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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行政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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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7 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告:金维建,男,汉族,生于1954年3月25日,住阆中市七里办事处长安小区六期六幢25单元302号。

被告:阆中市国土资源局

住址:阆中市七里办事处巴蜀大道

法定代表人:许永波 局长

诉 讼 请 求

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土地使用费2259415.38元。

事 实 和 理 由

曹兴广、王光武于1998年分别以阆国土非(1998)0149、0150号批准,各自取得位于马哮溪曹家堰土地使用权277.5平方米,2000年,原告曹兴广、王光武达成土地使用转让协议,取得上述两宗土地使用权,2010年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上述两宗土地卖给他人,使原告遭受损失,2015年12月7日原告主张向被告申请赔偿,2016年2月19日原告收到被告作出的阆土资函[2016]1 项处理意见书,拒绝赔偿原告给被告处理决定书最后的讲明的救济途径,向阆中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后阆中市信访局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阆信答字[2016]8号告知书,对原告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

原告认为,原告与曹兴广、王光武达成的土地使用权证协议,未违反我国法律效力性强制规定,应属有效,原告也无法取得上述两宗土地使用权,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两宗土地使用权转卖给他人,实属无权处分,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向被告申请行政赔偿,被告以各种不成立的理由拒绝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阆中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金维建

                    2016年 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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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27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维权。

 楼主| 发表于 2016-3-30 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金维建,男,现年61岁,阆中市人,住阆中市七里长安小区6期6幢25单元302号,身份证号码512930195403250015。
阆中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8月4日以阆土国土函(2010)52号批复,决定阆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对马哮溪(2010)045号地块负责拆迁补偿,申请人在该地块内有1155平方米土地,一并出让给圣源置业有限公司,我1155平方米地块评估价是1883480.00元,我在该土地上建厂时,基础石方挖运、回填、围墙和其它附属物价值375935.38元,现特申请贵局全部予以赔偿。
 
 
                                             申请人:金维建
                                             2015年12月9日

发表于 2016-3-31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强占强卖?

 楼主| 发表于 2016-4-1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照亮黑暗的角落,维权路还走多久!

 楼主| 发表于 2016-4-2 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省委五巡视组,回查揪出”苍蝇”

 楼主| 发表于 2016-4-12 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16-6-11 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村干部就是仗恃自己办事处有人撑着,才敢为所欲为的。地痞流氓式的城管紧密勾结鱼肉百姓危害一方的。

 楼主| 发表于 2016-8-14 00:5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国家的政策,反贪

 楼主| 发表于 2018-1-20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尊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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