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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为什么四川的小城镇户口不可以转回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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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 0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在提倡统筹城乡,户籍是阻碍这一倡导的很大障碍,四川的只准非转农不准农转非得政策剥夺了人们自主选择的权利,是有违宪法的,相比之下云南的政策就好的多,云南对在城镇没有稳定收入,原籍在农村,有土地房屋的就可以迁回,请各级领导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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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2 07:46
转出去了还转回去爪子,是不是看现在大力发展农村。转回去可以得到赔偿

2020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6-4-2 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叫小城镇户口?;P

发表于 2016-4-3 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想的好美呢
 楼主| 发表于 2016-4-4 02: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m.baidu.com/news?from=2001a&bd_page_type=1&ssid=0&uid=0&ref=www_iphone&pu=usm%400%2Csz%401320_1003%2Cta%40iphone_2_5.0_1_&lid=2347851397681144914&baiduid=B8F61AA28436BAF14C576D1A67667343&fr=searchresult01#page/search:%E9%9D%9E%E8%BD%AC%E5%86%9C%E6%88%B7%E5%8F%A3/http%3A%2F%2Fnews.dahe.cn%2F2016%2F01-19%2F106343692.html/%E5%BE%81%E5%BE%97%E4%B9%A1%E6%9D%91%E4%B8%A4%E7%BA%A7%E5%90%8C%E6%84%8F%E5%8F%AF%E5%8A%9E%E2%80%9C%E9%9D%9E%E8%BD%AC%E5%86%9C%E2%80%9D%20/%E5%A4%A7%E6%B2%B3%E7%BD%91/1453194660

 楼主| 发表于 2016-4-4 02:3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征得乡村两级同意可办“非转农”
news.dahe.cn2016年1月19日17:11
本报讯(记者曹建林实习生王丽清)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人员,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公民申报户口登记时,若符合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不随父母姓……1月16日,记者从市公安局户政处获悉,新修订的《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已于1月1日正式施行,为适应近年来出现的户口登记管理新情况,新《规定》在户口申报、户口注销、户口迁移等方面进行了较大调整。
非婚生育随父落户,需亲子鉴定
非婚生育婴儿的户口申报,是许多人关注的问题。记者注意到,在婴儿出生申报这一块,新《规定》相比旧《规定》,需持的证明材料里面要求“非婚生育的需要提供非婚生育说明”。
新《规定》还明确,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人员,需同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在助产机构出生的,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在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本人或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符合三种情形之一,可不随父母姓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身为独生子女的新生儿父母,经常为孩子随谁姓发生争执。
新《规定》在申报项目登记中明确,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公民可以随父姓或者随母姓,符合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性之外选取姓氏。这三种情形为: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另外,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征得乡村两级同意,可办“非转农”
随着农村户口所依附的利益增加,很多过去为农业户口,通过入学、招工等各种形式“农转非”后,现在又想将户口迁回原籍的需求日益增多。
新《规定》为此明确:对少数原来从农村迁往城镇落户,但在城镇无生活基础,实际居住在农村的人员或下岗的城镇职工,本人要求从城镇迁回农村落户的,经当地乡(镇)和行政村同意,允许其户口迁回农村原籍落户。
此外,对于申请投靠迁移的条件,新《规定》比旧《规定》也放宽不少,父母投靠不再有“与其成年子女在城镇共同居住生活”的限制,子女投靠的不再有“未婚、离异子女”的限制。
点击查看原文

 楼主| 发表于 2016-4-4 03:0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政策解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解读
来源:省厅新闻办 |2015-06-30

日前,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2015年7月1日实施。为便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更好的理解该实施意见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户籍制度改革各项工作,现就《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户籍制度是一项基本的社会管理制度。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后,我国就形成了以非农业和农业户口区分城乡居民为主要特征的户籍管理制度,曾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发挥过重要的历史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乡人员流动频繁,许多在城镇长期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难以在城镇落户并享受城镇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城乡割裂的二元化户籍制度的弊端日趋凸现,已严重制约了经济要素的自由流动和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阻碍了城镇化发展步伐,加剧了城乡社会分化和贫富差距。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户籍制度改革,从2007年开始,我省先后开展了“一元化”户籍制度改革、启动了“农民进城”战略,推行了居住证制度。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出台后,省委、省政府要求省公安厅牵头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研究起草我省户籍制度改革的贯彻实施意见。经过多次多层级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完善,并报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形成了《实施意见》。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这次改革是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全面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等方面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保持高度一致。同时,在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创新人口管理、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和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完整的体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的国家政策。可以说,除我省因没有特大城市未明确相关政策外,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在我省《实施意见》和《分工方案》中均得到完整体现和具体充实。
二是这次改革是立足云南省情实际,符合云南特色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的具体体现。《实施意见》是在总结过去几年我省户籍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立足当前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省情实际、着眼今后云南特色新型城镇化发展而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除完整体现国家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措施外,在放宽直系亲属投靠落户、解决无户口人员、畅通返农村原籍地落户等方面提出了突破性的政策。
三是这次改革是对全省户籍政策的一次总体调整和整体构建。《实施意见》包括实施差别化落户、放宽租房落户、直系亲属投靠落户以及大中专学生、现役军人家属等群体的落户条件,实行来去自由的返农村原籍地落户等政策性调整。也包括了健全和完善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居住证制度、人口信息管理制度等多个方面的制度性建设,力度之大、范围之广、措施之实是前所未有的。
四是这次改革是按照中央、省委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进行的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意见》中明确了完善农村产权制度、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推进新形势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等方面的内容,与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土地等方面的改革统筹配套、协同推进。
二、主要内容
(一)创新人口管理,完善三个制度。一是完善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二是完善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如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三是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设和完善覆盖全省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逐步实现全省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现六个突破。一是突破城镇地区落户限制。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昆明市主城区落户条件并推行积分制落户办法。二是突破直系亲属投靠落户限制。城镇地区(除昆明市主城区外)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相互投靠且共同居住的,可在实际居住地投靠落户,不受年龄限制。三是突破租赁房屋的落户限制。城镇地区(除昆明市主城区外),公民实际居住在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且办理合法手续的,可以申请本人和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四是突破农村地区返乡落户限制。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含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农村原籍地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且实际居住,可将户口迁回农村原籍地。户籍在城镇的人员与户籍在农村的人员结婚,可在夫妻实际居住地落户。五是突破现役军人家属投靠落户限制。六是突破解决户口遗留问题的限制,对长期历史形成未得到有效解决的户口遗留问题,如无户口人员等群体的落户,可在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
(三)坚持惠民利民,推出改革举措。一是完善农村产权制度,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二是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三是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四是推进新形势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建立在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下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新机制,切实保障在区分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时期已办理“农转城”人员的权益,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具体问题的说明
(一)对发展目标中城镇化率和户籍城镇化率的说明。《实施意见》第三条“发展目标”中提出:“到2020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38%左右,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这个发展目标与我省新型城镇化发展目标保持一致。《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特色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意见》(云发〔2014〕7号)和《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云发〔2014〕8号)均提出了相同的目标。
(二)对不同人口规模城市(镇)户口迁移政策的说明。按照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设计,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建制镇和小城市要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区人口50至100万的中等城市要有序放开落户限制,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要合理确定落户条件,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要严格控制落户条件。目前,我省暂不存在城区人口超过500万的特大城市和城区人口50至100万的中等城市。除昆明市主城区外,其它城市(镇)城区人口均未超过50万,属小城市和建制镇。因此,目前我省目前只存在2个层面的户口迁移政策,即全面放开除昆明市主城区外的城镇落户限制和合理确定昆明市主城区的落户政策。但是在《实施意见》中,我们设定了包括中等城市和特定城市的4个层面户口迁移政策,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增加了“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的内容。目前,昭阳区、麒麟区、大理市等部分城市的城区人口已接近50万,随着城镇化进程有可能突破50万,有必要预留中等城市户口迁移的政策空间。二是增加了“有效控制特定城市的落户限制”。对绿春县、彝良县、东川区等城市的落户限制是根据《云南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的具体要求设定的,但考虑到近年来这3个城市人口迁出大于迁入,条文中表述为“可以”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户口迁移政策,增加了当地政策的自主选择权。同时,除3个城市外还加入了“以及因其它客观原因暂不具备全面放开落户限制的城市”的表述,为今后可能出现不宜全面放开落户的特定城市预留了政策空间。
(三)对合法稳定住所的说明。一是人均住房面积限制方面。按照我省相关政策(《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2〕14号、《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9〕145号),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住房困难家庭住户人均标准(目前昆明市为18平方米,全省其它地方13平方米),是申请公租房、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以及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基本条件之一。按照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相关要求,我省除昆明市主城区外的中、小城市和建制镇,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在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落户不受住房面积限制。但是对于我省这次改革中放开的三代以内直系亲属投靠政策中,除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外的其它直系亲属,应当达到“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的标准”方可落户。另外,昆明市属于大城市,其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均住房面积标准应根据昆明市困难家庭住户的实际标准制定。二是租赁性住房落户的条件方面。“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是根据《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4〕41号)的具体

发表于 2016-4-5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反了吧

发表于 2016-4-7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意思是,觉得那里好就往那里转,你也太圆滑了。

发表于 2016-4-7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你想城转农都是比较困难的

发表于 2016-4-8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城市吃的开,去农村老火哦

发表于 2016-4-8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初干啥子,转过去转过来的

发表于 2016-4-8 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想当年我没有关系,所以没有转成城市户口
发表于 2016-4-8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全村人签字,还要乡里同意才可以迁回去
发表于 2016-4-8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17.177.160.x 发表于 2016-4-2 07:46
转出去了还转回去爪子,是不是看现在大力发展农村。转回去可以得到赔偿

一针见血,一瞧你就是位老实人呐:handshake

发表于 2016-4-8 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签到

发表于 2016-4-8 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大意了。

发表于 2016-4-8 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那些漫骂者请能自重我为柴静点一亿个赞

发表于 2016-4-8 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感情的事无能为力,原谅你只走到这里

发表于 2016-4-8 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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