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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官员在替谁挡牌?——越权伤人!六旬老人为寻公理反无辜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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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9 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官员在替谁挡牌?———看荥经县法警刘民振、易泽伦越权伤人,年近六旬老人为寻公理反无辜入狱

  我叫孙久芬,现年59岁,系四川省雅安市荥经县人。于2006年3月7号被荥经县人民法院法警刘民振、易泽伦野蛮殴打所伤(有医院发票、照片以及医生录音为证),期间我曾多次上访不但未得到解决,反而被无辜送进看守所,我家人也曾因此事多次受到当地官员不同程度的威胁。我一个普通老百姓一生不偷不抢,不杀人不放火,没想到,一把年纪了还要受这种冤枉。现在很多地方官员觉得上访人员是在给他们抹黑,所以想尽一切方法,不惜一切代价的打击、报复和压制上访人员,希望上级领导能还我一个公道!!!

  一:事件的起因

  2006年3月7日,当我途经人民路东一段向阳巷时,因感觉有些累了,便就地找了个地方休息。谁知,远在荥兴路东二段(两地相隔足足有一公里路程)的荥经县人民法院法警‘刘民振’、‘易泽伦’竟开车前来将我蛮横殴打成重伤,并将我强行带至法院“软禁”起来(据他们所说,是怕我为了与‘吴其英’的经济纠纷一案到荥经县委去上访。俗话说:身正不怕影子斜。你法院若心中无鬼,你怕什么??)。

  因刘、易动手打我时下手极为狠毒,在法院时我因身体疼痛难耐,在我的再三要求下他们才勉强同意派人带去医院医治,当时医院的诊断结果为左手大母指撕断性骨折,后脑勺遭坚硬器件撞击造成脑震荡(有医院的发票和CT照片为证),需住院治疗。但法院的人却不知对医生说了什么话以后,医院迫于压力,只随便开了几块钱的药草草了事了。此后,法院又带我去医院骨伤科敷了两、三次药,但对脑震荡却只字不提,我多次要求医治头痛,但法院的人却以“无明显伤痕”为由拒绝医治。医生每次也只敢象征性的开一点于伤无补的药。再后来,法院干脆对就我置之不理了。

  就法警打伤我一事,我曾多次到有关部门反映,但都未得到解决,反而遭到多人、多次不同程度的威胁、报复。

  2008年10月13日,经过多次上访接待,县委书记‘丘德勇’和部长‘邵文波’告知我,此事已交之政法委副书记‘李光松’解决,所以我便去找他,谁知刚开口,便招来他恶语相向,还将我撵出门外,随即关上办公室的大门。并打电话叫人来以“无理扰乱、辱骂和踢打政法委书记办公室的门”为由,强行将我带走。我一名57岁的老太婆而且又刚动手术出院不足一月,哪的力气如你所说拳打脚踢的拍门?你作为人民的“父母官”就可以随便给我扣一些无须有的罪名吗??

  在经受了身体和心灵的双重打击后我真实的看清了官场的黑暗,看清了当官的虚伪,说什么“八荣八耻”?说什么“有事找领导”?全是打官腔,戴高帽,说唱一套、办事一套。他们只知道拿老百姓的生命和人权作人情、搞互帮,简直是败坏党风,丢尽了公务员的脸!!希望上级领导能帮我讨回一个公道!!

  二、对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荥经县人民政府办的回复,我作出以下解答

  以下是引用荥经县人民政府的回复:

  “孙**”朋友:

  您好,来信收悉,守培市长很重视,责成我县处复,现将调查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您因与被告吴**之间涉及借款纠纷向荥经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由于被告吴**中风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力支付借款利息。后由法院强制执行,但因所执行的房屋未拍卖出去,致使执行无果。为此,县法院考虑到您的实际困难,从自有资金中划拨了6500元执行救助基金,兑付了执行款,解决了您与被告吴**的借款纠纷。关于您反映荥经县法院干警殴打您一事,经调查,情况不属实。

  2008年10月13日,因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严重干扰机关单位正常办公秩序,以致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荥经县公安局严道派出所依法对您作出治安拘留七日的处罚决定。希望您及所有人都能诚实守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荥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荥经县政府办2008-11-1812:07:30

  ①:“被告吴其英中风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力支付借款利息”。据我调查了解,吴在当地长期大面积承包土地,请工人帮其种植,自己则在贸易市场内做蔬菜批发和零售。所以法院的这一说法自然不攻自破。

  ②:“后由法院强制执行,但因所执行的房屋未拍卖出去,致使执行无果”。什么叫“执行无果”?吴在你们进行房屋拍卖未果后,还能将自己名下的那三套已经交至法院进行拍卖的住房私自转卖两套出去,对于这个事实你们又作何解释呢??

  ③:“县法院考虑到您的实际困难,从自有资金中划拨了6500元执行救助基金,兑付了执行款,解决了您与被告吴其英的借款纠纷”。我与吴的经济纠纷一案是2000年1月19日拿到法院的判决书的,当时我的小女儿还在读书,面对一年几千块钱的学费和生活费,法院都不曾考虑到我家庭的困难,为什么是在我小女儿都自食其力几年,每月都会给我们赡养费,并且还偏偏是在我上告法院法警打伤我以后,才考虑到我家庭困难了??真是荒谬!

  ④:“关于您反映荥经县法院干警殴打您一事,经调查,情况不属实。”以上收条中法院要我必须写的最后一句;“我不再找法院了,也不再说法院干警打我了。”这是法院想用那所谓的“6500救助款”救助我?还是在竭力掩饰和包庇些什么?难道国家的钱可以这样随便找个借口无条件的支配吗??法院方处处不承认将我打伤,为何又三番五次派人送我到医院医治(有医院发票、伤情CT、医生处方、录音为证)?难道是法警可以越权伤人,法院也可以在无形间演变成救助站的诠释吗??因刘、易的野蛮殴打导致我丧失了一定的劳动能力,还有脑震荡留下的后遗症常常使我头痛难奈,夜不能寐。刘、易的知法犯法和其蛮狠的暴力殴打,无论是对我的精神、身体还是生活都造成了极大程度的伤害。

  ⑤:“2008年10月13日,因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严重干扰机关单位正常办公秩序,以致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荥经县公安局严道派出所依法对您作出治安拘留七日的处罚决定。希望您及所有人都能诚实守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2008年10月13日,是县委书记‘丘德勇’和部长‘邵文波’告知我,此事已交之政法委副书记‘李光松’解决,我才去找他的,他不但对我恶语相向,还将我撵出门外,随即关上办公室的门。这难道是作为一名“执法者”和“权势者”的本身职责吗?所以我又上前敲门,希望他能听完我的诉说,谁知,他却打电话叫人来,以“无理扰乱、辱骂和踢打政法委书记办公室的门“为由,强行将我带走。那些人将我于“下午十四点左右”带到派出所,直到“傍晚十八点二十分”,才告诉我违法要对我进行拘留。在我“被关的第三天”才在“监狱底楼”拿到那张从“楼上扔下来”的违法拘留通知书:荥公(行)决字[2008]第178号,说要拘留我七天。

  三:我的血泪请求

  当地官员多次威胁我说:“如果你再告下去,你家人和儿女的生命安全和就业问题我们是不敢保证的。到时候弄出人命你后悔就来不及了。”

  为了找回我作为一个公民基本的尊严,我冒死也不愿屈服于他们的淫威之下,希望天下的正义之士能出来帮我这个年近六旬的老人讨回公道、还我名誉,就算有一天我和我的家人真的遭到他们迫害也会瞑目了。。

  以上所述全部属实,以下是我的个人真实资料

  姓名:孙久芬

  住址:四川省雅安市荥经县矿山救护队

  电话:13981614186

  身份证:51312319510302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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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0 01:09 | 显示全部楼层
[em51]

发表于 2009-7-10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09-7-10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唉。。。。。。。。。。。。。。。。。。。。。。。。。。。。。。。。。。。。。。。。。。。。。。。。。。。。。。。。。。。。。。。。。。。。

发表于 2009-7-10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寒心啊。

发表于 2009-7-10 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寒山问舍得:"世间有人欺我、谤我、辱我、溅我、、、、、、,如何处之乎?"

 

舍得曰:“只要忍他、由他、让他、敬他、再过几年你起看他。”

 

这是从佛家的立场劝化您。

 

 

从人间的立场,法律的立场说,公安机关应该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创造真正的和谐社会也!!!

 

 

做此工作,须德高望重之人也!!!!!

发表于 2009-7-12 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em52]

发表于 2009-7-13 0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发表于 2009-7-13 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公布 决策失误等7情形将问责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指出,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等七种情形,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楼主| 发表于 2009-7-13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的力顶了哈

发表于 2009-7-14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写得有东西在别人手上,要想那样也难!

发表于 2009-7-15 0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导致事态恶化...
 楼主| 发表于 2009-7-15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三雅之客在2009-7-14 15:51:00的发言:
自己写得有东西在别人手上,要想那样也难!

那张收条是按法院要求写的

发表于 2009-7-16 00:46 | 显示全部楼层
您想达到什么要求!如果不嫌弃,我想调解一下。
 楼主| 发表于 2009-7-17 01:17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品性在2009-7-16 0:46:00的发言:
您想达到什么要求!如果不嫌弃,我想调解一下。
向当事人道歉并支付医疗费以及这麽多年的精神、经济损失(因当事人被打伤后,无足够的精力照顾自己伤后的身体及其他,所以被迫将经营多年的生意低价转给了别人),其他别无他求。

发表于 2009-7-17 0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并支付医疗费以及这麽多年的精神、经济损失(因当事人被打伤后,无足够的精力照顾自己伤后的身体及其他,所以被迫将经营多年的生意低价转给了别人),?

 

 

                                                                   是多少?

发表于 2009-7-17 01:33 | 显示全部楼层
您是否知道这事:  [原创]为了正义多管了点闲事 却惹来杀身之祸[麻辣社区]
                         http://202.98.123.32/dispbbs.asp?boardid=96&Id=1312311
 楼主| 发表于 2009-7-17 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品性在2009-7-17 1:33:00的发言:
您是否知道这事:  [原创]为了正义多管了点闲事 却惹来杀身之祸[麻辣社区]
                         http://202.98.123.32/dispbbs.asp?boardid=96&Id=1312311

我看过,上次有个人在群里说过

发表于 2009-7-25 00: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打电话了解过,经过和您的叙述有差别。

 

真正要讨回什么,不易啊!

 

也没有此必要吧!!

 楼主| 发表于 2009-7-26 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品性在2009-7-25 0:54:00的发言:

我打电话了解过,经过和您的叙述有差别。

 

真正要讨回什么,不易啊!

 

也没有此必要吧!!

“经过和您的叙述有差别??”如果你是当事人,一无背景,二无权利,三与官斗,你就会真正的、深刻的了解什么是是非曲直,什么是颠倒黑白,什么是有冤无处寻公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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