主张其权益,如不主张视为放弃”。.........
“口头执行异议"?并为其作出"法律释明告知书”?
依据法律规定:执行异议必须提交书面材料,同时还必须提交书面的证据。
人民法院审查后,是否受理立案,是否听证质证,都要依据书面材料和书面证据事实先要初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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