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整个事件,熊某溺亡的主因:一是家长监管缺位,管理方法不当。不能说以前就是这样管的那闷没出事,只能说以前的管理方法就有漏洞,只是没出事故而尚未察觉罢了。以前就肯定存在学生脱离家长视线而自由活动的情况,只是你们不愿承认罢了。二是水塘修建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既无护拦又无警示标志更无看管。虽涚水塘修建年代久远,那时没有这么强的安全意识,没有这么齐的安全防护措施,但是使用者可是现在的人,在使用过程中也应逐歩完善防护设施,遗憾的是什么防护也没有,难道这不是一个很大的安全漏洞吗?硬要发生这样的血的事故才能引起警觉,这种代价也太大了。这样的水塘今落水的是熊某,明天也许是李某、王某。总之,事故已经出现,生命无法挽回,做好善后,入土为安。把主因归究于学校和老师实在有点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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