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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陈志华

[群众呼声] 请问民政局,龙蚕镇,住洋房开小车打麻将,可以是低保户?(民政局和龙蚕镇有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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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6-4-5 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handshake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5 20:02
民政局的同志还是挺负责的!我有一次咨询低保事宜,低保股的工作人员给我耐心细致的讲解了几分钟。全县正在核查低保,低保面宽量大,工作量太大了,还是挺辛苦的。

发表于 2016-4-5 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人都是讲关系的啊,大树底下好乘凉啊!不然每年都有大批人去考公务员做啥子啊!当官的都睁只眼闭只眼的,何苦得罪人呢?巡视组都是过一下路而已,事情如实也只是警告批评一下而已。这些事情习惯就好啦!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5 21:38
把吃低保的人公布出来不就可以了,为啥不敢公布呢

发表于 2016-4-5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威武!!!挺好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5 22:08
如此多的低保问题,负责审核的人在干什么?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5 22:31
还有那个丝厂的啥子芳 屋头那么有钱  人一天比哪个都精神  还没钱有病困难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5 22:47
低保,现在的糖尿病的人多,有糖尿病的人都可以吃,无语,悲哀呀蓬一安

发表于 2016-4-6 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P

发表于 2016-4-6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17.177.24.x 发表于 2016-4-5 21:38
把吃低保的人公布出来不就可以了,为啥不敢公布呢

朋友,你没看清楚楼主的帖子么?就是因为公布出来了,接受了大家的监督啊。一群老起半截逗跑的人。

2016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6-4-6 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6-4-6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政事儿”注意到,在军网的评论文章中,把郭伯雄和徐才厚“打包处理”,评论认为,郭徐把党纪军规当儿戏,许多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擅作主张,把个人“私货”掺进组织决定,插手下级职权范围内事务。

他们任人唯亲、卖官鬻爵,把手中权力当作聚敛钱财、收买人心的工具,直接或通过家人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他们身居高位不思作为,未尽练兵备战、建设改革之责,反而滋生助长形式主义等不良风气。他们口头上讲忠诚,但灵魂深处早已与党和人民貌合神离、背道而驰,完全丧失共产党人的政治立场、政治灵魂、政治操守,干了许多挖“墙角”、毁长城的勾当。

郭徐二人所作所为,严重败坏了党和军队声誉,严重玷污了党员领导干部形象,严重损害了党和军队事业。军队是拿枪杆子的,必须始终是保家卫国的忠义之师,绝不允许有贪赃枉法、蜕变堕落的腐败分子,绝不允许有违纲乱纪、结党营私的团团伙伙。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6 18:36
乡镇民政所发长了财的举手,一直不轮岗的莫整成百万富翁了,就不好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6 20:31
你应该把你家的茅草房跟他们家那些楼房照一起发表,别人就相信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6 21:23
看见别人家住楼房,你就眼红了,别人家辛苦劳动,你搞锤子去了。

发表于 2016-4-8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蓬安乱七八槽的事太多了

2016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6-4-9 05:3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那标题就是吃低保必须达到的条件。:lol

发表于 2016-4-9 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标题:国家出台规定鼓励依法实名举报 对举报者适度奖励)

央广网北京4月8日消息(记者孙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完善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工作。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实名举报职务犯罪,对举报人适度奖励,对在保护、奖励举报人的工作中的渎职行为进行追责。

《规定》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实名举报职务犯罪,明确要求任何个人和单位依法向检察院举报职务犯罪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检察院对于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说,《规定》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受理、录入、存放、报送举报线索和调查核实、答复举报人等环节所要遵守的八条保密措施。如受理举报应当由专人负责,在专门场所或者通过专门网站、电话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举报线索应当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通过专门的举报网站联系、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举报人在举报时获得的查询密码,答复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等等。

司法实践中,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行为除了直接侵犯人身、财产的显性报复外,更多地体现为利用职权对举报人进行变相打击的隐性报复。如下岗、转岗、解聘、不予晋升、停发奖金等。

万春说,此类报复由于与企业或者机关正常的制度规范和内部管理权限相关,往往难以认定。对此,《规定》对显性报复和隐性报复都作了列举规定,明确十种“打击报复”情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侵犯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的;非法占有或者损毁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财产的;栽赃陷害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侮辱、诽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违反规定解聘、辞退或者开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克扣或者变相克扣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工资、奖金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无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故意违反规定加重处分的;在职务晋升、岗位安排、评级考核等方面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刁难、压制的;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合理申请应当批准而不予批准或者拖延的;其他侵害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行为。

《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措施,规定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检察院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如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等。

万春介绍,检察院在开展保护举报人工作中,需要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的,应当商请公安机关办理,公安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举报人直接向公安机关请求保护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受理举报的检察院。


《规定》明确,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应当对积极提供举报线索、协助侦破案件有功的实名举报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每案奖金数额一般不超过二十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二十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同时,《规定》还对奖励金额以及保护、奖励举报人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规定。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9 11:11
举报应通过正常渠道,别动不动就在网上公布,如果那样举报不属实的话,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9 12:26
你去看利民小区,好多开小车的穿的多富贵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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