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道理,王海萍院长本应当履职监督、预防、制止下属法官和官员的违法犯罪活动!才对得起党和国家的重视和培养,才对得起党和国家赋予的极大权力和职责。
可是,省高院院长不但没有履职监督、预防、制止下属违法犯罪,竟然自己亲自参与到这违法犯罪派系中。把南部县法院自开始的职务犯罪,最后竟然挂到自己的头上。详见【2014川民监字第74号】裁定书。
【 2014川民监字第74号】裁定,本院院长(王海萍院长)以院长"发现程序“,“本院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而把本案277号判决执行案,自开始就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案件,挂在自己头上,我不告王海萍院长,能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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