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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被拆迁户李宇对罗江县发改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答复书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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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8 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政起诉书
原告  李宇  姓别  男  出生年月  1965年7月  8日
住所地  罗江县陕西馆巷31号附3号
电话  18608388964
被告   罗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法人代表  叶长文   局长
住所地  罗江县滨江东路22号
电话  0838---3124126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被告2016年3月16日作出的罗发改申请公开答(2016)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依法判决被告履行依据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出的公开“罗江县陕西馆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议书》的批复信息及《罗江县陕西馆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业主信息及变更信息备案》信息”的义务,本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及时、全面、准确的给予答复。
事实与理由 :2016年3月 10日,原告向被告当面递交了编号为001、002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罗江县陕西馆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议书》的批复信息及《罗江县陕西馆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业主信息及变更信息备案》信息”,并在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上注明“当面领取”。2016年3月16日,被告向原告当面出具了罗发改申请公开答(2016)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因相关文件为行政单位内部文件,不得个人当面领取纸质资料,按规定因涉及你个人生产、生活利益,可到我局项目投资管理股现场咨询相关信息。”为由,拒绝公开。
被告罗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作为陕西馆巷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15号文件精神,公开“《罗江县陕西馆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议书》的批复信息及《罗江县陕西馆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业主信息及变更信息备案》信息”。罗发改申请公开答【2016】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因相关文件为行政单位内部文件,不得个人当面领取纸质资料。”《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这里的政府信息,没有内部文件之说。《答复书》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6条“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的规定。《答复书》还说:“按规定因涉及你个人生产、生活利益,可到我局项目投资股现场咨询相关信息。”《答复书》没有说明按哪一条规定,况且,作为罗江县陕西馆巷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被拆迁户,原告是要获取陕西馆巷棚户区改造项目批复的政府信息,而不是咨询相关信息。《答复书》违背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5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纵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诉讼法》,特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被告于2016年3月16日制作的罗发改申请公开答[2016]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依法判决被告履行依据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出的公开“罗江县陕西馆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议书》的批复信息及《罗江县陕西馆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业主信息及变更信息备案》信息”的义务,本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及时、全面、准确的给予答复。
罗江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宇
                                2016年3月28日
罗江发改局信息答复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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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30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罗江县发改局局长的名字是:叶长义  特此更正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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