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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关注] 我省城乡规划督察办法今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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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四川省城乡规划督察办法》已经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公布,并从今日起施行。根据《四川省城乡规划督察办法》,省人民政府将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负责对派驻地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督察,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督察管理工作并每年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督察工作情况。四川省城乡规划督察办法》规定,城乡规划督察将对以下10项内容进行重点监督:市(州)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以及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及程序;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及程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规划条件的确定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法定权限及程序;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是否符合法定权限、许可要件及程序;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和法定要求,是否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国家及省传统村落的保护、建设及管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定规划;变更已核准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法定权限及程序;村镇建设管理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法定权限及程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城乡规划督察的其他事项。四川省城乡规划督察办法》还提出,市(州)规划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离任审计,应当征询城乡规划督察员的意见;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督察员必要时将发出《城乡规划督察意见书》并抄报省城乡规划和监察主管部门;对拒不改正城乡规划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并会同省级监察部门等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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