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入户费,安岳县普州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当被告
------法庭纪实
原告陈洪贵的委托代理人胡代国报道:2016年2月25日上午9点,原告陈洪贵【下称原告】要求被告安岳县普州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被告】退还电户表安装费1300元,在安岳县人民法院第五庭开庭审理。
原告诉称:2011年2月28日,原告向安岳县房管局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下称房管局】购买了二期经济适用住房面积50平方米,市场价21.2平方米,合计71.2平方米,并签订了《安岳县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下称合同。合同第六条第3项约定,第三次由买房人支付......6、水、电、气入户费等费用。.
2011年6月22日,房管局出具结算表,收取原告电户表安装费1300元、水户表安装综合费2275元、天然气管网维护改造费2867元。当原告提出异议时,负责人解释是代公司收取。但是,房管局没有出具公司委托代收费的授权委托书、收费发票。原告认为,被告收取电户表安装费(即合同中的入户费)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32条有关“经营者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计量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标明法定计量单位,并自备和使用与其经营或者服务项目相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规定;违反了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商品房价格的成本构成中已包括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即开发项目内发生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等费用,简称城市配套费】。不再价外收取“两管三线”安装费用的规定;违反了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第八条以及《资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十条有关“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的规定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退费。
被告王律师辩称:一是被告委托房管局收取的1300元不叫入户费,也不叫电户表安装费,而是一户一表工程安装费;二是被告收费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26条规定和资阳市物价局的有关文件;三是《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32条规定是错误的,与《电力法》第26条相抵触,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电力法》的效力大于四川省人大的条例效力。所以,被告收取一户一表工程安装费1300元是合法有据的;四是被告与原告不具有合同关系,原告诉被告是错误。
法官问:被告与房管局签订安装工程合同没有?
被告答: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有口头合同。
法官说:经济适用住房如此重要的国家民生工程惠民工程,你们为什么没有与房管局签订工程承包书面合同?
被告答:正因为是政府工程,所以就没有签订一户一表安装工程合同。
原告代理人问:既然被告与房管局之间没有承包工程的书面合同,有委托收费的授权委托书没有?
被告答:没有书面授权委托书,也是口头授权委托。
法官说:既然是原告与房管局有书面的买卖房屋合同,被告与房管局有工程安装口头承包合同,而,被告也承认,房管局收原告的入户费又交给了被告,那么,被告与原告就应当形成合同关系。
原告代理人对被告的辩解提出反驳:一是本案应当适用诉状中所列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所说的《电力法》丝毫没有说到用电户要交一户一表工程安装费的问题,是被告对《电力法》第26条等规定理解错误;二是资阳市物价局的规定与四川省物价局、建设厅有关不能在房价外再收取水、电、气等两管三线费用,因为房价中已经收取了城市配套费,包含用水、用电、用气、城市道路、绿化等一切公共设施费;三是一户一表安装费已经进入了电费的成本价,就好比卖猪肉的秤、案桌、运输费等都包含在肉价中一个道理,买猪肉的人不可能另外给秤钱吧;四是既然被告称本案适用《电力法》,那么,为什么国家财政部物价局没有出台有关收取一户一表安装费的文件?没有财政部国家物价局的收费文件规定,就是不能收取一户一表安装费;五是,即使被告要收费,也应当找政府要,向管理城市配套费单位去收,不应当在经济适用房业主这里收。前述事实证明,被告收取电户表安装费是乱收费。
法官问:被告与国网四川安岳电力公司是什么关系?
被告答:没有关系,被告是独立法人企业性质。
法官问:资阳市电力集团总公司是什么性质的企业,被告与资阳电力集团总公司是什么关系?
被告答:资阳市电力集团总公司是独立法人企业,被告是资阳电力总公司的分支机构。
原告代理人称:被告与安岳电力公司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被告是安岳电力公司的内设机构,左宇航既是国网四川安岳电力公司负责人之一又是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是电力公司内设的一个乱收费的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顺便说明,公民胡代国代理陈洪贵起诉自来水公司收取水户表安装综合费以及天然气公司收取管网维护改造费二案已经于2月24日、3月18日进行了审理】
上述三案,是涉及面很广的公益诉讼,欲知胜败如何?请等待法院判决。笔者将继续报道。
民 事 诉 状
原告陈洪贵,男,生于1947年12月12日,汉族,住安岳县柠都大道经廉路。身份证号码511023194712120013,联系电话.15282260319
被告安岳县普州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安岳县岳阳镇解放街529号,法定代表人左宇航,经理。联系电话24517766。
请求事项
1、判决被告安岳县普州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退还电户表安装费13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买房人陈洪贵向卖房人安岳县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购买了二期经济适用住房面积50平方米,市场价21.2平方米,合计71.2平方米,并签订了《安岳县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下称合同。合同第六条第3项第三次由买房人支付......6、水、电、气入户等费.2011年6月22日,经济适用住房办公室出具结算表,收取电户表安装费(即合同中的入户费)每户1300元(见结算表)。当买房人提出异议时,负责人解释是代公司收取。但是,卖房人没有出具公司委托代收费的授权委托书、物价局收费许可证批文、没有出具公司收费发票。原告认为被告收取电户表安装费(入户费)的行为违反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2007年7月27日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32条规定:“经营者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计量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标明法定计量单位,并自备和使用与其经营或者服务项目相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根据前述规定,就本案而言,电户表安装费已经进入收费的成本单价,不应当重复收费,不应当让消费者承担。据此,被告收取电户表安装费(入户费)的行为违反本法规定。
四川省物价局2005年2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商品房价格的成本构成中已包括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即开发项目内发生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等费用)。不再价外收取“两管三线”的安装费用。据此,被告收取电户表安装费(入户费)的行为违反本规定。
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第八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据此,被告收取电户表安装费(入户费)的行为违反本规定。
《资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据此,被告收取电户表安装费(入户费)的行为违反本规定。
综上,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上述请求事项。
此致安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6年2月25 日
附:本状副本一份,身份证、公司注册信息、合同、结算表、判决书、经适办转款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