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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山东聊城东昌府区法院法官席守因炮制虚假诉讼案,谁来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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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30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控 告 状
  ————控告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席守因等人玩忽职守、枉法判案,动用司法权力,为犯罪嫌疑人虚假诉讼制作《调解书》坑害当事人
  控告人:翟华杰,女,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聊城市东昌府区医护工作者,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利民东路XX号,身份证号:3725221978111XXXXX,手机:13375XXXX56
  被控告人:席守田,职务:审判长,现就职于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被控告人:孙利群,职务:审判员,现就职于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被控告人:任玉堂,职务:审判员,现就职于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被控告人:侯林林,职务:书记员,现就职于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请求事项
  以渎职罪、玩忽职守罪,依法从严、从重追究四位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聊城市市民王春华是控告人翟华杰另案诉讼中的债务担保人,为阻止法院强制执行其房产,2012年6月19日,王春华伙同其外甥女、聊城市民崔莹上演双簧,到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立案,进行虚假诉讼,并通过四位被告人进行所谓的审理,制作出(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2101号《民事调解书》。
  这份漏洞百出的《民事调解书》出笼后,崔莹通迅速过法院裁定,查封了另案诉讼已经被中院查封的涉案房产。并在聊城中院查封房产期间——另案查封未到期情况下,竟在当地住建委,径行办理了房产变更过户手续,严重侵害了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崔莹、王春华的虚假诉讼,具体表现在:第一、280万的大额标的无银行转帐凭证;第二、出借人崔莹实际收入状况与借款能力不符;第三、借款人王春华签名伪造痕迹明显,根本不是王春华本人的亲笔签名;第四、其诉讼晚于本人向王潇要债,但保全涉案财产和本人申请保全同一天进行。
  崔莹和王春华之间的诉讼,完全符合《聊城晚报》报道的聊城市中级法院随得民庭长所阐述虚假诉讼的的基本特征。即案件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让真正的债权人无法获得偿还。
  东昌府区法院席守因等四位被控告人,在没有认真审查以上内容情况下,就迅速为当事人出具了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2)聊东民—初字第2101号民事调解书,支持当事人的虚假诉讼。
  去年以来,聊城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曾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虚假民事诉讼的意见》对虚假诉讼的违法行为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也曾对虚假诉讼作出严厉打击的规定,四位被控告人目无国法,无视有关规定,利用司法权力,为所欲为,给控告人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四位被控告人的行为完全构成渎职、玩忽职守罪的情形,请求有关部门依法从严、从重追究被收控告人的刑事责任,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控告人:翟华杰
  201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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