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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七彩秋芊

[群众呼声] 省巡视组求求您们救救四川的法制吧,请求彻查法院系统集体职务犯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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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6-3-28 23:31 | 显示全部楼层
     省高院2013川民初字第12号裁定的 第二页,第二段第六行---第十行:本案起诉人(邓安俊夫妇)在向执行法院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提出口头执行异议时,执行法院已于2013年21日作出“法律释明告知书”,告知其“可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主张其权益,如不主张视为放弃”。.........
   
      南部县法院为什么搞出“口头执行异议"?并为其作出"法律释明告知书”?
     依据法律规定:执行异议必须提交书面材料,同时还必须提交书面的证据。
     人民法院审查后,是否受理立案,是否听证质证,都要依据书面材料和书面证据事实先要初步审查......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6-3-28 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按道理,王海萍院长本应当履职监督、预防、制止下属法官和官员的违法犯罪活动!才对得起党和国家的重视和培养,才对得起党和国家赋予的极大权力和职责。

        可是,省高院院长不但没有履职监督、预防、制止下属违法犯罪,竟然自己亲自参与到这违法犯罪派系中。把南部县法院自开始的职务犯罪,最后竟然挂到自己的头上。详见【2014川民监字第74号】裁定书。
      【 2014川民监字第74号】裁定,本院院长(王海萍院长)以院长"发现程序“,“本院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而把本案277号判决执行案,自开始就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案件,挂在自己头上,我不告王海萍院长,能怎么办?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6-3-31 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贪官死绝 发表于 2016-3-29 10:58
娘稀匹,贪官那么多,怎么从来没有看到对贪官的公审?审判贪官就象在做贼一样,偷偷摸摸的!

      南部县法院该履职强制执行职责而不履职,却搞出“口头执行异议"?
      更为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之人作出"法律释明告知书”?
      这是典型的官商勾结的职务犯罪!


     依据法律规定:执行异议必须提交书面材料,同时还必须提交书面的证据。


发表于 2016-4-9 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找中央吧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6-4-22 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省高院王海萍院长,在反复依法排除邓安俊夫妇的情况下,依职权再次以“遗漏”邓安俊夫妇为借口,撤销判决,发回南部县法院重审。
    反复排除,还叫“遗漏”?,怎么才叫“不遗漏”?
     这种无耻的借口,竟然挂在省高院王海萍院长的脑门上,可见无耻之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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